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深度
豆豆7年前
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浅谈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所谓“方法专利”,是指涉及产品特定生产方法的专利,该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生物方法等。对于方法专利的维权而言,权利人在举证上往往面临窘境,原因在于其权利保护范围由方法步骤构成,而方法步骤的实施一般在被告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完成,而原告在诉讼前往往难以进入被告经营场所对整个过程完成取证。那么,对于方法专利,应当遵循何种举证规则?


根据方法专利对应的产品是否构成“新产品”,可以将方法专利区分为“非新产品方法专利”和“新产品方法专利”。“新产品”的判断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即“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换言之,产品本身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中有一项在方法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该产品就不属于新产品。以下区分两类情形分别讨论。


“新产品方法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一条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其原理是,如果产品是新的,被控侵权人不大可能较短时间开发出获得相同产品的另一方法。此外,这种举证责任还体现了一种推定: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而被控侵权人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所制造的产品相同,法律就推定被控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除非被控侵权人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必须指出,专利权人对“新产品”的证明责任并不要求达到较高的标准,因为这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进行穷尽式证明。相比而言,被告只需举出一个相反实例,就足以推翻原告的所有证明。因此,多数情况下,证明“新产品”这一事实是非常艰难的,能够完成证明责任的往往是特殊情况:例如,国内外市场上相关领域只存在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两种产品,而专利权人能证明自己产品上市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人且在己方产品上市前即申请专利,即可以圆满完成对“新产品”的证明责任。可以看出,类似情形毕竟少见,因此,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只要求专利权人能够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新产品”的事实即可,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的排除相反可能性的程度,只要法官基于专利权人举出的初步证据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和经验规则形成确定心证,就应当认为专利权人在这一环节完成举证义务,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诉讼相对方,由被控侵权人就相反的主张提出证据。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


此类方法专利相对于第一类而言不需要证明方法专利用于“新产品”,但是在举证责任上同样难言轻松,原因各种各样:如前所述,有的是因为被告事前采取了防范措施,原告难以进入被告实际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有的是因为原告虽然寻机进入被告生产场地,但无法将整个工艺流程全部取证;有的是因为原告知悉被告侵权时,被告已经完成了整个生产过程,无法取证。因此,对于“非新产品方法专利”而言,如果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规则,强行要求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生产同样产品的方法步骤,显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对于这一证明难题的解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古建彩绘”方法专利案【(2017)京民终402号】中通过判决归纳出了相关规则,即:


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是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确保最大限度地查明客观事实。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达到了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可以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对待证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而言,专利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尽力举证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则不应要求专利权人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被诉侵权人拒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不难看出,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上,“非新产品方法专利”和“新产品方法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有相似之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方法专利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0559.html,发布时间为2018-12-21 09:24:5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