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国家版权局打击春节档院线电影盗版:严重侵权将移交公安部门!
据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来,经过多部门和权利人的联合行动,春节档院线电影的盗版传播已得到一定遏制,对严重的侵权盗版分子将移交公安部门采取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据了解,近日春节档电影上映后,网上出现了大量的高清盗版资源,标价1元、2元、5元不等。电影《流浪地球》制片方就曾表示,春节期间一直忙于打击盗版。
国家版权局还在微博中表示,欢迎广大网友通过国家版权局微博(私信形式)、微信(账号:国家版权)、邮箱(guojiabanquan@163.com)继续提供侵权线索。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保护优秀国产电影,净化网络版权环境。(来源:国家版权局官方微博)
版权局发布2019年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版权局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19年度第一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院线电影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在影片上映期内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电商网站及应用程序商店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春节期间开展了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显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于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据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即日起至2月28日,主要针对各地区瓜果蔬菜、粮食油料、畜禽蛋、水产品、茶叶、加工食品、饮料和酒等与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密切相关的地理标志类别,重点关注品牌价值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具体内容方面,一是开展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专项摸底。建立本地区市场主体地理标志管理台账,加强与本地区电商平台企业的对接协调,全面掌握本地区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二是加强地理标志侵权风险监控。强化风险预警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工作机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加强对与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等有关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侵权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三是严格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做好执法和处置工作,大力净化节日市场环境。(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科技企业的那些知产事儿#
美光告福建晋华专利侵权,遭美联邦法院驳回
福建晋华和美系存储大厂美光(Micron)之间的战争延续多时,2019年初传来新进展,针对美光在2017年底在美国对福建晋华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日前已遭美国联邦法院驳回,理由是晋华的产品并没有在美国销售,即使晋华有侵权的事实,美法院也没有管辖权,但美光针对此案有权再补件说明,业界表示,美光可能会再补件,继续告下去。(来源:DeepTech深科技)
#海外的知产事儿#
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O2撤销“content guru”商标的请求
英国电信服务提供商O2未能阻止Valeriyovych将“content guru”注册为商标,尽管O2称该商标的注册会导致与其“O2 Guru”品牌的混淆。2019年1月22日的决定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认为Mezrin Lurii Valeriyovych可以继续注册商标“content guru”(英国商标第1354634号),用于“商业或广告目的的网站索引和网站设计咨询”以及类似的服务。
O2对该申请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商标会侵犯其现有商标。O2表示其最重要的两个商标就是“O2 Guru”(英国商标第16057011号)和由“GURU/Guru”(英国商标第3024436号)两个标志组成的系列。O2称,“content guru”标志及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O2的在先商标过于相似,所以不应该被注册。然而,Valeriyovych的商标“content guru”于2016年11月3日首次注册于乌克兰。
