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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6723号
申请人:义乌市华源工艺品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85574号“岁月都去哪儿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缺乏显著特征,经过长期使用,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林丽娟
蔡婷
2018年12月14日
关于第26754560号“师傅在哪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36880号
申请人:河北薛轶沐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54560号“师傅在哪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应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师傅在哪儿”该标志为普通日常用语,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8年12月14日
来源:IPRdaily综合自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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