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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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古代祭祀场所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么?
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 ,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喜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有些礼虽然现在人们遵循渐少,但在我国宗教文化中仍占有重要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古代的祭祀场所能注册成商标么?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为“八蜡庙”商标,由A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第32类及第33类部分商品上,其中第33类商品包括食用酒精、黄酒、白酒等。A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决定,针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商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包含“庙”,为宗教活动场所,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A公司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A公司主要理由为,“庙”字含义已经泛化,不能当然理解为宗教场所。诉争商标的整体寓意为“洞藏美酒的宫殿”,其本身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提交的产品宣传册证据中有“八蜡庙简介”记载:“八蜡庙,乃古时祭祀之名。夏时称谓嘉平,殷代称作清祀,周时称为大蜡。旧时于每年建玄之月(十二月),在农事完毕之后,祭祀诸神,以祈祷来年丰收。”还记载有:“1762年(清乾隆二十七年)乌鲁木齐地方官员在山上修建了一座八蜡庙,庙门匾额为‘解愠天山’,每年农历八月十五举行庙会以祈丰年。八蜡是祈年祭。”
图源:百度百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A公司将祭祀场所名称“八蜡庙”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对我国宗教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故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关于“其他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可见,商标法十条第一款(八)项作为绝对禁止条款,保护的是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相类似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交的产品宣传册记载,“八蜡庙”为古时祭祀场所名称,以“八蜡庙”作为商标,在使用、宣传过程中,有可能伤害宗教情感,可能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典型意义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高度抽象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处于动态性的变化之中,我国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秩序也不是具体可量化的,如果苛求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审查机关的查证成本会很大,从社会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只要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
来源:知产北京微信平台
作者:李哲 立案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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