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历史探索
早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达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均由瑞士联邦政府管理。1893年,瑞士联邦政府将两个国际局合并,组成联合国际局。
1960年,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局长雅克赛·凯坦提出改组行政机构建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大厦召开了旨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外交会议。会后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起生效。至此,WIPO取代了联合国际局,成为联合国第十六个专门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设三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代表大会和协调委员会。WIPO的所有成员都是大会的代表。代表大会的成员必须既是WIPO的成员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或两公约之一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享有总干事的选举权,有权决定WIPO的财务预算。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当然执委会委员。协调委员会负责推荐总干事的候选人。
持续的立法修法
WIPO在制定条约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主导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的程序:WIPO大会通过修订或制定条约的决议;专家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研究起草条约草案或修订条约的草案;外交会议通过条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WIPO在召开外交会议之前一般要开一个预备会议,确定外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国家等程序性问题。如果外交会议顺利通过有关的条约,那么在外交会议闭幕后条约即开放供各国签署。签署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到目前为止,共缔结了22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专利合作条约》(1970)等。这22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有15个是在WIPO成立后缔结的。WIPO注重对制定法的修改。WIPO修订已缔结的条约共达40次之多。其中,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修订了8次、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修订了7次。如今,WIPO制定法适用于国际社会的空间越来越广泛。据统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已有180余个成员国,占世界国家总数的9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75个成员国;《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167个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135个成员国。
科学的两制并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结下不解之缘。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 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因此,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在从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部分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根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可以这样认为: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标准。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进行协商和解决。TRIPS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强制性,打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辖国际条约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了两制并存,两法同施的新格局。
明亮的科技航标
WIPO紧盯科技发展的最新态势,像一盏明亮的航标灯为科技进步指明方向。科学技术商品化、社会化趋势的增强形成了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为此,WIPO制定了解决微生物发明专利国际承认问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专门保护集成电路的《华盛顿条约》(1989)。在1996年12月2日举行的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主要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问题,故被称为“互联网条约”。
WIPO在立法活动中还试图探索一些新的立法方式,以应对科技迅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制定软法就是一种成功的尝试。所谓软法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WIPO所制定的国际知识产权软法就有1999年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2000年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和2001年的《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这些文件都是同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WIPO大会和成员国会议上通过的,而且被WIPO定性为是“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渐进发展”。与制定条约相比,软法对成员国施加的压力要小得多。一般情况下成员国也愿意采纳和遵守软法中确立的具体规则。
公平的调解组织
1993年9月,WIPO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与调解中心”作为WIPO的主要执行机构,管理着WIPO所有争议解决程序。此外,还有由来自各国政府和一些民间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仲裁与调解理事会”和“仲裁咨询委员会”。“仲裁与调解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就WIPO的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简易规则向中心提供一些具有计划性和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很难达成将争议提交调解或仲裁的合意,中心精心设计了一个斡旋方案。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中心提出斡旋申请,中心将把该意见转达给对方当事人。在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下,中心将首先以中间人身份做一些信息交流工作,帮助当事人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为争议解决打下基础。中心还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增多的新形势,推出了“在线争议解决程序”。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中心提出申请,在中心的主持下,除了一些原始的书面证据外,各种信息资料均采取在线方式进行交流。当事人可以利用互联网辅以多媒体设备,在世界不同角落展开面对面的会谈。“在线争议解决程序”已在实践中逐步发挥作用。
WIPO不断地走向健全和成熟,完全能够应对科技变革对知识产权立法带来的挑战,不辱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重大使命。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贤华 整理: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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