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蔡司47起ZEISS商标异议案获支持!恶意商标注册者已无生存之地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出现了诸多亮点,也引起了相关从业者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最为广泛议论的就是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本次《商标法》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商标法》中增加的以上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条款,不仅是在给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敲响警钟,也是在给驳回非正常申请提供更匹配的法律支持。近几年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愈演愈烈,商标囤积、恶意抢注、非正常申请现象层出不穷,商标局从2018年开始已经在严打此类行为,有了更合理的法律支持之后其驳回理由也能更加名正言顺。
近日,一则德国卡尔蔡司股份公司在针对同一商标恶意抢注者的47起商标异议案件中均获得商标局支持的消息,更加佐证了商标局打击恶意抢注的决心。
根据官方记录所示, 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及前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明已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递交了至少80份商标申请,申请注册与蔡司公司ZEISS、CARL ZEISS、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申请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特别包括与眼镜有关的商品。
闫明名下商标申请名单
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名单
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商标申请名单
蔡司公司与闫明、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或业务关系,并且蔡司并未授权闫明、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与拉丁文或中文ZEISS、CARL ZEISS、 、蔡司和卡尔蔡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未授权其使用拉丁文和中文ZEISS和CARL ZEISS 、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和企业字号。
针对包括闫明、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内的他人申请注册的与拉丁文和中文ZEISS,CARL ZEISS, 、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蔡司公司一直以来采取积极行动,包括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阻止他们使用拉丁文和中文ZEISS和CARL ZEISS、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和企业字号,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包括闫明、郑州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内的他人使用拉丁文和中文ZEISS和CARL ZEISS、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和企业字号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以维护蔡司公司在先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最近,商标局就蔡司公司提出的47项涉及闫明申请注册的拉丁文或中文ZEISS,CARL ZEISS,、蔡司和卡尔蔡司商标的异议申请做出了决定,认为蔡司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经过其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其引证商标在我国已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异议人形成了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蔡司公司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有鉴于此,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就蔡司向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第13265252号“zeiss”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2018)京73行初8228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蔡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判决如下:
一、 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62991号关于第13265252号“ze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卡尔蔡司股份公司针对第13265252号“zeiss”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就蔡司向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第13265608号“zeiss”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2018)京73行初8229号行政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蔡司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判决如下:
一、 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46321号关于第13265608号“zeis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卡尔蔡司股份公司针对第13265608号“zeiss”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以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都认为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所注册的“zeiss”商标应宣告无效,河南省三井科技有限公司攀附他人知名企业及商标的良好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不仅损害了蔡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纠正。
近年来,类似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频繁发生,对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此类行为损害在先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扰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打击恶意商标申请、建立公平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友好的市场秩序,需要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多管齐下。新的《商标法》已经针对此项加强了法律依据,此外,今年2月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此后对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打击将更加主动和积极。
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9 年第一季度商标工作情况分析",其中明确提到了“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成效显著”。主要表现:一是前 10 名申请人总申请量下降。2019 年一季度国内商标申请量前十名申请人共申请商标 8987 件,同比下降 58.95%。二是前 10 名申请人大中型企业居多。2019 年一季度国内商标申请量前 10 名申请人半数以上是阿里巴巴、百度、维沃、伊利、腾讯、恒大等知名企业,而 2018 年一季度国内商标申请量前十名申请人中,仅有腾讯一家知名企业。
同时,在国新办举行的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到,“对恶意注册的申请人,除了他的商标被驳回、被无效之外,还可以给予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我相信,这次法律修改后,对于打击这种囤积商标行为、恶意注册行为会更有力度。下一步,我们也要加紧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修改尽早到位,使商标注册申请更加健康。”
从以上一系列的举措所释放出的信息来看,商标恶意抢注者已将无生存之地。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花招是自欺欺人,最终的结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并留下诚信缺失的不良记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