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商标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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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柚子
原标题:“邓紫棋”被经纪公司注册商标!她解约后还能用“邓紫棋”名字吗?
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解约后的邓紫棋,还能公开宣传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么?
据报道,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3月7日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近日有网友发现,其艺名已被经纪公司注册商标。
解约以后,我将不再是“我”?
大家都知道邓紫棋,这个名字想必也映入大家的脑海中了,她是一名歌手,从小就出道了,凭借自己的歌声在娱乐圈红了起来,被蜂鸟老板张丹挖掘,于2019年3月7日通过律师函声明于蜂鸟公司解除合约。
来源:邓紫棋微博
艺人与经纪公司分手,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解约后的邓紫棋,还能公开宣传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么?
而且已经将“邓紫棋”和“G.E.M”商标注册领域涵盖文娱、珠宝、广告销售等。
小编还发现,蜂鸟音乐在官网上仍然将“邓紫棋”的形象和文字宣传放在显要位置,并且在官方商城出售大量邓紫棋周边商品,包括帽子、T恤、马克杯等。
在天眼查中可以看到,蜂鸟音乐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请了“邓紫棋”的商标,2015年7月20日通过初审,在2015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有效期10年。
这件事瞬间让全球各地的歌迷炸锅了...
有网友力挺认为,歌迷喜欢的是邓紫棋的唱功和才华,和这个名字没有关系。
抢注名人姓名有风险
最著名的莫过于“乔丹”商标事件。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北京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申请,北京法院不予受理。当时给出的理由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有成千上万人姓乔丹,没有特指某个人。
2014年,中国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北京市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驳回了球星乔丹一方的诉求。
2016年,最高法院判决福建的乔丹体育公司所注册的“乔丹”商标(拼音“QIAODAN”等)应予撤销。这个备受瞩目的案件判罚,标志着外国名人的中文姓名权也明确受到保护。
1995年,“金龟子”刘纯燕因主持《大风车》节目一炮而红,她陪伴了中国亿万儿童的成长。不过,通过查询得知,“金龟子”的商标却不在刘纯燕自己手里。从商标局网站查询,“金龟子”相关商标有126个,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册相关商标,19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册该商标。忍无可忍之下,2017年10月11日,刘纯燕以“金龟子”商标侵犯自己的姓名权为由,申请宣告无效,并最终获得了支持。
在体育和娱乐领域,方大同、李连杰、姚明、林书豪、易建联都曾遭遇抢注。2001年,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经姚明许可,擅自将姚明的签名作为商业标识在其生产的服装、鞋等商品上使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无锡商人虞敏洁则抢先申请了“Jeremy S·H·L林书豪”商标。
谁说明星不懂知识产权?
2018年7月,蔡徐坤的工作室一连申请了多达112件商标,涉及到蔡徐坤的名字、名誉以及粉丝群体等。
国民男神吴亦凡也不乏维权意识,早在2015年,就为自己的名字注册了接近200个商标。
2018年,张艺兴为罗志祥微博庆生,更彰显了尊重他人商标版权的意识。
足球明星C罗早在2009年就注册了自己名字的商标,据传C罗每年在商标品牌的收入就有2760万英镑。
律师观点:艺名归属难判断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而关于涉及到姓名权的商标授权争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出台。其中第20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以邓紫棋的超高知名度,是不是能在解约之后确保拿回自己的艺名呢?
对此,上海某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解释说,在目前的情形下,“邓紫棋”这个艺名是否属于歌手本人的姓名权,还很难说清楚。
这位律师举例表示,假设与邓紫棋产生姓名权争议的另一方与邓紫棋本人的演艺事业毫不相干,那么“邓紫棋”这个艺名无疑将归属于歌手本人。
但如果邓紫棋是和参与打造自己演艺生涯的唱片公司发生商标纠纷,而且尚不清楚双方此前是否对艺名归属有过约定的前提下,很难判断艺名是否该属于歌手本人。
除了艺名,以前的歌曲还能继续唱吗?
邓紫棋可能面临的换名风波,在歌手与经纪公司的谈判中并不少见。
去年9月,知名女子组合S.H.E与老东家华研的合约期满,成员Selina、Hebe和Ella分别成立了个人公司。由于华研拥有S.H.E这个名称的商标权及歌曲版权,3人都希望能用不同方式与华研再合作,但谈判几个月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S.H.E”以后能否合体也一度引发争议。
艺名还可以换,但歌手离开公司之后,原歌曲的版权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曾因一首《该死的温柔》火遍全国的歌手马天宇,在很长时间都没有公开演唱过这首歌。因为在2008年时,他曾与唱片公司陷入纠纷,当时该公司表示要收回《该死的温柔》版权,“马天宇先生及其所属经纪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该死的温柔》等歌曲”。
《该死的温柔》惹版权纠纷。来源:网页截图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表示,音乐作品涉及词、曲、演、录,提到音乐版权,一般是歌曲的词作者和曲作者有版权、或者是有歌曲的著作权。歌手如果只是作为表演者,那就只有表演者权,但表演者权不是著作权的内容。
“她自己写的歌,当然可以继续演唱。除非她跟经济公司签的合同中,把这些歌的著作权给了经纪公司。如果是表演者,她演唱新的作品时,关键就在于词曲作者是否可以授权她。”赵虎律师说。
这一切的前提,都要看邓紫棋与公司当时所签订的协议。
来源:邓紫棋微博截图
《泡沫》《光年之外》《睡皇后》……已经出道11年的邓紫棋,所发表的许多音乐作品都与公司有关。所以除了艺名的纠纷,音乐版权也应该是她接下来要协调的问题之一,解约这条路,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总之,类似邓紫棋这样的合约纠纷,以前有过,以后也仍然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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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柚子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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