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政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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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
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2019年3月26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我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今日发布实施。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若干措施》出台的有关情况。
一、出台《若干措施》的背景和意义
《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出台《若干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对台工作新主张和新论述,特别是今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了题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奋斗》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我们立足新时代、在民族复兴伟大征程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重大政策主张,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是指引新时代对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台重要讲话为指导,立足审判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若干措施》,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与光荣使命,是我们在对台工作中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像为大陆百姓服务那样造福台湾同胞的行动自觉与主动担当。
出台《若干措施》是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积极推进落实“惠及台胞31条措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
去年2月28日,国务院台办、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为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提供法治和司法保障,特别是对于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基于“惠及台胞31条措施”享受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与纠纷,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予以依法妥善化解。出台《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协调行动,在司法领域为台湾同胞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实际行动。
出台《若干措施》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两岸交流合作格局、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自1987年两岸同胞长达38年的隔绝状态被打破后,两岸人员往来、经贸合作及各项交流迅速开启,形式愈加多样,内容愈加丰富。近年来,每年往返于两岸之间的人员近千万人次,其中2018年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首次突破600万人次,“首来族”达到了40万人,均创历史新高;2018年两岸贸易额再创历史新高,达到2262亿美元,相较1987年增长140多倍,大陆持续成为台湾最大出口市场、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和最大岛外投资目的地,更多台湾同胞来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
随着两岸交流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互涉纠纷和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据统计,2008年至2018年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台案件年均达5000余件,其中2012年最多,有7000余件。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台工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定贯彻中央对台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积极服务保障两岸经贸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在审判机制、诉讼服务、司法互助、司法交流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和好做法。出台《若干措施》,一方面是要将对台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梳理好、总结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据新时代两岸融合发展的新形势、台湾同胞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需求,研究制定新的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举措,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若干措施》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以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为主线,共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有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有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有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除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现有司法解释已作规定以外,其余32个条文内容均为首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中。概括起来,这36条措施具有以下三个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着力强化全面平等保护。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若干措施》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努力找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广泛深入调研,我们对审判执行工作中与台湾同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台湾同胞高度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细致排查、全面梳理和认真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都规定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困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问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着力为台湾同胞参与诉讼和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便利是起草制定《若干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不仅在形式上用专章规定了相关措施,更是在实质上始终秉持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人文关怀,着眼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以同理心同胞情积极想办法、下功夫,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比如,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向我们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故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再如,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等等,类似的例子在《若干措施》中还有很多。
三是坚持服务融合发展,着力扩大台湾同胞受益面。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他们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本着促进融合发展、心灵契合的目的,《若干措施》努力让更多台湾同胞享福祉得实惠,特别是在第四部分有关参与司法工作方面,积极为台湾同胞铺路搭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基本向全体台湾同胞开放。
比如,《若干措施》第36条现有规定是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这与起初我们基于审判工作专业性考虑而拟定的“台湾法律界人士”相比,范围大大扩宽。总之,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打开人民法院的大门,热情欢迎所有台湾同胞关心、参与、支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两岸同胞是一家人,两岸的事是两岸同胞的家里事”。民族复兴、国家统一是大势所趋、大义所在、民心所向,答好这一时代命题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大有可为。我们将以《若干措施》的发布实施与具体落实为新起点、新征程,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2日对台重要讲话精神,继续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奋发有为,勇于探索,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对台工作不断实现新进展、取得新实效、再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
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发〔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与融合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的若干措施
为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制定以下措施。
一、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诉讼权利
1.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台湾同胞的各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逐步享有同等待遇。
2.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安全、财产安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3.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因涉及在大陆享有国家各项政策优惠、补贴、奖励、激励、准入等同等待遇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4.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5.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
6.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7.对因犯罪受审或者执行刑罚的台湾居民,应当依法平等适用缓刑、判处管制、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8.向台湾居民送达司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等有利于其实际知悉送达内容、更好行使诉讼权利的送达方式;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9.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
10.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的,应当适用,但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11.依法及时审查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经裁定认可的仲裁裁决,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12.涉台案件判决生效后,督促败诉方及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提高涉台案件执行效率,保障涉台案件执行效果。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13.完善涉台案件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14.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涉台案件专门立案窗口。为伤病、残疾、老年、未成年的台湾同胞提供立案、送达、调解等方面的便利。适应涉台案件特点,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信息化平台。
15.不断完善对台湾同胞的诉讼指导,为台湾同胞编制在大陆诉讼的指导材料。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开设专门网站、电话、微博、微信等涉台司法服务平台。推广在台湾同胞聚集区、台湾同胞投资区、台湾创业园区等设立法院联络点、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机构。
16.完善各项诉讼服务措施与司法管理设施,便利台湾同胞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诉讼活动和旁听审判。
17.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18.经济确有困难的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19.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台湾当事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提供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21.台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等有关证明材料,其户籍地难以或者不予提供,而其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可予认可。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22.受理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涉台案件的审理、执行。未设立专门审判、执行组织的法院可以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审理和执行涉台案件。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集中负责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
23.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24.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在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类型法院进行诉讼、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制度机制。
25.建立与涉台案件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办理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情况纳入司法统计和绩效考核范围。
26.充分发挥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作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涉台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27.支持涉台案件较多的地区设立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查明专业机构、涉台社区矫正专门机构等。
28.及时发布涉台审判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涉台案件审判指导委员会制度,统一涉台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
四、扩大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29.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
30.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审判工作范围。
31.依法保障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参与律师调解等工作。
32.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
33.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34.推动人民法院与两岸教学、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两岸青年学生教学实践基地。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学生到人民法院实习,并积极提供相应便利与保障。积极打造两岸青年学生、青年法官的交流交往平台。
35.鼓励支持台湾法律界人士到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研修、培训、讲学,加入中华司法研究会等专业性社团组织,申报人民法院及其主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布的司法调研、理论研究课题。
36.鼓励支持台湾各界人士到人民法院参访、交流,参加人民法院举办的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具体落实措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央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统筹谋划,推进落实。各地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措施,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台湾司法事务办公室备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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