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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标注是否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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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界7年前
专利申请标注是否应予取消?

专利申请标注是否应予取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贾小昌
原标题:专利申请标注是否应予取消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 ,该指南对于加强对专利标识标注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引导和规范当事人正确标注专利标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该指南第二章第二节: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第2.2.4一小节:专利申请标记标注不规范。该部分针对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都认定为标注不规范。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第九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笔者认为对于未授予专利权而进行专利申请标注本已属于“法外开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机构改革的相关公告,知识产权局普遍已不再具有专利执法权,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又必须依据《广告法》进行执法,在此的背景下继续放宽专利申请标注的相关行为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同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以及在专利授权后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这些标注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虚假的标注行为,同时这种标注本身也多是为了进行广告宣传而标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这些标注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假冒专利而非标注不规范。

当然,笔者认为应当废止《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禁止专利申请的标注行为,即便不废止也应当只限定于在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阶段进行标注,其他情形下则不允许进行专利申请标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贾小昌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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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标注是否应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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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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