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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原标题:专利转让下的侵权诉权问题研究
专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为了对其排他性进行维护,法律授予了权利人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专利权人的诉权没有任何争议。然而,对于受让而来的专利往往会发生诉权上的争议。即转让后的专利受让人能否对转让前的专利侵权行为发起或者参与诉讼。对于此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此通过对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在明确事实上运行的规则。
一、专利转让与诉权的转移
专利转让以登记为生效标准。对于单纯的专利转让而言,受让人能否对转让登记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答案是比较明确的。正如北京高院在《北京高院2007年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一文中就商标侵权诉讼指出的那样“商标权人起诉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的前提就是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其系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对于专利侵权而言,提起诉讼的前提也应当是在发生侵权行为时系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而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比如在法院在原告孔玮诉被告北京迎客隆电子节能照明技术有限公司、科右中旗百吉纳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2014年7月24日,涉案专利发生了专利权转移,权利人变更为本案原告孔玮。鉴于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故对于2014年7月24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1】因此,对于受让专利的人而言,其由于不是侵权行为发生时(转让前)的合法权利人,其一般无权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我国司法实践也指出转让后的专利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比如湖北高院在高燕青与武汉市宾朋文体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稠城鑫潮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对于2014年8月5日之后有关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高燕青依法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现权利人是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要看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从邵焕年与高燕青签订的转让合同看,双方对此并未明确约定,故高燕青无权就其受让涉案专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2】即转让合同中如果对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诉权也约定了转移,则受让人也可以受让对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的诉权。由此可见,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必须对诉权做出明确的转移约定,若无明确的转移约定,则未发生诉权的转让,无权提起诉讼。
二、诉讼过程中的诉权转移
既然诉权必须明确通过约定才能进行转移,如果转让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是否就意味着必然不享有诉权?即诉权是否必须在专利转让时一并转让呢?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私法自治的原则来看,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那么诉权的转让与是否可以随时呢?比如在诉讼期间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诉权?在广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普得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新致晟公司,并由新致晟公司直接加入到本案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取代普得公司直接处理侵权诉讼和无效争议的后续事宜。广东高院认为这是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且涉案专利权转让的事实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新致晟公司已成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人,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将二审诉讼主体变更为继受的专利权人,普得公司该案中原来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致晟公司继受。因此,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排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诉权的转让。同样也可推出诉权的转让也可以在诉讼中补充。
从以上来看,若在起诉时,专利权人仅仅受让了专利,但是并未受让转让前的侵权行为的诉权,法院仍然不宜直接驳回。因为当事人完全有可能达成转让诉权的补充协议。出于根本解决纠纷的考虑,应当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其提供或者补充转让诉权的协议。
三、诉权转让的时间限制
虽然原则上,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转让诉权,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并没有认可其在任何时间点都能转让。特别是在北京光华安富业门窗有限公司、华坤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中,二审判决生效后摩根陶瓷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了案外人英特莱公司,在再审申请期间,摩根陶瓷公司与英特莱公司签订了《关于专利转让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涉案专利在诉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权益及义务转移给英特莱公司。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决定不准许其变更再审申请人,并指出“虽然摩根陶瓷公司已将涉案专利权于2013年2月1日转让给了案外人英特莱公司,但本案涉及的是该专利权转让之前,光华安富业公司、华坤公司是否侵犯摩根陶瓷公司专利权的问题,因此光华安富业公司、华坤公司关于摩根陶瓷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答辩不能成立。”【4】
法院的逻辑实际上是认为再审是对之前判决的衡量,在此期间转让诉权并不能导致诉讼当事人的变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值得讨论的,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对诉权转让的时间节点做出了限制,值得注意。
四、总结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方一定要注意对方专利是否发生过转让,对此进行核实,如果发生过转让并且有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前的,一定要审查原告方的转让协议是否对诉权进行了约定。若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要求其提供或者补充。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生诉权转让的,法院应当变更当事人。然而,二审终结之后,诉权则可能已经终结无法再转让。
注:
【1】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91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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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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