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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关于(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
应得到切实执行的声明
2018年12月10日,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在其官网上宣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高通公司的申请,依法做出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该案做出生效判决之日止,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包括iPhoneX在内的七款iPhone手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特此声明,根据中国法律,上述裁定在送达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之日起即生效,苹果公司是否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立即履行上述裁定。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市场巨大。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的态度始终是明确而坚定的,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国际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可以取得很好的回报,其知识产权也一样能同等得到充分保护。无论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在中国诉讼,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为了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本联盟自成立以来,致力发展成为一个以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全球化社团组织,通过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紧密合作机制搭建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电商及社交媒体平台、品牌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多元调解、快速维权、质量品控、诚信投诉、协调行政执法保护、支持司法维权为手段的社会共治立体保护体系,形成了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立体保护模式,实现了多方共赢,成为有效协调相关各方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
就目前已成为舆论焦点的高通诉苹果禁令裁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院于2018年12月17日下午召集联盟会员单位大成律师事务所、康隆律师事务所、恒都律师事务所及国信公证处等相关领域的资深专业人士,针对此项禁令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执行的可行性、执行该禁令的范围界限及具体执行层面上的相关问题等进行了专业研讨。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该裁定现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苹果公司所属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应该立即履行该裁定。该禁令适用于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经营活动。针对苹果公司在复议期间不履行该禁令的行为,法院应该遵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苹果公司依法履行该裁定。如果苹果公司仍然拒不执行该裁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苹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强制执行不针对苹果手机的用户,消费者不受影响。
本联盟注意到,该裁定指向的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分支机构迄今仍未履行该裁定,甚至还出现拒绝接收法院依法送达的禁令裁定书的行为(只有一家分支机构接收了法院第一次邮寄的裁定书,其余三家分支机构在法院第二次邮寄送达后,于2018年12月14日签收了邮件)。这种行为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热议,乃至强烈愤慨。
对此,本联盟认为:
苹果公司作为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全球最知名公司之一,对中国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定应当尊重,并根据裁定自觉履行禁令,而不是凭借其超级经济实力和影响力来蔑视乃至践踏中国的法律。
在此,本联盟郑重呼吁,苹果公司切实履行该裁定,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建设,也对维护苹果公司在全世界,特别是中国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至关重要。如果苹果公司继续无视生效裁定,继续不履行该裁定,本联盟将支持高通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该裁定切实得到执行。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
2019年1月3日
附:案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闽01民初1208-1209号之一裁定及执行基本信息概述
一、涉案专利简介
题述诉中临时禁令裁定涉及两项专利:
1208号案件所涉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310491586.1,该专利提供了用于同时运行多个应用程序的小屏幕移动设备的应用程序管理方案,以轻而易举且安全稳妥地切换及关闭应用程序。
1209号案件所涉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480042119.X,该专利提供了一种能够基于较少的用户交互,实现将成像功能所产生的图像个性化地应用于该移动设备所装载的应用程序的方案。
二、涉案主体
福州中院(2017)闽01民初1208-1209号案中被告包括: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电脑贸易”)、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北京”)、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和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福州泰禾分公司(简称“苹果福州”)。
“苹果电脑贸易”系裁定中所列七款产品的总经销商并负责进口,“苹果北京”和“苹果上海”销售被诉七款侵权产品均来自于“苹果电脑贸易”。“苹果北京”和“苹果上海”对于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区域有明确的分工,即“苹果上海”负责在上海、江苏和浙江经营苹果专卖店,“苹果北京”负责在除上述地域之外的中国其他地区经营苹果专卖店和苹果中国官网的网上销售。“苹果福州”为“苹果北京”的分公司,负责在福州地区经营苹果专卖店。
三、案情简介
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通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件诉讼。
苹果四家中国分支机构于2017年12月1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两项专利提起了专利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4月和5月就两项专利的无效程序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7月13和7月25日分别发布了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两项专利全部有效。
在案件的法定答辩期内,苹果四家中国分支机构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苹果上海”因未在指定期限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被视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18年4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定,驳回了其他三个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三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三被告的上诉,维持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在案件结束管辖权异议审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高通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中禁令申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高通公司”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分别于2018年8月(27/28/29/31日)、10月(29日)对两个案件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成上述开庭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案件分别颁发了针对七款涉案iPhone产品的诉中临时禁令裁定,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裁定书。
四、禁令内容及执行情况
1.涉案产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禁令覆盖七个型号的被诉侵权iPhone产品,分别是:iPhone 6s, iPhone 6s Plus, iPhone 7, iPhone 7 Plus, iPhone 8, iPhone 8 Plus, iPhone X.
2.诉中临时禁令裁定的基本内容
福州中院在(2017)闽01民初1208号案中裁定如下:“苹果电脑贸易”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害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310491586.1)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由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苹果北京”、“苹果上海”和“苹果福州”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涉案专利的七款被诉侵权产品(不包含由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并立即删除由“苹果北京”主办的苹果公司网站(网址:www.apple.com.cn)中涉及上述七款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
福州中院在(2017)闽01民初1209号案中的裁定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为ZL200480042119.X,涉案产品不包含由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
3.禁令送达和执行情况(截至2018年12月22日)
“苹果福州”于2018年12月7收到裁定书。 2018年12月11日,“苹果福州”仍在销售iPhone 7、iPhone 8及iPhone 8 Plus, “高通公司”已经固定了相关证据。“苹果电脑贸易”、“苹果北京”、“苹果上海”在福州中院两案的代理机构方达律师事务所在法院第一次邮寄裁定书时拒绝签收,导致裁定书被退回给法院。法院重新送达后,其余三个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接受了送达。
四个被告分别接受送达之后,“高通公司”在全国多地苹果直营店进行了公证购买,证据显示,截至12月22日,四个被告苹果分支机构并未停止相关型号涉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
“高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经收到该申请,但“高通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处理决定。
4.针对禁令的复议申请
被告之一“苹果福州”于12月7日接受裁定送达后,于12月10日提起了针对禁令裁定的复议申请。其他三个被告在12月14日最终接受法院送达后的当天,也提起了复议申请。目前“高通公司”已经收到法院转发的相关复议申请文本,但尚未收到相关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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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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