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发布了五个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规定》全文、典型案例及答记者问分别见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副庭长王闯出席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会议。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
在调研和起草《规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及时保护与稳妥保护兼顾原则、分类施策原则、前瞻性与现实可行性相结合原则。《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于上世纪80年代确立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行为保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外,主要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即诉前责令停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据王闯介绍,行为保全自从2012年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后,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均有行为保全申请提出,反映了行为保全这一便捷的救济措施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
明确紧急情况及时保护知识产权
宋晓明介绍,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对此,《规定》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在第六条明确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6种情况,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以上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防止滥用诉权妥善采取保全措施
据介绍,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规定》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的五项因素。第八条至第十条为第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或者认定标准。第九条对依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行为保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即“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形。
据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行为保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属于申请行为保全有错误的具体情形,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取了客观归责原则,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归责不同。《行为保全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这就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解除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
据悉,会上发布的五个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目录
1.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
2. 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
3. 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
4. “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5. 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映脉公司)提交的其与中超公司签订的《2017-2019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协议》相关条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确认书》以及《通知》第十一条内容,映脉公司系唯一有权在2018年中超赛场位置拍摄摄影作品的商业图片机构。在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体娱公司)认可其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前十一轮赛事摄影作品的情形下,结合(2017)京0108民初第14964号判决认定的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7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行为等事实,尽管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体娱公司在本案中将被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仍较大。同时,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时效强的特点,加之中超联赛系中国大陆地区受关注较高的足球赛事,2018年赛季仍有多轮比赛尚未进行,之后的赛事摄影作品也会得到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较高关注,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责令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中继续向相关公众提供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据此,法院对映脉公司提出的要求体娱公司立即停止在全体育网上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2018年中超联赛赛事摄影作品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二、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在涉案钱钟书书信手稿的权利人杨季康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此外,发表权是著作权人行使和保护其他权利的基础,一旦作品被非法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复制、发行等行为难以控制。
三、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
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申请称:2013年1月,被申请人黄某某从礼来(中国)研发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其中21个为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私自存储。2013年2月,被申请人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公司保密文件,并承诺删除,但后来拒绝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处于随时可能因被申请人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处于被外泄的危险境地,对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四、“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涉案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以互联网络、移动手机“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较大。在网络环境下,该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广州网易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且这种损害将难以弥补,理应禁止各被申请人通过网络传播623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部分的行为。
五、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申请人最终败诉应当是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之一。专利的稳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项有效的专利权随时都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许赞有关于其不可能预见到会败诉的主张不予以支持。此外,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必然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鉴于此,法律并未将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规定为申请人维权必须要采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同时,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对其申请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申请人也应当是明知的。因此,许赞有在其申请先行责令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时,应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许赞有关于其申请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作者:姜佩杉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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