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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典型案例丨精细化计算判赔额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编者按:
Global Water Solutions Limited(环球水务有限公司)诉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为一起特殊的商标侵权纠纷。环球水务公司与捷登公司曾有多年的代理销售关系,但是环球水务公司发现捷登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数量大于其出口至捷登公司的产品数量,且捷登公司对外销售的部分产品是环球水务公司从未生产过的,故向法院起诉。捷登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有环球水务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等并无异议,但主张其销售的均为正品。因此,本案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主要涉及对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判断上,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捷登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捷登公司向案外第三人公司等销售的多款型号产品数量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购进的数量,亦有一部分产品,环球水务公司从未生产过,故捷登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的行为,其在侵权产品上标注涉案商标、产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另一特殊之处在于,环球水务公司就赔偿额的计算提供了详细的“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该表是环球水务公司根据捷登公司于2010年-2014年向案外第三人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所开具的811张发票以及捷登公司于2008年-2014年向环球水务公司采购的报关发票等,按照产品型号、销售发票年份、销售数量、销售均价、捷登公司的采购数量、环球水务公司出口单价等进行的统计。一审法院并未采信上述计算方式,但二审法院经过详细计算,认为环球水务公司采取(侵权产品的售价-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侵权数量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合理,其中侵权产品的售价为捷登公司向第三人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所记载的数额,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选择以环球水务公司出口产品的报关单价为依据,并根据是否属于环球水务公司从未生产过的侵权产品,采用不同的“侵权数量”计算标准。本案的裁判文书也创新地采取了在文中按照43种产品型号的顺序,直接嵌入“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院逐一计算核实上述计算依据的全部过程,最终认定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计算依据合理,且有利于捷登公司,并在考虑捷登公司主观恶意、侵权性质及环球水务公司合理开支的基础上,全额支持了环球水务公司主张的300万元赔偿额。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江苏法院注重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针对权利人主张较高赔偿额的侵权案件,在诉讼中强化当事人针对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引导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的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本案精细化裁判思维的运用以及高额赔偿额的计算对类案具有借鉴意义,同时,本案侵权产品涉及特种用水设备,对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本案裁判体现了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价值导向。
精细化计算判赔额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Global Water Solutions Limited(环球水务有限公司)诉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权利人就其主张的赔偿额提供详细计算方式及其酌定参考因素,并说明其计算方式的合法、合理依据,如果侵权人仅作简单否认而并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有力反驳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诉辩意见及现有证据支持权利人的合理诉求。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 (2015)宁知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 (2017)苏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环球水务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水务公司)系“”“SuperFlow”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阀(机器零件)、压力水箱、供水设备、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捷登公司)曾是环球水务公司的销售代理商,自2008年起在中国为环球水务公司销售压力罐。
环球水务公司发现,捷登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的压力罐,为此环球水务公司向案外人格兰富水泵(苏州)有限公司(简称格兰富公司)调取了格兰富公司与捷登公司的采购记录,环球水务公司主张通过采购记录,有两个方面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制假售假的情况:(1)根据采购发票以及环球水务公司给捷登公司的发票统计反映,捷登公司存在多种型号产品的销量大于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数量的情况。(2)环球水务公司生产的GC系列的压力罐最大工作压力是10BAR,从未生产过16 BAR产品,但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多次销售16 BAR的GC系列压力罐。
综上,环球水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捷登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具体指:1、捷登公司销售的带有环球水务公司涉案商标的大量产品并不是正品;2、捷登公司未经环球水务公司许可,使用了公司名称缩写注册域名www.gwstank.com,其中tank是压力罐的英文简称,相关公众通过该域名购买容易产生误认;3、捷登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环球水务公司的英文名、注册地址、美国和台湾办公室地址和产品信息、产地等产品标识说明等,上述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捷登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是环球水务公司的产品;4、捷登公司在网站宣称其是环球水务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在对外寄送的产品目录、员工名片上直接印制环球水务公司名称、侵权网站域名及“GWS销售经理”,为此环球水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捷登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一、捷登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1、关于商标侵权
