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
#局里那些事儿#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任命郝鹏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任命肖亚庆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免去肖亚庆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张茅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职务。(来源:人社部 )
民航局: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专利名单公示
5月21日,民航局发布《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专利名单公示》,公示了民航拟推荐的4个专利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至5月28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19〕20号),民航局组织开展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工作。经过局直属各单位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等环节,现对民航拟推荐专利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如认为公示对象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公示电话或者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情况,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实名反映,以便调查核实。人事科教司科技处负责接待来电、来信或来访。公示电话为010-64092656。
公示原文如下:
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专利名单公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19〕20号),民航局组织开展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工作。经过局直属各单位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等环节,现对民航拟推荐专利名单予以公示(简要情况附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如认为公示对象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公示电话或者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情况,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实名反映,以便调查核实。
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至5月28日。公示期间,人事科教司科技处负责接待来电、来信或来访。
公示电话:010-64092656。
附件: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专利名单
民航局人事科教司
2019年5月21日
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民航推荐专利名单
(来源:中国民航网)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自办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获刑
自创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时下网络热门的文字作品供网民免费阅读,以增加点击量,从而引来广告投放,牟利700多万元。5月14日,记者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网站创办人许某和员工王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采用“关关采集复制软件”“爬虫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
许某供述自己第一个网站是小小书屋小说网,在合肥租了一台服务器,在百度上搜免费文章,然后用爬虫采集器复制下来,放到其自己的小小书屋网站上,大概复制了两三千本文字作品,联系广告联盟来加盟,当年挣了5万元。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酷啋咪公司),先后聘用王某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10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受害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即达1603份,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网站总点击量17.896亿次,小小书屋小说网侵犯受害公司独家著作权的某篇文章被点击量达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多个广告联盟公司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7133731.82元。被告人王某是许某聘用的首名员工,其明知许某从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长期从事侵权作品复制、编辑,以及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工作。另查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经比对,许某的盗版网站中文字作品与受害公司享有独家版权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家属代其向受害公司赔偿损失120万元,受害公司对被告人许某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非法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仅一篇侵权作品点击量达779498次,非法获利700余万元,属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两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受害公司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来源:安徽法制报 作者:唐欢)
首钢冷轧公司成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首钢冷轧公司近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市内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有优势的企业进行试点,此举旨在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高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
首钢冷轧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高端汽车板研发和生产,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持续提升。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201项,其中发明73项,实用新型专利127项,外观专利1项。累计产生技术诀窍107大项,其中核心技术诀窍57大项,其它技术诀窍50大项。(来源:首都建设报 记者:李晓鹏)
“两件知识产权案”入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召开。此次“案例大讲坛”以“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为主题,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件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例入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现将其中两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系淘宝网运营商。淘宝公司开发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以下简称涉案数据产品)能够为淘宝、天猫店铺商家提供大数据分析参考,帮助商家实时掌握相关类目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改善经营水平。涉案数据产品的数据内容是淘宝公司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而成的,以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呈现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系“咕咕互助平台”的运营商,其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从中牟利。淘宝公司认为,其对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享有财产权,被诉行为恶意破坏其商业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淘宝公司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涉案数据产品所涉网络用户信息主要表现为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加购、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以及由行为痕迹信息推测所得出的行为人的性别、职业、所在区域、个人偏好等标签信息。这些行为痕迹信息与标签信息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故不属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而属于网络用户非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包含有涉及用户个人偏好或商户经营秘密等敏感信息,因部分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留有个人身份信息,其敏感信息容易与特定主体发生对应联系,会暴露其个人隐私或经营秘密。因此,对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除未留有个人信息的网络用户所提供的以及网络用户已自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应规定予以规制。经审查,淘宝隐私权政策所宣示的用户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在形式上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求,涉案数据产品中可能涉及的用户信息种类均在淘宝隐私权政策已宣示的信息收集、使用范围之内。故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网络用户信息,开发涉案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具有正当性。2.关于淘宝公司对于涉案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首先,单个网上行为痕迹信息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在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此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网络原始数据的内容未脱离原网络用户信息范围,故网络运营者对于此类数据应受制于网络用户对其所提供的用户信息的控制,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网络运营者只能依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享有对网络原始数据的使用权。但网络数据产品不同于网络原始数据,数据内容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投入,通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是与网络用户信息、网络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3.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美景公司未经授权亦未付出新的劳动创造,直接将涉案数据产品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不加禁止将挫伤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被诉行为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破坏了淘宝公司的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美景公司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估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
综上,该院于2018年8月16日判决: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18年12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涉及大数据产品权益保护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当前,大数据产业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一个蓬勃兴起的新产业,但涉及数据权益的立法付诸阙如,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案判决确认平台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原始数据有权依照其与网络用户的约定进行使用,对其研发的大数据产品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并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对擅自利用他人大数据产品内容的行为予以规制,依法保护了研发者对大数据产品所享有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昌银系第3505312号“陈昌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为:麻花、面条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陈昌银许可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参与诉讼程序,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全权处理“陈昌银”商标的打假、维权事宜。自2004年起,“陈昌银”先后被评为中国磁器口民间美食文化节“名优特奖”、重庆市著名商标等称号。2012年至2015年,重庆市陈麻花公司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陈昌银麻花。
2015年8月1日,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与陈昌江签署《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昌江担任调味师岗位。后陈昌江向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出具姓名使用授权书:同意贵司在贵司生产的麻花包装上、广告上无偿使用本人的名字,并同意贵司将本人的名字申请作为贵司产品的注册商标。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的麻花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了“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等标志。原告认为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生产、销售带有“陳昌江”“磁器口陈麻花”标志的麻花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火哥公司)、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类麻花产品包装及淘宝网站上对原告“陈昌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对“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经商标权人陈昌银的许可,取得“陈昌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陈昌银”商标向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一般而言,姓名是人类为了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识。当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时,姓名就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重合,同时产生一定冲突。自然人的姓名应用到商业领域后,表现出与商标标识类似的特性,并非是人格意义上识别个人的符号,而是用于识别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标识,而不因其获得拥有该姓名的自然人授权即可以不受规制地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
基于“陳昌江”标识与“陈昌银”商标整体外观近似,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标识的时间在重庆市陈麻花公司使用“陈昌银”商标之后,并无任何在先使用的事实,亦无证据表明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对其标识进行商业宣传、投入以建立起其标识自身的知名度,考虑到重庆市陈麻花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使用“陳昌江”作为商业标识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容易误认为“陳昌江”与“陈昌银”有一定关联性,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陳昌江”的行为侵犯了重庆市陈麻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未能合理解释与磁器口陈麻花有何种关联性,被告使用“磁器口陈麻花”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被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立即停止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侵犯第3505312号“陈昌银”注册商标权的陳昌江标识,立即停止使用磁器口陈麻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等,同时由喜火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喜火哥公司及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象征,亦与企业商业信誉、文化品位以及市场核心竞争力等息息相关。我国作为传统文明古国,承载个人技艺、蕴含地方特色、弘扬历史文化的食品小吃、手工工艺品等传统手工产业发达,产生了许多以创始人姓氏或名字注册的知名商标和民族品牌。基于自然人的姓名极易重合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对此类商标的依法全面保护尤为重要。本案严格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侵害姓名商标权之间的界限,细化了姓名商标侵权的裁判规则,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依法保护姓名商标权企业合法权利、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以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来源:IPRdaily摘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