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收案信息 | 片仔癀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
收案信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片仔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片仔癀PIENTZE HUAN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4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止。
原告厦门中药厂认为:“片仔癀”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的“片仔癀”商标注册不当,对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认为:“片仔癀”系我国国宝名药,作为独有商品名注册商标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还是中华老字号,片仔癀药业公司以生产名贵中成药片仔癀而享誉海内外。“片仔癀”是一种特殊的中成药,其配方、工艺、技术均为其所独有,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片仔癀”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不存在欺骗性。请求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厦门中药厂在案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片仔癀”在诉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品种名称收录。厦门中药厂应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即2012年8月29日前“片仔癀”已经成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负举证责任,厦门中药厂在案提交的网络搜索结果证据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形成的时间,故在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厦门中药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片仔癀”已构成“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据此,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诉争商标“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片仔癀”名称来源于民间,原是明朝太医的秘方。“片仔癀”作为药品名称曾被评为中国中药品牌产品,被第三人使用至今。二、“片仔癀”作为商标注册属于注册不当。第三人借着自身历史原因将“片仔癀”作为商标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片仔癀是一个牌子。据史料及相关医药药典记载“片仔癀”是我国传统中药名方,是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第三人的注册不利于现代中医药市场及环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郑守瑛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知产北京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