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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机构
知识产权界6年前
题库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题库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原标题:题库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当前,社会上充斥着各种类型的考试,诸如升学考试、从业考试、职称考试、专业等级考试等各种各样的考试,因此,各种为提高考试通过率的机构便应运而生,同时也催生了各种各样题库的产生。


对于题库而言,其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保护范围是怎样的,是否应当因公共利益因素受到限制,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在下文中进行一一阐述。


题库的作品属性


题库是为使考生通过某种考试而向其提供使用的一种学习资料,属于教辅材料的一种。那么,题库是否属于作品呢?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题库中存在两种题目类型,一种是某组织内部人员创作或委托他人进行创作而成的题目,另一种是从特定的题库中筛选整理而成的题目。判断题库是否属于作品,仍应从其独创性的角度加以考量,只要该成果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


对于第一种题目类型,需要出题人经过深度思考才得以完成,其中往往凝聚着出题人的智慧结晶,属于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这种题目本身就属于作品,应当受著作权的保护。例如辅导机构内部老师为使学员更好的掌握某种题型自己根据经验独立创作的题目,就属此类。


而对于第二种题目类型,由于其是从特定的题库中筛选出来的,就单一题目本身而言,筛选人对于这一题目的完成不存在任何创造性劳动,就单一题目不应享有著作权。但是,筛选人通过对众多题库的研究与考查,精心筛选出部分其认为对考生提高考试技能更有价值的题目,将其以一定体系整理汇编成题库,这种筛选、整理、汇编的过程凝聚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在原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就认定“涉案试卷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为了考查学生对于课程的掌握程度,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题库类似于试卷,其中筛选汇编的题目适用前述情形,原创型的题目作品属性更不在话下,因此,题库应当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汇编型题库保护范围的认定


前文提及,汇编作品中的筛选、整理、汇编方法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汇编作品的保护,总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时候都显得模棱两可。那么,对于汇编型题库,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如何认定呢?


首先,如果被诉侵权人仅使用了原告汇编题库中的题目,进行了重新整理和编排,由于该部分题目的著作权本身就不属于原告所有,被诉侵权人又未使用原告的编排方法,自然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对于单独使用汇编型题库中题目的行为,未落入汇编型题库的保护范围。


其次,如果被诉侵权人提取原告的汇编方法,对新的素材内容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整理和编排形成新的作品,对于这种情形是否落入原告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呢?显然,这种单独对汇编方法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这是由于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方法和思想,而这种汇编的方式其实就属于方法或思想的范畴。虽然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原告的汇编方法,但是二者汇编的内容却不相同,在表达上的不同可使被告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所出版的《教材全解》与原告的《化学》教材在专题和单元的安排及名称上完全相同,但《教材全解》中仅出现了《化学》教材中的部分图片、图表和文字内容。本案中,法院就认定《教材全解》并未侵犯仁爱所汇编的《化学》教材的著作权。因此,汇编作品也不保护抽象的整理、编排方法。


由此可见,对于汇编作品来讲,其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或编排方法,或者是抽象方法应用于具体内容的结果。[1]也就是说,只有在同时使用汇编题库的题目内容又使用了其汇编方法时,才构成侵权。


对题库著作权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虽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亦将公共利益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这一平衡原则适用于题库时,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公共考试所形成的历年真题汇编所形成的题库,通常采用的汇编方法无外乎按照年份顺序或者专题模块的方式进行编排,本身汇编的方法在独创性方面就乏陈可言。更深层次地,由于这类题库涉及到众多考生的利益,且影响到社会对人才的选拔,属于重大公共利益,对此类题库如采取强保护的方式,必然会在较大程度上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对这类题库的著作权通常加以限制。


但是,对于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题库,就不应按照前述方式加以限制。例如,某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重金聘请专业人士自主开发题目所形成的题库,或者耗费较大精力和投入对一些启发性强的题目进行汇总、整理、编排,达到更好的适用性,在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对投资人的利益予以保护。


对题库的著作权人来讲,要想更好的保护其题库的著作权,在对题库的著作权属性、保护范围等方面加以认识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关注题库编排方法的独创性问题,如其能够对题库汇编方法的独创性加以举证和论证,那么,其对题库的著作权将不难得到保护。



注释:

[1]冯术杰:试论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对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判决的分析,《知识产权》,2012年第7期。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田君露  兰台知产团队律师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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