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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大幅缩减专利授权周期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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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界7年前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大幅缩减专利授权周期引发的思考

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大幅缩减专利授权周期引发的思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城外
原标题:天下武功,唯快不破?大幅缩减专利授权周期引发的思考


常言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过于迷信“天下武功,唯快不破”的理念,单纯追求快速审查和授权,难免有失偏颇。笔者建议鼓励引导审查人员秉承个案审查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专利审查,切实保障授权专利质量,更有利于激励创新主体不断加大投入,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更大成就。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连续16年世界第一、专利申请数量连续7年世界第一,展示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喜人成就,也日渐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幸福的烦恼”。如何满足创新主体对加快审查甚至快速授权的迫切需求,成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核心关切之一。

日前,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积极举措,不仅对审查周期设定了明确的定量指标,还相继成立了促进快速预审、确权在内的“一站式”窗口服务机构。欣喜之余,媒体发布的相关消息也引发了一丝担忧:经预审后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将由平均22个月降为3-6个月,实用新型将由7—8个月降到1个月内,外观专利将缩短到5-7个工作日。授权审查周期与授权专利质量二者不可偏废,专利审查毕竟不是江湖武功,岂能只求唯快不破?

如何又好又快地审查专利申请,是世界各大专利局共同面对的棘手问题。

近年来,随着电子申请率逐年提升,专利申请审查效率大幅提高。通过优先审查、PPH等途径,我国发明专利审查的平均周期已经成功缩短到22个月左右,优于申请受理量远远低于我国的美国专利商标局(25.2个月)和欧洲专利局(26.5个月)。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信还将为未来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专利审查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关整个专利制度根基。缩短审查授权周期必须遵循专利审查的客观规律,过度压缩审查周期恐带来事与愿违的负面影响,不符合“强保护、快保护”的初衷。

首先,设定明显短于各国平均审查周期的授权周期恐不符合专利审查的基本原则。

专利制度问世以来,个案审查原则,也就是具体申请具体分析原则,始终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审查基本原则。这是由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和相应的现有技术等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尽管专利授权标准都是统一的,但具体的审查对象存在着申请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明显差异。以属于同一类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为例,技术领域存在巨大差别。依据《国际专利分列表》(2018)五级分类,涉及的技术领域共分为8个大部(Section)、118个大类(Class)、616个小类(Subclass)、6871个主组(Main Group)、57324个分组(Group)。具体到每件申请,不仅专利申请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个数、文件长度等审查难易程度上各不相同,所对应的现有技术情况也千差万别。

客观上,这都要求审查员必须根据各个具体申请的保护范围,采取相应的检索策略进行检索,严格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而不能通过批处理方式完成审查。在尚不具备人工智能替代解决方案的现阶段,专利的审查/授权周期上存在压缩极限。一味求快、硬性压缩审查周期,有违专利审查的客观规律。

其次,过度压缩审查周期不利于探求公众利益与创新主体权利范围之间的合理边界。

专利审查是界定申请合理保护范围,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审查周期不仅包括审查员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与审查的时间,还包括创新主体答复审查意见的时间。设立答复审查意见环节是行政执法中听证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针对提交的答复意见,审查员需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二次检索,发出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以期尽可能划定公众利益与创新主体权利的合理边界。

根据现有加快审查办法,对于发明专利,审查员需在45天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则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按每件申请答复一次审查意见计,当前不可压缩的最短审查周期为105天。一旦要求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授权周期在上述基础上由平均22个月进一步大幅压缩为3-6个月。对于创新主体,原本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充分争辩、逐步修改从而最大限度争取合理保护范围的法定权利,更多情况下将被限制到只有1次答复或修改的机会。对于审查员,则意味着几乎没有了进行再次现有技术检索的可能。

实务中,驳回决定的做出费时费力,需要审查员针对申请的具体内容,依据具体检索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条撰写明确的驳回理由。相反,授权决定的做出,无需撰写任何理由即可直接发出授权通知书。显然,在授权与否有较大“自由裁量“的情况下,为了迎合审查周期的硬性要求,极有可能迫使审查员降低授权标准导致不该授权而授权,或者简单处理直接驳回导致本可授权的专利申请无法授权。

第三,过度压缩授权阶段的审查周期会进一步加剧后续行政/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源浪费。

就资源分布而言,目前承担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的审查队伍已近万人,但承担后续复审、无效请求的专利复审委仅数百人,审理专利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更是严重稀缺。过度压缩前端的授权审查周期,目前主要在授权审查周期解决的争议将转由后续行政司法救济程序解决,客观上会加剧后续行政资源浪费。

如前述,为符合大幅压缩后的审查周期要求,被直接驳回的申请数量会相应增加,不得不转而启动复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势必加剧复审部门本已难以承受的审查负荷,将目前降至平均约9.5个月的复审案件审理周期再度延长。不仅会增加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从总体上也会大大拖延实际的审查周期。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由于现有技术检索不充分,导致保护范围未合理划定的专利申请被不当授权,必将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激增。大幅增加的侵权纠纷也会大量占用本已严重稀缺的复审资源和诉讼资源,造成无效及行政诉讼的审查周期进一步延长,有违“强保护、快保护”的初衷。

其四,片面强调缩短专利授权周期也与提升专利质量的目标背道而驰。

授权专利的权利稳定性是衡量专利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一方面,专利质量的提升需要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因检索不充分而不当授权的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隐患,质量难以保证。在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更容易因保护范围不合理而被竞争对手无效,最终受损的是包括创新主体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专利质量的提升也离不开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在申请准备阶段,全面发掘可保护的技术方案,做好专利布局,是确保高质量的专利代理服务的前提。在审查阶段,也应当鼓励代理机构代表创新主体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一次或多次答复审查意见获得保护范围合理、稳定的授权专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实现创新主体权益最大化。

在片面强调快速授权的引导下,容易引发追求快速授权的短视需求。为避免遭到直接驳回,代理机构或创新主体不得不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护范围进行不适当的限缩或者修改。对于创新主体而言,虽然可以快速获得授权,但由于保护范围的不适当限缩,很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规避设计等方式绕开,大大降低了授权专利的含金量,也难以通过市场独占地位实现真正的商业价值。考虑到新近调整的专利资助政策,理论上甚至存在催生更多虽经实质审查、获得授权的却没有实际商业价值的“公益”专利的可能。不仅可能再一次浪费旨在鼓励创新的财政资源,还会严重打击致力于通过高质量代理服务提升授权专利质量的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保障授权专利质量既是完善现行专利审查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缩短审查周期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作为专业性、技术性、程序性、法律性都要求较高的专业工作,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保障授权专利质量有自身的客观规律。常言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过于迷信“天下武功,唯快不破”的理念,单纯追求快速审查和授权,难免有失偏颇。鼓励引导审查人员秉承个案审查原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专利审查,切实保障授权专利质量,更有利于激励创新主体不断加大投入,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更大成就。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城外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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