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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苟红东[1]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敲下第一槌,看点多多,亮点多多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的首起案件,也成为知识产权界一个里程碑的事件。
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全媒体直播的一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超百万网名的围观,成为知识产权界一个里程碑的事件。那么,是什么案件有那么大轰动呢?又有哪些耀眼的亮点呢?
一、基本案情
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VALEO SYSTEMES D’ESSUYAGE,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系第ZL200610160549.2号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瓦莱奥公司于2016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陈少强制造、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暂计600万元。后瓦莱奥公司申请法院做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
此外,瓦莱奥公司还提出了临时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少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亦因此未对临时禁令申请作出处理。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瓦莱奥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二、一个小小的雨刮器专利为何如此轰动呢?
1、专利权利人是为法国公司,案件具有引人注目的涉外背景
该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专利权利人)为法国瓦莱奥公司,上诉人均为国内公司或个人。在中美贸易摩擦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诟病较多,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高调表态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要让侵权者无处可遁。两会刚结束,也处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该案能否公正判决,将直接会影响外界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价。
2、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第一槌如何敲?
该案号称是知识产权庭第一槌,也是因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上诉案件。业界认为这有利于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利于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该案由于是《决定》生效后第一个由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专利上诉案件,因此被业界成为第一槌。
3、超豪华阵容合议组
此次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由四个法学博士,一个理学硕士组成了五人合议组,其中合议组长是由兼任最高法副院长的知识产权庭庭长罗东川领衔,足见最高法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4、小小雨刮器追偿标的600万
涉案专利产品是司空见惯的无骨汽车雨刮器的改进,单个产品价值不高,但是权利人在一审中要求赔付600万可谓胃口不小。
三、有那些闪眼的亮点?
1、审判中采用最前沿高科技手段
看庭审直播的人都注意到,权利人在演示其产品结构时戴了一个特殊的眼镜,他在演示产品时在大屏幕上可以同步看到实物演示。这就是现实增强技术(AR),有助于现场所有人观察产品组装和结构细节。这是首次在法院庭审中采用此项新技术。作为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最新技术手段,也让人耳目一新。
2、快速高效,当庭判决
该案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最高院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就开庭。早上九点开庭,十点五十休庭十五分钟后当庭宣判,十一点二十网络上就公布了最后的判决书。这是专利老兵从业三十年来第一次见到知识产权案件当庭宣判,不得不为最高法院的效率点赞。
3、责令侵权先行部分判决
在一审中,权利人诉讼请求本来是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600万,但由于赔偿计算和确定周期较长,所以为了尽快停止侵权,早早实现对专利的保护,因此法院依法先行部分审理,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这有助于实现专利权快速保护。
4、多个具有技术背景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专利案件由于涉及各个领域技术,传统以文科背景的法官审理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裁判水平。这次审理中诉讼参与人不仅有技术调查官出现,还有当事人申请了辅助专家证人出庭对技术问题作出说明。这些与案件有关技术领域专业人士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是国际惯例,我国目前也已经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量采用,有助于审判人员正确理解技术方案,作出公平合法的判决。
四、小小遗憾
最高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笔者对一审判决结果持赞成意见,但是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则发现诸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外行术语,说明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
一审判决书第7-8页中有“本案中,原告和三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6-10的技术特征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这里的争议问题其实就是被诉产品结构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这属于明显的自相矛盾。首先,从权利要求类型看,权利要求2、3、6-9为刮水器连接器的从属权利要求,至少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结构特征,从逻辑上,如果与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则必然会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1结构特征相同,则不会存在争议问题。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了主题名称,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所有特征合并作为保护范围即专利技术特征,不能把某一特定技术特征(技术点)叫做某一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显然,一审判决书这里所指技术特征应该是权利要求2、3、6-9中刮水器连接器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明显对权利要求保护技术特征理解概念错误。
同样问题还出现在随后(第8页)对权利要求1特征分析上,在(一)-(三)中,将权利要求中某一特定技术特征称为保护范围,这也是没有全面把握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含义,这里只能用权利要求中某一特征是否与被控产品某一结构特征是否相同或近似(包括等同替换)来分析并定义,所谓保护范围是所有技术特征的集合而非某一特定技术特征,这样碎片化理解权利要容易造成误判,因为权利要求还应当包括这些特征(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
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要全面把握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以机械产品为例,保护范围不仅包括部件结构,还应当包括部件之间连接关系,工作关系,如果碎片化分解权利要求后与拆解后产品特征比对,很容易忽略部件之间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工作关系等,容易造成权利要求扩大化。这是文科背景的审判人员最容易发生的情况,需要注意避免。
涉案专利信息(说明书摘要)
被控侵权物
注释:
[1]作者简介:苟红东,现任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主持工作)。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1988年毕业于西北大学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3年考取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十多年,在专利事务所从事专利文献检索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无效纠纷代理、专利诉讼代理,参加工作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获得法律专业文凭。自2008年开始为陕西省知识产权讲师团三期连续聘任讲师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注册讲师;中国西北专利侵权纠纷判定中心专家组聘任专家。
自毕业后进入知识产权行业近30年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事业第一线从事专利代理和专利管理工作,代理过上千项专利申请业务,参与了宝鸡市绝大部分专利无效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代理机构改制后进入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行政执法,主导了宝鸡市几百件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特别是近几年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指派在指导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和执法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2015年主导处理的西峡龙成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入选西安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2013年独立完成了陕西省知识产权研究课题《专利行政执法新模式研究》并通过验收,2017年承担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课题《专利保险构建全方位专利保护体系研究》。撰写过多篇知识产权理论文章,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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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苟红东[1] 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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