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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拿大专家探讨专利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定谁是发明人或者判定谁拥有某件发明的权利是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
然而,需要承认的是,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去划分权利的归属也会遇到点难题。因此,为了避免因为专利发明权以及所有权的归属而卷入到各种费时费力的纠纷之中,人们必须要清楚地了解到加拿大的法律对这些问题究竟是做了何种规定。无论是作为发明人、所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个人与企业都应该精心地保护好自己的发明权利。如果人们未能详细地记录下发明的各种信息,其在未来很有可能会面临代价极高的庭审诉讼并最终失去本属于自己的所有权。
谁有资格成为“发明人”?
实际上,确定发明人的身份并不是一件难事。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去评估其他人是否也对该发明作出了贡献,并因此应视为共同发明人。如何区分发明人以及非发明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因为只有发明人以及该发明人的法定代理人才能在加拿大递交专利申请。
有意思的是,加拿大的《专利法》并未对“发明人”这个术语作出详细解释。尽管加拿大的法院在过去多年里一直对此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是人们需要明白在加拿大确定谁有资格成为“发明人”一事是需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详尽调查才能完成的。一般来讲,加拿大最高法院会认为“发明人”应该满足下列几个条件:其原创性的概念对发明的产生起到了促进作用;将某个概念或者研究成果以一种有形且实用的形态展示了出来。换句话来讲,发明人应该对发明的概念有所贡献。虽然这种人不需要全权负责发明的每一个环节,但是其应该对上述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做出了贡献。只要相关作品具备某些创造性与独创性,那么即使原创者只是提供了一些创造性的概念,那么其也将有资格成为发明人。
在某些情况下,判定某些人没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反倒要简单得多。例如,非发明人指的就是那些仅仅就原创概念提出了相关问题或者只是针对发明作品进行了一些机械式的操作或者测试。
谁将拥有发明?
一旦发明人的身份问题得到了解决,那么下一个出现的问题就是谁将拥有该发明的权利。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有关各方已经就发明人所有权以及发明权利的转让等事项签订了一份明确的协议。在上述情况下,这种明确的协议会对各方全责作出界定,因此会避免出现涉及到发明所有权归属的纠纷。因此,实际上最棘手的情形应该是有关各方未能签署任何协议。大体上来看,这种案例主要分为下列两种情形:发明人是雇员,或者发明人是独立的承包商。
雇员
加拿大《专利法》并未就雇佣期间专利权归属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人们需要按照普通法的规定来解决争端。一般来讲,雇员将拥有其发明的所有权以及在其雇佣期间所创造出的发明专利。而且,上述原则甚至还会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雇员的发明对于雇主业务而言非常有帮助;雇员使用了雇主的资源、共事雇员以及物料;以及雇员已经允许雇主去使用上述发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下列2种情况则属于例外情形:双方签订了明确的所有权归属协议;以及雇员本来就是明确受雇于发明或者创新之目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有权将归属归雇主所有。
就此,加拿大联邦法院制定出了8个可用来确定雇员是否是受雇于发明之目的的评判标准。这些标准为:
雇员是否明确受雇于发明之目的;
雇员是否在受雇之前就已经创造出了相关发明;
雇主是否有用来促进产品研发工作的激励计划;
雇员在创造出发明时的某些行为是否暗示该发明所有权归雇主所有;
雇员的发明是否是雇主为了解决某些问题而下令创造出的(即创造出新的发明是否是雇员的工作职责);
雇员是否是在与企业内部各方进行正常沟通后才创造出的发明(即是否寻求了某种帮助);
雇员是否可以接触到一些高等级保密信息或者机密作品;以及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明确规定雇员无法使用其自己打造出的创新理念。
从如何确定雇员是否是受雇于发明之目的一事来看,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全部8个标准,因为其中每一条标准都很重要。由于法院在了解每起案件具体细节时候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因此雇主们一定要确保那些可能会在各自岗位上创造出新发明的雇员提前签订好一份劳动合同,并明确规定出所有的发明成果都将属于或者转让给雇主。
独立承包商
同时,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定雇员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标准也适用于独立的承包商。通常而言,承包商会拥有其创造出来的全部发明权利,除非这里有其他协议(明确或者默示地)作出了相反的规定。为了确定到底存不存在在这样一种默示协议,法院将会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行调查,从而判定出该协议是否已经就承包商转让了全部发明权利作出了默示性的规定。当然,考虑到这种判决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文建议人们最好还是就此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并对发明的所有权作出划分。
专利权的共同所有权
在加拿大,如果人们遇到了一件由多人共同持有的专利时,其一定要对此保持警惕。特别是,加拿大国内舆论一直认为每一位专利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在未得到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生产或者销售上述发明专利。同样地,任何一位专利共同所有人在未获得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都可以将其在该专利中所享有的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另一方,而购买该专利的一方可随即成为新的专利共同所有人。不过,这些专利共同所有人不得开展任何有可能会损害其他共同所有人权益的行为。例如,任何一位专利共同所有人都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将自身权利同时许可给多个第三方;只对外转让自己一部分的专利权;或者在未获得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全部权益同时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加拿大关于专利共同所有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的相关规定形成了鲜明对比。在美国,除非另有协议作出了明确约束,那么每一位专利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在未获得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或者未明确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生产、使用、要约销售或者出售专利发明,或者将专利发明引入到美国境内。同时,美国的法院也认为任何一名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在未对其他共同所有人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将自身的发明权利进行对外许可。
应对之道
无论是投资人、雇主、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其都应该随时掌握下列信息:谁对发明作出了贡献;相关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因此,最明智的做法就是要在雇佣员工的期间与相关雇员签订一份清楚无误的书面协议,并以此来避免在未来因为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而陷入无休止的争端与法律诉讼中。从发明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本文希望有关各方可以尽可能地保留好研发成果的详细信息,从而记录他们对于创造性概念所作出的贡献。
当共同所有人想使用自己的专利权时,其必须要时刻意识到专利共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会随着国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当然,加拿大的专利共同所有人以及潜在的被许可人一定要知道自己需要从其他共同所有人处获得同意才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特别是就那些非独占许可而言。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想对专利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在存在多个发明人或者某件专利是由多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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