捷登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格兰富公司盖有印章的发票证实,型号为SF150016V的产品,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15个,而捷登公司销售了25个;型号为SF150025V的产品,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6个,捷登公司销售了9个,捷登公司就这两种型号的产品销售的数量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的数量。进一步而言,2013年5月24日之后,型号为SF150016V产品捷登公司出具发票的数量为21个,SF150025V的产品为7个,数量也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处采购的数量,且该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第二,环球水务公司主张其生产的GC系列压力罐最大工作压力是10BAR,从未生产过16 BAR的GC系列压力罐,捷登公司寄给客户的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目录,也证实GC系列产品最大工作压力是10BAR,而捷登公司却向格兰富公司多次销售过16 BAR的GC系列压力罐,因此,捷登公司存在制假售假的事实;第三,关于捷登公司认为附加压强参数是环球水务公司发货时随意勾选的,且合同中有的约定了压力BAR数,有的没有约定,不排除环球水务公司仓库中没有低配BAR数的产品,而故意发高配的产品给捷登公司的情况;同时,捷登公司是按照实际BAR数参数的产品进行销售,所以会出现数量和环球水务公司统计的数量不一致的抗辩意见,捷登公司虽然提供了部分合同、发票等证据,但捷登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
综上,捷登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的行为,其行为侵害了环球水务公司的第6848515号、第6848516号、第68484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关于不正当竞争
捷登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环球水务公司公司名称Global Water Solutions及名称简写GWS、环球水务公司注册地址、环球水务公司在美国和台湾的办公地址以及土耳其制造商等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捷登公司使用的产品说明、员工名片上印有环球水务公司的商标和公司名称、宣传捷登公司员工为“GWS销售经理”以及捷登公司注册使用域名为www.gwstank.com网站,且在网站中宣传“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是美国GWS(环球水务)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及“中国区由南京捷登提供快捷服务”等内容的问题,虽然环球水务公司、捷登公司原来是合作关系,但因为捷登公司有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捷登公司的上述行为必然会为其销售侵权产品提供帮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
1、关于停止侵权。捷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环球水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捷登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环球水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注销www.gwstank.com域名和网站。
2、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环球水务公司提出一定的计算方式,但因为环球水务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中所列的压力罐均为侵权产品,其计算的方式法院不予采信。环球水务公司未能证明捷登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也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因此,法院将综合考虑环球水务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环球水务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捷登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从保护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确定捷登公司赔偿环球水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3、关于环球水务公司请求判令捷登公司在《北京晚报》、《半岛都市报》以及《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由捷登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已足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达到环球水务公司的诉讼目的。
环球水务公司、捷登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一、捷登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环球水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环球水务公司提供了捷登公司向其采购压力罐产品的报关发票,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格兰富公司调取了捷登公司自2010年至2014年向格兰富公司开具的811张销售发票等,并据此主张:1、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等销售的多款型号产品数量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购进的产品数量,多出的产品即为侵权产品;2、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等销售的多款型号产品,环球水务公司从未生产过,如GC系列16BAR产品,故捷登公司销售的此类产品亦为侵权产品。
捷登公司认可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环球水务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相应产品信息和环球水务公司信息,也认可注册并使用www.gwstank.com域名,但主张其销售的均为环球水务公司的正品,且其是环球水务公司的中国区总代理,为了环球水务公司的利益而注册网站域名并在网站上宣传并无不当,未侵犯环球水务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捷登公司还主张,其虽然认可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报关发票与销售发票上记载的数量,与自己统计的总数也能对应,但不认可发票上记载的产品型号。环球水务公司向捷登公司实际发货的货物标签上有的有标注,有的空白,有的错标,合同、发票与发货货品的包装、标签并不能一一对应,而捷登公司是按照实际标签出售,与环球水务公司依据合同、发票作出的统计存在出入,故环球水务公司的统计不准确,不应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捷登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等销售的多款型号产品数量大于其从环球水务公司购进的数量,亦有一部分产品,环球水务公司从未生产过,故捷登公司存在销售假冒环球水务公司产品的行为,其在侵权产品上标注涉案商标、产品信息、公司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因捷登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其注册使用带有环球水务公司简称GWS的www.gwstank.com域名,并在该网站上宣传其为“环球水务公司中国区总代理”,在产品目录、员工名片上直接印制环球水务公司名称、侵权网站域名及“GWS销售经理”等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不当,应予纠正