UKIPO称,O2的商标“O2 Guru”2016年11月18日才注册,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O2不能以此商标作为反对的依据。相反,UKIPO认为“GURU/Guru”商标注册于2016年10月,应该作为O2的在先商标。O2认为其商标用于“与电信设备、移动电信设备、移动电信手机相关的零售服务和在线零售服务”,与Valeriyovych提供的服务高度相似。UKIPO并不认同这种说法,表示O2的零售服务和Valeriyovych的广告服务并不相同,目标客户也不同,Valeriyovych的广告服务主要面向商业公司,而O2的零售服务则面向公众。尽管UKIPO同意这两类服务的“性质有交叉的部分”,但表示“把各自的服务进行对比是不合理的”,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二者相似度较低。关于两个商标混淆的可能性,UKIPO提到了之前发生的萨贝尔(Sabel)和彪马(Puma)商标之争(相似的图文商标)。该案例表明,普通消费者通常将商标视为一个整体而不会分析其构成的各种细节。
UKIPO认为,虽然两个商标都含有的“Guru”一词在视觉上和听觉上(发音音节均为“Goo-Roo”)具有相似性,但是,“content guru”开头出现的“content”一词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UKIPO官员马克.布莱恩特(Mark Bryant)表示,他承认两个商标中共有“guru”一词的共同点可能会使人联想到O2的商标,但是“这种联想很可能转瞬即逝”,所以,“content guru”商标不太可能对O2商标造成任何损害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布莱恩特作出结论,即“content guru”商标的注册可以继续进行,而O2提出反对的所有依据都不成立。(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盟国家就新版权法达成一致,谷歌面临重创
过去,谷歌等互联网巨头在欧洲引发了不计其数的网络版权纠纷。欧盟正准备对已经有20多年历史的版权法进行修改,将谷歌等网络公司的监管纳入进来。据外媒最新消息,上周五,欧盟国家就下周与立法议员谈判的共同立场达成一致,从而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上个月,在欧盟国家未能弥合它们之间的分歧后,新版权法的谈判陷入停滞,其中包括小公司是否应遵守这些规则。一些批评人士指出,欧盟成员国之间出现的分歧,根本原因是谷歌和其他公司进行的幕后游说。
据外媒报道,来自28个欧盟国家的大使们进行了几个小时的会谈,一直持续到周五晚上,最终达成了共识,现在他们的立场必须与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立法部门欧洲议会(European Council)的立场相一致。欧盟委员会在两年前就这一问题展开了辩论。该委员会表示,改革版权法将保护欧洲的文化遗产,并为大型互联网公司和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和艺术家之间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欧盟数字首席执行官安德鲁斯·安西普(AndrusAnSIP)表示,他希望能在下周二和周三的谈判中达成最后的协议。“很高兴看到欧盟国家再次在版权改革问题上找到共同的声。我希望下周能达成最后协议。”安西普在推特网站上表示:“欧洲人理应得到适合数字时代的版权规则:这对创造者、平台和普通互联网用户都有好处。”欧洲杂志媒体协会、欧洲报纸出版商协会、欧洲出版商理事会和欧洲新闻媒体欧洲协会等游说团体对该协议表示欢迎,但表示应采取更多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他们在一份联合声明中表示:“这仍将给新闻出版商带来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因为它没有足够清晰地保护新闻聚合机构和搜索引擎对新闻内容的使用,这是一项权利的全部内容。”
新版权法提案第11条要求谷歌(Google)、微软(Microsoft Corp)和其他互联网公司向出版商支付展示新闻摘要和片段的费用,第13条要求YouTube和Instagram等在线视频平台安装过滤软件,以防止用户上传受版权保护的影视材料,这两条曾经是争议最大的。
欧盟国家还就下周与欧盟议员和欧盟委员会就被称为“平台对企业(P2B)法”的规则进行的谈判达成了一项联合立场,新规则旨在限制谷歌和苹果等掌握大型平台的公司的权力。欧盟委员会于去年4月公布了这项拟议立法,旨在防止应用商店、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网站和酒店预订网站的不公平商业行为,以确保科技公司与传统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亚马逊电子商务平台、eBay、苹果应用商店或Google Play、Facebook市场、Booking.com和leboncoin.fr都是该提议涵盖的公司。历史上,谷歌公司的新闻聚合和新闻搜索业务在欧洲引发了大量的诉讼,媒体公司认为谷歌显示部分内容和图片,侵犯了版权。谷歌则认为自己的服务给新闻媒体网站带去了更多访问流量,谷歌并未直接获得收益,并未构成侵权。一月份谷歌方面表示,如果欧盟新的版权法生效,谷歌可能关闭在欧盟市场的新闻搜索和新闻聚合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包括谷歌、苹果、Facebook、微软在内,美国大量的科技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在欧盟遭遇了各种监管纠纷,包括版权保护、业务避税、侵犯个人隐私、垄断市场损害同行等。比如谷歌一家公司就遭到了欧盟委员会的三宗反垄断调查,两宗调查的裁决书已经开出了几十亿美元的罚单。(来源:腾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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