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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答复OA过程中补充数据的认可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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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化学领域答复OA过程中补充数据的认可程度问题

化学领域答复OA过程中补充数据的认可程度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佳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标题:浅谈关于化学领域答复OA过程中补充数据的认可程度问题


摘要: 在化学领域中,通过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进行答复OA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笔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通过案例介绍的方式对在撰写以及后续答复OA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个人的经验进行分享,希望能为大家在答复OA以及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些更为开阔的思路,帮助大家对相关涉及的法条有进一步的理解。


关键词: 化学领域 OA答复 补充数据的认可


一、前言


化学领域的案件多属于实验科学的范畴,所以其非常注重实施例的设计、布局,并且往往需要利用检测手段、实验数据等多方面来证明方案所带来的效果。那么既然实验数据属于化学领域中验证发明效果的重要途径,其在进行撰写时如何设计实验以及后续答复OA时补充数据的限度问题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下面通过案例介绍的方式来阐明笔者对于实验数据设计以及补充方面的观点。


二、案例介绍


发明名称:一种熔石英光学元件表面的处理方法


申请号:201803230188525.0


该申请公开的权利要求书独立权利要求是这样记载的:一种熔石英光学元件表面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A)对熔石英光学元件的表面进行反应离子刻蚀处理后,去离子水漂洗;(B)再采用HF-NH4F缓释溶液对熔石英光学元件的表面进行刻蚀处理,去离子水漂洗,即可。


2018年03月28日下发了第一次审查意见,指出其与对比文件1(“反应等离子体修饰熔石英光学元件表面研究”,王峰等,光学学报,31卷5期)在处理方法上均是将反应离子刻蚀与酸刻蚀进行结合的方法,大同小异。


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进行了陈述,并将原权1的反应离子刻蚀的具体操作参数“射频功率控制在100-300W之间,射频偏压控制在800-900V之间,刻蚀深度控制在1.5-4.5μm/h之间”补充到了原权1中,同时将去离子水漂洗等中间处理步骤的方案补充到了原权1中,陈述的观点主要是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反应离子刻蚀的激发源、刻蚀气体与本发明的激发源、刻蚀气体并不同,从而导致整个反应离子刻蚀的操作过程、操作原理也是不同的,尤其在刻蚀方法如此不同的情况下,本发明刻蚀的效果要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的方法,尤其粗糙度可以保证低于1nm,但是对比文件1的粗糙度反而会增大。对于上述陈述的观点审查员没有认可,所以又下发了第二次审查意见。


2016年7月24日审查员下达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依然对本发明的创造性不予认可,主要观点在于对比文件1同样给予了反应等离子刻蚀后样品表面可以更加光滑、平整的启示,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离子刻蚀的方法进行调整,为此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对于本发明的方案与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与审查员交换了意见,审查员鉴于本发明效果上的优越性,同意通过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采用本发明的处理方法处理后的光学元件较对比文件1的光学元件其性能上的优异性。


代理人通过与发明人进行沟通后,由发明人进行了具体的试验操作,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案与本发明的方案分别对光学元件进行了试验处理后,并对表面的粗糙度以及损伤阈值进行了测试比较,最后发现对比文件1处理后的元件表面粗糙度Rq由1.12 nm增加到1.53 nm,与对比文件1中的图4、图5和图6的结果基本吻合,本发明处理后的光学元件表面的表面粗糙度Rq为0.64 nm,也未见明显划痕,更加说明了本发明该复合刻蚀工艺具备无痕去除元件表面缺陷的能力。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查员虽然同意了采用补充实验过程的方式来证明本发明的方案所能带来的效果,但是具体补充数据的方式其实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由于该案件与对比文件1在光学元件的处理方法以及处理后的性能参数都非常类似,而且都清楚的记载了处理过程,以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依照申请文件中所记载的方法进行实践的程度,所以这也就给采用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效果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在性能验证方面,两个方案均采用的是粗糙度、损伤阈值这两个参数进行性能表征,正好表征参数上也比较吻合,这样可以将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在效果上进行更为直接的对比,此外从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所记载的数据中,可以非常清楚的反应出本发明的粗糙度的数据更为优异。

所以,上述情况均为后续补充实验数据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因为假设本发明对于具体的粗糙度以及损伤阈值方面的数据丝毫没有记载的情况下,那么依据本发明的方案处理后的光学元件的粗糙度,发明人想通过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的,尤其在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比较类似的情况下,在没有具体数据记载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光学元件的粗糙度一定优于对比文件1呢,所以如果本发明中只是记载了断言式的效果,比如粗糙度低,但是具体的限度没有具体量化的情况下,可能答复OA时依靠后续补充实验数据的做法是很难行得通的,还是需要原申请文件中有具体的数值量化的实验例,这样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一旦想通过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说服审查员,也更加行的通,而且也更加有理论支撑,审查员更容易信服。


其实,根据答复审查意见中补充实验数据的情况对申请文件在撰写时如何设计实验例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也对撰写申请文件时实验方法设计以及实验数据的记载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的。


三、经验总结


首先,在设计实验例时应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断言式的试验验证方式,因为这种实验例在实际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其验证效果的力度是非常薄弱的,不仅其效果本身审查员在主观的可信度上会降低很多,也不利于试验过程的重复性,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主观感受度的差别对试验结果的影响非常大,这就导致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反复重复性上都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其次,在设计实验时尽量给出所采用的材料、试剂的来源,所采用的仪器的型号,实验方法如果参照国标的方法可以直接给标准号,如果是自行设计的方法请给予详细的试验步骤,以便于后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照文本中公开的内容准确实施其整个试验过程,此外后续的试验数据处理方面,最好发明人可以提供数据的显著性差异的分析过程,以增加数据的可信度,这样设计出的试验由于完全采用客观的方法,并给出了可信的试验数据,其准确性、重复性都得到了保证,尤其是如果后续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一旦需要采用补充数据的方式来证明本发明的效果时,可以直接按照本发明的试验方法进行实施,不会存在重复不出来遭到审查员质疑的问题产生。


笔者通过日常实践,发现最常见的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就是将对比文件的产品采用本发明实验的方法进行测试,与本发明的产品测试后的数据进行对比,这样直接的对比是最为有利的效果证据,所以实验过程的完整公开充分性是后续补充实验数据的基础,应当尽量的保证客观完整,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实施的程度。


总之,以上列举的案例以及论述的一些观点能为大家在答复OA以及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些更为开阔的思路,帮助大家对相关涉及的法条有进一步的理解。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观点难免有不当之处,希望能与大家进一步交流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佳  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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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答复OA过程中补充数据的认可程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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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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