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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精品案例---利惠公司商标侵权案件
2018年10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利惠公司诉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皇室捷南制衣厂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责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行为,并向利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该案获评广州知产法院建院四周年精品案例,受到广州知产法院的大力推荐与宣传,同时受到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报道。
1 案件背景
上诉人,也就是一审被告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皇室捷南制衣厂以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庄如吟的个人名义申请了多个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商标权的商标,包括“”、“”、“”和“”。不仅如此,上诉人广州市新梵采商贸有限公司还在广州市流花服装批发市场1档1278档的经营了一家实体店铺,其店铺内的装潢和店员名片也大量使用了侵权标识。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对其申请的商标提起了异议,同时对其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2017年7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利惠公司的商标 “”、“”、“”和“”,判赔金额十三万元。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上诉人就本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24日,作为知识产权日的宣传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财经大学公开审理了本案。
2 案件意义
首先,本案中,侵权人的侵权模式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一方面,侵权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侵权商标,试图证明其侵权行为是正当的。另一方面,侵权人没有规范地使用其申请的商标,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混淆商品来源,以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在侵权商标注册的前提下,二审法院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顾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相反,法院采用了更高阶的公平,诚实和信用等法律原则以及对在先权利的保护,这在诉讼案件中很少见。法院直接认定使用组合标识会造成混淆并构成商标侵权。这项裁决是基于“LEVI'S”文字商标在牛仔裤产品上的公众知名度。
其次,二审判决表明了,通过长期推广和使用,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LEVI’S品牌的牛仔裤建立了联系,双弧线标识也是LEVI’S牛仔裤的标志性元素之一。侵权标识“”虽然在某些方面与双弧线有所不同,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双弧线知名度的认可无疑大大增强了对双弧线的保护。此外,虽然被告质疑该商标是通用设计,二审判决确认了双弧线商标的显著性。在盛产牛仔裤的广东省,这项裁决无疑会影响广东其他法院的判决。
第三个重要意义是,在侵权案件中,在认定涉案商标的相似性时对被告恶意的考量。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应仅比较商标的构成,外观。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告在“”和“”两个标识中使用的“里威士”标识看起来并不像利惠公司的蝙蝠图形商标,因为利惠公司的蝙蝠图形商标没有任何字母。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做出了开创性的裁决,认为被告的恶意如此明显,以至于公众的混淆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的意义远大于商标外观的相似性。
这一判决不仅惩罚了被告的行为,而且还给其他侵权者一个大大的警告。此外,该判决为利惠公司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树立了榜样并提供了正面的参考。
附:民事判决书全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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