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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苏明 付倩 专利代理师
原标题:何种装潢如此之贵
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装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构成我国现今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标的额为1.5亿元,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作出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在《新华字典》(第11版)之后出版,且在字典封面的整体设计、封面中上部的文字设计、封面中部的版次设计、封面下部的图形设计、字典书脊的颜色及文字设计方面构成近似。由此,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且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铃控股立即停止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陆风X7汽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总计150万元。
其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经过捷豹路虎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揽胜极光汽车所使用的形状构造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的形状装潢与揽胜极光汽车的形状装潢在包括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等五点具体设计在内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江铃公司的陆风X7汽车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江铃公司使用在陆风X7汽车上的形状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发生混淆和误认。
通过发生于近两年的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到,“装潢”已经成为相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关键判据,且案件标的额或判决赔偿额至少在百万级别。让人不得不感慨:何种装潢,如此之贵?
普通大众对装潢的第一印象通常是装修,但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装潢指装饰物品使美观(原指书画,今不限),或者物品的装饰。因此,相较于较狭义的装修,在法律层面上,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上,应当将装潢作更广义的理解。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1993版本的第五条规定有: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017版本的第六条规定有: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可以看到,相较于修订前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表述,修订后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认定条件更少,门槛更低,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法机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再次回到上述三个案例。其中,加多宝与王老吉的争端源于商标之争,却止于装潢之争;“新华字典”在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时,也被认定为具有知名商品的特定装潢;路虎则更是从反反复复的外观专利侵权认定无果后,在著作权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凭借揽胜极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笑到了最后。
不难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上述案例中几乎已经成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兜底性”法律。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最典型的知识产权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品装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共同构成我国现今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另外,如上所述,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装潢侵权认定有了相对更低的标准,相信日后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将有更广泛与频繁的使用,最终使“擦边球”、“顺风车”等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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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苏明 付倩 专利代理师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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