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投稿
知识产权界7年前
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我在故宫修文物》记录着书画等领域珍奇文物的修复过程,一经播出,引发了众多市民的热烈讨论和追捧,并带动了故宫周边产品的热卖。近日,为了该剧的播放权,杭州潜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影)和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对簿公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理了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认定聚力需赔偿潜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15万元。

享有版权的“修文物”出现在了别家视频网站

2015年11月,故宫博物院和潜影签订《纪录片故宫心传合作协议》。协议就双方联合制作电视纪录片《故宫心传》(暂定名)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节目主题和内容描述:真实记录故宫博物院身怀绝技的文物修复大师们的日常工作和喜怒哀乐,揭秘世间顶级文物的原始面貌和文物修复的顶级技术,重点记录书画、青铜、钟表、家具等领域的珍奇文物修复过程,展现这些国家级非遗的技艺与传承人的日常生活。 

没曾想,由潜影享有的《我在故宫修文物》版权的剧集,却出现在了聚力视频(www.pptv.com)的网站上。聚力是聚力视频网(域名:pptv.com)的经营者。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通过搜索在聚力视频网找到有两集《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其中第一集的播放次数为4,791,第二集的播放次数为4,401。聚力公司经营的聚力视频手机客户端也提供《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第二集的在线点播服务。

据此,潜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聚力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聚力视频及其手机客户端上的影视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法院:聚力侵害了潜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潜影享有《我在故宫修文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力在未经许可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第一集和第二集,侵害了潜影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潜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聚力因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在综合考虑涉案纪录片的知名度、美誉度、播放次数及市场价值后,一审法院判决聚力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潜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在故宫修文物》;并赔偿潜影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聚力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聚力认为,潜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一审判决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金额均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2015年潜影和故宫博物院签订《纪录片故宫心传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的《故宫心传》即为《我在故宫修文物》。根据协议,可以认定潜影独家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聚力认为《故宫心传》与《我在故宫修文物》并非同一作品、不能证明潜影是唯一著作权人进而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在潜影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聚力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无法证明时,一审法院根据潜影的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金额,并无不当。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张叶荷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热播剧《我在故宫修文物》引发版权纠纷!PPTV被判赔6.15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上海法治报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知识产权界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16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0720.html,发布时间为2019-01-13 13:38:4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