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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印度强制许可制度概述
什么是专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专利权是一种就发明创造所赋予的独占权利,而上述发明往往涉及一种可以提供开展某种活动的新颖方式或者针对某一问题提供全新技术方案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权人对其发明所拥有的独占权利保护期为20年,而且其可以阻止任何人来使用自己的专利产品。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种叫做强制许可的制度却可以将这些专利产品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16章就对这种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
《1970年印度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究竟为何物?
强制许可指的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在未取得专利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或者销售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某一特定的方法。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国际层面上,这个概念都得到了认可。例如,《1970年印度专利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此明确作出了规定。当然,如果有关机构希望将某项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给第三方的话,其也要先满足一部分前提条件。
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84条的规定,在某件专利授权期限满3年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只要上述专利符合了下列几个条件:
该专利发明未能满足向公众提供充分信息的要求;
公众无法以一个合理且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该专利发明;
该专利发明也未在印度境内投入使用。
此外,如果印度中央政府就“国家紧急状态”(或者“极端紧急状态”)或者“为了让公众进行非商业性使用”而发出了相应的通知,那么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可以根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92条的规定主动发出一道强制许可命令。
虽然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会考虑到诸多因素(例如发明的特性以及申请人利用该产品使公众受益的能力等等),但是最终决定是否要发出强制许可的权利仍掌握在其手中。需要指出的是,即使第三方获得了强制许可,该专利的所有人仍拥有相关的专利权,并且可以依照强制许可协议从使用其技术的厂商处收取费用。
与强制许可有关的案例
2012年3月9日,印度专利局首次发出了强制许可命令,允许本国的药企NatcoPharma仿制并生产拜耳(Bayer)公司的多吉美(Nexavar),这是一款用于拯救罹患肝癌与肾癌患者的特效药。拜耳这款药最初的售价非常高昂,患者每月的用药费用高达28万卢比。而NatcoPharma的仿制药价格则仅有9000卢比,这让几乎所有收入阶层的民众都可以用得起这款特效药。可以看到,这次的强制许可不仅满足了《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84条中的3个条件,同时该决定也是在充分考量大众利益的情况下所做出的。
当然,在一部分涉及医药制品强制许可的案例中,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也同样会基于下列理由来拒绝发出强制许可:申请人未能按照事实提出确凿的证据;申请人未能在提交强制许可前提出任何的专利许可请求;以及申请人无法证明其申请强制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将该产品用于公众使用之目的。不过,根据印度现行的专利法律,即便是专利所有人完成了登记工作也无法保障万无一失。这是因为印度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要考量到各种因素才能作出判决,例如专利权人在案件中的优势以及被告一方所给出的理由等等。
在近期的一些案件中,印度法院作出了下列判决:那些《竞争法》中涉及反竞争行为的条款与《专利法》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并不冲突;事实上,这些条款应该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同时,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也会评估专利权人是否实施了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过,如果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发现专利权人存在某些反竞争的行为而且证据确凿的话,那么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也会基于上述结论作出裁定,而且专利权人也不得在进行辩护时出尔反尔。
从司法的角度来讲,相关条款规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前提必须是要为了提升公众福祉并且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这种许可来损害专利持有人的权利。显然,人们必须要在各种权利以及利用相关产品来提升公众福祉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
结语
人们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使用这些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因为这实际上是属于《专利法》通用规则中的例外情形。这种条款带来了下列几种后果:无法为专利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会影响到人们对于创新工作的投入热情;而且滥用这种条款会让那些全球制药巨头不愿意再去向其他国家投放新的药品。因此,如果制药企业希望自家的产品能够免遭强制许可的“毒手”的话,那么其就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为自己的专利产品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目前,专利许可制度已经成为那些欠发达国家中经济较为窘迫的患者的希望所在。鉴于本国绝大部分人口的经济状况,印度也需要这样一种条款。然而,其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在于这些规定需要符合专利保护的国际标准,同时,其还要能够保障公共的医疗健康事业。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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