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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电商环境下,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维权?
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在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在存在创新的投诉机制之下,各主体应当如何有效运用这一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电商平台营商环境的优化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该机制主要是在“通知删除”规则基础上构建的,发源于网络著作权领域,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在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在存在创新的投诉机制之下,各主体应当如何有效运用这一机制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电商平台营商环境的优化发展?
权利人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
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该规定又称为“通知删除”规则。该规则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规定,最先被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移植,此后又被侵权责任法借鉴。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只有当通知满足一定要件时,平台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则,平台可以对通知置之不理。那么有效通知的要件包括哪些呢?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与此同时,司法实务界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2)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3)证明权利归属、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4)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此外,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包括被投诉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
因此,一个有效的通知应当包括: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权属证明依据、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如商标或专利功能的比对等)。
发送反通知声明是平台商家维护自己权益的主要途径
当平台内商家收到平台转送的投诉通知后,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维权呢?电子商务法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声明的反通知。但对反通知的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却大相径庭。《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一旦平台收到了被投诉人的反通知声明后,应立即恢复被删除内容或断开的链接。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当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平台才应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断开的链接,否则,只有等到争议处理完毕且被投诉人胜诉的情况下,平台才应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在存在恶意投诉或者不负责任的投诉的情况下,发送反通知声明是平台商家维护自己权益的主要途径。那么,反通知声明包括什么内容呢?《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反通知声明应当包括:(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网络卖家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足以准确定位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三)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四)网络卖家对反通知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网络卖家发送的反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发出反通知。
由此可见,有效的反通知声明除了包含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投诉人自身真实的身份信息、权属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权证明或合法的进货渠道及其他不存在侵权的证明依据等、要求恢复的具体链接或被屏蔽的具体内容等以及对反通知声明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等。
电商平台确认相关的知识产权责任
如果平台没有履行好通知删除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给平台内的经营者;而在接到平台内商家的反通知声明后,应当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上述规定可知,平台的首要职责就是作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转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通知、声明。因此,平台的责任就是对投诉通知和反通知声明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声明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将其反馈给相对人;同时及时将投诉通知和反通知声明及时转送给投诉方或被投诉方。
此外,平台还应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那怎么理解“必要措施”呢。仔细分析电子商务法关于必要措施的规定,不难发现对必要措施的理解包含两个子问题:第一,平台有没有权利决定是否要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平台能否视具体情况决定所要采的必要措施。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和司法实务中寻找出相应的答案。如:浙江高院在审理“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认为“天猫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的提供者,基于其公司对于发明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观能力、侵权投诉胜诉概率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的考量,并不必然要求天猫公司在接受投诉后对被投诉商品立即采取删除和屏蔽措施,对被诉商品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以免损害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从某一角度而言,法院无疑是肯定了天猫公司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原则上,平台在接到投诉人的有效通知后,应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中,即平台只要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基于其已有的技术统计或技术手段就可以对侵权情形做出判断时,则平台应当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及决定采取何种程度的措施。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应当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否则,即便在收到投诉人通知后才采取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怎么认定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大都普遍主张将通知作为认定平台是否知道涉嫌侵权的标志,即如果平台在接到投诉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判定平台构成本条所规定的明知或应知。当然,这确实是一种可行的做法,但是,如果存在侵权事由过于明显的情况,平台就不应坐视不管,而是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这就意味着平台基于特定的标准,负有一定的主动审核义务,这一审核义务根据不同的领域、行业、知识产权种类而有所不同,可以在个案中进行斟酌裁定。
无论权利人还是电商平台,维权意识不可缺
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的确立不仅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平台良性、长久的发展至关重要。那么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的背景之下,平台和权利人又应如何应对呢?
就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首先,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进行权利登记寻求法律保护。如向有关部门申请商标权、专利权的注册登记,同时,要学会采取权利防御措施,如大白兔的商标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注册了“小白兔”“大灰兔”“金兔”等商标;其次,要注重对相关文件或证据的保存。如权属证明依据、涉嫌侵权证据;再次,在利用平台维权同时,还应积极寻求法律或有关部门的帮助。在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向平台发出有效的投诉通知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此外,尽可能地建立专门的维权审查机制,积极对平台内可能地涉嫌侵权信息进行筛查。最后,当面对恶意投诉时,要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或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
那么平台来说该如何应对?首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流畅的制度保障;其次,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积极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再次,要履行好其作为沟通机制的职能,当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发出的通知、声明不符合要求时,应一次性告知相对人需要补交的材料及相应要求;此外,平台应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积极对平台内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进行审查,主动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另外,应秉持谨慎、合理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平台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最后,平台要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要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需要社会共治。自主创新意识的培养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泉源,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只有发挥好这二者的作用,才能促进权利人、平台和消费者的共赢。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作者:刘晓春 张立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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