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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封
原标题:“战地吉普”和“AFS JEEP”商标傍名牌案分析
日前,全球知名汽车制造商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下称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系JEEP多类商标权利人)与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下称远胜制衣)之间就“战地吉普”和“AFS JEEP”商标纠纷,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于“傍名牌”现象中。
曾几何时,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中,时常能够碰到一些初看熟悉、细看迷惑的商标品牌。这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依附其他知名品牌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们通常称为“傍品牌”。随着中国线上电商的兴起,一些“傍品牌”借势迅速发展、壮大,颇有抢夺知名品牌之势。作为越野车行业的代表性品牌之一, “JEEP”品牌汽车是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生产的具有越野性能的四轮驱动车,为了遵循品牌延伸的发展战略,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逐步将“JEEP”品牌拓展到了汽车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如服装、鞋、帽、太阳镜、手表等。然而在服装行业内有一家以“战地吉普”和“AFS JEEP”为主营品牌的服装企业――远胜制衣,在2014至2016年之间,该品牌每月霸屏天猫男装类目前三,据传曾一度达到年销售额20亿元。
有资料显示,2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提出“战地吉普”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在商评委复审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请求均未获支持。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上诉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获得支持。远胜制衣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行申481、484和103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远胜制衣再审申请,认定“JEEP”和“吉普”商标为汽车上的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对应关系,且不受类别所限;“JEEP”商标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战地吉普”与引证商标“JEEP”构成近似商标。“战地吉普”熄火,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抢注行为再次在法律面前碰壁。
“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华商标协会评选的“2015-2016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并在江苏昆山市举办的2016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期间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上获奖。“战地吉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入选优秀案例,体现了遏制搭车抢注,保护他人在先商标,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的立法宗旨,对克莱斯勒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净化市场,消除混淆,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7月,远胜制衣厂还提出“AFS JEEP”商标的注册申请,在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以“AFS JEEP”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在商评委复审程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中,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的主张均获得支持, “AFS JEEP”商标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和法院做出的支持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主张的裁定和判决,为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制止“战地吉普”和“AFS JEEP” ,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关业者予以警示,并在公众之中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起到示范作用。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JEEP”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方面有着坚定的决心。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远胜制衣再审申请也侧面反映出中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以及对于遏制恶意商标申请和注册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查询后发现,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申请商标达563个,涉145件法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白皮书中特别提及中国法院开展商标恶意注册问题的调研。根据当前国际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展联合调研,提出法律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措施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部署的专项行动中,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做为重点执法行动,发现的涉嫌重大违法线索,要对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链条调查处理。
2018年8月,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召开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规制措施研讨会,与知识产权界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规制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的措施,并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予以打击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之后,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000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驳回决定,这是商标局又一次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具体行动。
201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值得喜悦的消息是,国家在推动维权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国家领导人也曾在各个场合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向世界做了郑重的承诺。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此次商标法修法草案与2019年4月20日提请审议,仅用四天就表决通过。中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1993年、2001年和2013年分别进行修改。此次修法的亮点在于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并规定对此类注册申请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还规定了相应法罚则。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紧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修改尽早到位,从源头上予以制止恶意注册申请,使商标注册申请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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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封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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