环球水务公司为证明捷登公司的侵权获利,在审理中提交了“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该表是环球水务公司根据捷登公司于2010年-2014年向格兰富公司销售压力罐产品所开具的811张发票以及捷登公司于2008年-2014年向环球水务公司采购的报关发票等,按照产品型号、销售发票年份、销售数量、销售均价、捷登公司的采购数量、环球水务公司出口单价等进行的统计,捷登公司经过梳理,也认可上述发票中所记载的数量。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环球水务公司的上述计算依据合理。
如,关于“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中,捷登公司销售的GC系列产品与PWB系列产品。由于环球水务公司GC系列、PWB系列产品标注的最大压力数为10BAR,故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销售的GC系列16BAR产品、PWB系列25BAR产品均为侵权产品。针对上述侵权产品,环球水务公司直接采取(侵权产品的售价-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侵权数量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其中侵权产品的售价为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所记载的数额,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选择以环球水务公司出口相类似产品的报关单价等为依据。
又如,关于“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中,捷登公司销售的SF系列产品。由于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SF系列产品的保修期系自生产之日起一年,故环球水务公司在计算捷登公司销售的SF系列产品的侵权获利时,系按照捷登公司向其采购的一年期限进行计算。针对SF系列侵权产品,环球水务公司采取(侵权产品的售价-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侵权数量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其中侵权产品的售价为捷登公司向格兰富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所记载的数额,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选择以环球水务公司出口单价等为依据,侵权数量为每个系列产品计算后的数量。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通过环球水务公司制作的“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计算捷登公司的侵权获利为1794504.52元。
法院同时考虑:
(1)环球水务公司主张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假定为“环球水务公司的出口单价”,从常理而言,该价格应当高于侵权产品的制售成本。
(2)环球水务公司主张的侵权数量为“捷登公司的对外销售数量”减去“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的购买数量”,其中“捷登公司从环球水务公司处的购买数量”为捷登公司自2008年至2014年从环球水务公司处购买的数量,而“捷登公司的对外销售数量”针对的是2010年至2014年的销售数量,少统计了两年,且仅针对格兰富公司等3个销售对象的销售数额。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环球水务公司提供的上述计算依据合理,且有利于捷登公司,捷登公司的实际侵权获利有可能大于1794504.52元。
第二,捷登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压力罐广泛用于企事业单位、住宅区及农村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水等系统中,起到稳定水压的作用。如果压力罐质量不好,会导致控压不稳定,容易发生爆炸,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压力罐作为安全性能要求极高的特种设备,具有很高的制造质量要求。捷登公司作为环球水务公司的代理商,明知其销售的产品非正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给生活和生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仍实施侵权行为,且侵权时间持续多年,应当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故本案赔偿额的确定应当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态度。
第三,考虑环球水务公司的合理开支。环球水务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共支出合理费用238846.75元,包括律师费173821.72元、差旅费、查档费24059.8元等,该费用的支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本案系因捷登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引发,故对环球水务公司发生的上述合理支出应予全额支持。
因此,法院在认可环球水务公司提交的“被告侵权获利测算表”中捷登公司侵权获利计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捷登公司的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压力罐产品性质、环球水务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捷登公司应向环球水务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一、捷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环球水务公司“”、“Super Flow”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捷登公司注销www.gwstank.com的域名及网站;三、捷登公司赔偿环球水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四、捷登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声明,公开说明事实,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环球水务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二审判决:一、捷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环球水务公司“”、“Super Flow”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捷登公司注销www.gwstank.com的域名及网站;三、捷登公司赔偿环球水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四、捷登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声明,公开说明事实,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环球水务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二审合议庭:刘嫒珍 刘莉 史蕾
来源:江苏知产视野
作者:刘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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