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专利专利专利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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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原标题:致敬华为专利观
原计划本文摘录华为高层关于专利的语录,特别是任老的讲话和采访、宋博士的几次演讲、丁建新部长的微博内容和余大嘴的几次讲话,相关全文我已阅读和收藏,各位可自行搜集阅读。
但我觉得那样不能表达出我对华为和华为专利的敬仰,华为专利必然也是从数量走向质量,专利质量阶段必然也仍有专利数量追求,专利质量阶段并不是要求所有专利质量等同,而是天选专利特殊关照,与专利数量共同成为武器。
专利不是公司宣传的工具,宣传的工具是商标,专利是公司战斗的武器。
这话在美国VS华为中全面体现,华为品牌在全球传播,华为手机销量在国内大幅增长,而默默支撑这一切的就包括专利。
美国VS华为的原因可能是专利
首先,战斗的台面原因是5G,5G是通信技术,而通信领域的最大特性是标准化,并且是绝对的全球标准化;
其次,标准化的实力象征是专利,多种渠道公布的5G标准必要专利,华为的专利数量均位列第一;
再次,专利战斗值来源于专利质量,而于华为,专利数量意味着专利质量;
最后,美国发起了战斗,但要试玩90天,可华为从未将美国视为对手。
上述推理需要两个论证
ONE:专利数量意味着专利质量
论证一:专利数量意味着专利质量
该命题,在我国是一个伪命题,但在国际上是一个真命题。华为是国际玩家,独一档于我国,创造和被创造了我国在全球专利游戏圈的多个第一次。
该命题何以在我国是一个伪命题,三个因素:政府机构、代理服务机构和专利主体。专利主体不需要依赖研发过程产出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不需要依赖研发成果撰写专利,政府机构不需要依赖研发质量统计专利。
专利主体包括两大类:科研院所和企业;政府机构包括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审查机构。
对于这个伪命题,我们从未将矛头对准企业,因为,企业,是IPR雇主,是代理服务机构的业绩,是政府机构的政绩,但,这个伪命题的终极矛头就是企业。
《没有与研发协作的专利是没有灵魂的》、《检索和评审是专利质量时代的基操》,专利永远是研发的果,脱离研发谈专利都是虚无的。
研发的果如果有硬核且硬核是种子,可能发生三种情况:
若种子自毁,则矛头是企业;
若种子是他毁,则矛头可以对准代理服务机构或专利审查机构;
若种子被抢夺而无犯罪和赔偿,则矛头可以对准知识产权局。
对于我国的专利状况,根本问题是研发,责任主体应当是企业,但我们的矛头首先指向政府机构,指责乱补助和乱审查;其次指向代理服务机构,指责乱接案和乱撰写。
企业研发问题的责任,我们也是归责于政府,这其实是为企业推卸责任。
拥有较多的专利数量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至少需要有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人,可能还需要口述方案或使用说明文档,更可能需要技术交底书或体系化研发文档。
专利数量要能意味着专利质量,不是一个招聘问题,而是一个公司管理问题。管理问题涉及四个方面:
1、每个IPR能力和精力都是有限的
假定IPR具备了专利能力,但其技术领域能力必定有限,能在一个技术领域掌握专利现状和趋势,这个IPR已然不是一般IPR;IPR只是一个正常员工,精力也是有限的,若要一个IPR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同时开展多个科研项目的侵权检索、申请检索、专利挖掘、专利规避、专利布局和专利流程,这个IPR是没有深度的。
2、IPR是专利质量打造者而非决策者
IPR是服务创新和专利,IPR只是一个专利质量打造者,IPR应当协调资源、构建流程体系、输出标准、给出策略和执行定论。
3、专利质量体现研发实力
专利服务研发,适当引导研发,研发实力强并不一定专利质量强,但专利质量强的研发实力必定强。研发实力代表的创新,国家提倡的是创新,科技领域的创新是研发,研发是一项了解过去、掌控当下和预测未来的系统性工作。
4、专利质量需要一套公司级部门协作体系
目前很多企业设立IPR单干体系,专利能做得风生水起,专利申请量有保障;部分企业设立IPR与研发协作体系,专利做得有模有样,能获得各种评选和证书,专利具备一定系统性;极少数公司设立IPR与多部门协作体系,专利做得高高在上,能到处讲专利管理,专利具备分类体系。
论证二:专利质量与标准化的关联性
专利质量是指专利的权利稳定性,专利权利范围是另一个方面,涉及到标准化。
当然,标准化有强弱之分,但通信领域的标准化是最强的,这样对于通信领域研发的挑战和风险也最大。
正如条条道路通罗马,代表着从技术问题到技术效果具有多条技术路径。
罗马是一个国,国内的交通和房价均有差别,即不同的交通对应不同的技术路径,可能很长、可能有高速、可能拥堵、也可能道路中断等,每一次前进研发费用的支出;不同的房价对应不同的技术效果,可能一路持续平稳上涨、可能跌宕起伏、可能平稳加阶段增长、可能平稳加快速增长、也可能阶段增长与快速增长等,每一段前进可能带来惊喜也可能带来灾难。
技术路径决定技术效果能否实现和技术效果差异,而选择技术路径只能是一种预判,孤注一掷的技术路径研发是非常危险的,因而多家5G通信研发企业的技术路径有同有异,产出的专利也有同有异,但在技术即将市场化时,需要确定一个国际标准,确定的方式是投票选择。
标准是依技术选定,成为天选技术。
全球研发主体申请的专利均可以往该技术靠,声明自己的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还有高级玩家不希望自己的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可能有组织认可相关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但更多是行业内相互认可,因而标准必要专利是并不是普遍公认的。
标准必要专利并非具有专利质量,标准必要专利若无专利质量,将公益全球竞争对手、将失去市场技术竞争力和将失去竞争对手对抗力。
标准必要专利是基于专利质量才具有权利,标准必要专利除应有专利质量要求之外,还有专利权利范围要求。
华为在2G、3G和4G时代,其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并未成为新闻,但其向苹果公司许可了800余件专利,向高通转让了126件专利,与三星开展全球专利战,这些是华为专利作为武器的用途,间接证明了华为专利质量;而如今到5G时代,其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已经成为全球新闻,其专利质量无需怀疑,专利的权利范围可以不怀疑。
华为作为专利主体,但其清楚自己是创新主体也是责任主体。
作为创新主体,创新能带来技术实力和销售收入,同时也能带来政府补贴和资助。
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内部建立规范制度和流程、自己选定和监管代理服务机构、参与专利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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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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