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权威发布丨浙江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旨在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5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
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
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
3. 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被执行人应当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五、执行法院发出查封、扣押裁定书、责令交付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十、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同一案件中发生新的妨害执行事由的,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一千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具有积极履行债务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十一、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
具有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具体情形另行制定。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执行法院内具有系列执行案件,可以基于其中一个案件实施本意见的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
十三、本意见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高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浙江高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