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专利权产权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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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星诉华为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开庭
12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株式会社)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被告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简称亨通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与4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涉及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许可谈判中是否存在过错、颁发禁令的适用规则等问题。
此前,针对本案已经召开了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庭前会议,除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外,有两名经济学专家、一名行业专家、四名技术专家参与了庭前会议。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法官芮松艳、张晰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技术调查官李祖布参与案件事实的查明。
原告三星株式会社诉称,原告拥有名称为“扩展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专利号为201080043368.6号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国际标准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简称3GPP)采纳,作为3GPP通信标准中的必选技术方案,原告已承诺对涉案专利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原告的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华为公司在双方的交叉许可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华为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的行为;3、亨通达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华为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被诉行为也未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诉行为系华为公司对自己在先申请专利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及使用行为。被告在许可谈判中并无过错,系原告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未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导致双方谈判破裂。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一整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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