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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Jean Christophe HAMMAN IPSIDE专利代理人
译者:宋昕哲 法国知识产权博士 IPSIDE研究员
供稿:欧洲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法国资深IP律师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第一部分
如今,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占企业价值已从1982年的17%升至今天的86%(平均)。因此,无形资产的评估在很多时候显得尤为重要,譬如,在企业并购、首次公开上市、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担保贷款或投资等场合。
本文旨在概述无形资产评估的方法及结果。
虽然我们将重点关注专利价值评估,但文章所阐述的评估原理几乎可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例如,专利,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以及技术诀窍(know-how)。
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可以给予其所有人一种专有权,在本文的语境下,一种商业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可经法律授予,例如,涉及专利、商标或者作品的专有权。它也可以是企业自行统筹安排的结果,如对商业秘密和技术窍诀的独占实施。正是由于这种专有权,知识产权资产将给其所有人带来竞争优势。
在开始下文的阐述前,有几点值得说明。
第一,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在企业所有资产中是最差的。然而,在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通常被认为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变现能力最强)。但目前,法国知识产权交易没有一个像不动产市场那样的高交易量的市场或交易所。
第二,企业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会超过企业自身的价值,但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一准则也有例外。
第三,一项专利仅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会赋予其所有人独占实施权,专利申请不赋予独占实施权。专利权被授予后,还须缴纳年费予以维持,否则独占实施权将终止。
第四,2008年的一个研究表明,仅20%的已授权的欧洲专利的单个价值达到或超过300万欧元,而这20%的专利的价值之和占所有授权欧洲专利总价值的90%。第五,知识产权评估是对企业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予以价值评估,而非就某单个专利展开评估。
“价值”一词可有多种不同理解,但本文将从商业角度界定“价值”,即在真实交易中实现的价值,或者简单地说,买家为了获得一资产的某种权利向卖家支付的对价。
因此,资产的“真实价值”是达成某项交易的价钱。这项交易离不开交易双方(买家和卖家)、标的物(知识产权)以及日期等事项。任一事项的改变都将改变交易对价,从而改变我们所谓的“真实价值”。
然而,大多数时候,当请求评估时,“真实的交易”还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价值最初只是一个期待,后经评估师转变为报价。此报价将是买入/卖出报价。众所周知,报价的目的是为了启动交易。因此,买入/卖出报价应该有足够吸引力使得交易相对方愿意以相应价款完成交易。从这一角度看,合理价值即一个报价,这个报价由一方提出,另一方也接受,包含交易相关方、标的物、时间以及发出报价的一方等内容。发出报价的一方通常是评估请求人,应是已知的或明确的,而另一方却可以是潜在的或虚拟的。报价内容项里“日期”也同样重要,它应是预计的交易日期,即便交易是潜在的。“日期”通常与评估日期临近,或是一个未来的日期。
鉴于上述,评估应从确定评估请求方的期待着手。
不管请求方是买方还是卖方,评估师计算的报价都应符合请求方的期待,否则报价从根本上就是不可接受的。当然,可能会有讨论,但讨论的目的不是去说服评估师,让其觉得评估价值过高或过低了。讨论是为了分析原因,研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改善状况,或怎样执行一个新的评估使请求方的期待得以回应。
当评估师的评估与请求方的期待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请求方的期待建立在错误分析角度之上。比如,请求方是实际的或潜在的卖方(多数时候是这样),但该卖方却像买方一样权衡其期待。
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以下6类价值的集合:
获得(无形资产的)成本
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的价值(过去或将来)
无形资产所衍生的选择权价值(选择抛弃、延期等)
最低回报
折旧
预期利润
获取价值是指为获得无形资产所花费的价值。如果评估请求方是无形资产的所有人(基本上是卖方),获取价值相当于获得专利所支付的款项,或者(因项目而异),实现相应发明所付出的代价(即研发与科技成本)。获取价值实际上是一项投资。
站在买方的角度,买方发出买入报价,这个报价应具备能说服卖方出售标的物的能力。
站在卖方的角度,卖方收到买入报价。此时,无形资产合理的价值是:
(获取成本) - (折旧) - (过去收入) + (最低回报) + (利润) [方程式 1]
评估师将评估这个合理价值(按方程式1)。
确定方程式1前4项的前提是分析师能够查阅潜在目标卖方的账目。基本上通过回顾过去就可以确定前4项。第5项“利润”,是卖方的潜在可获得利润,而不是评估请求方可获得的利润。“利润”必须调整到可以使报价具有足够吸引力,它的价值肯定将受买方各种考虑的限制。从根本上说,买方只有在其投资可以得到回报时才肯愿意支付溢价。
当评估请求人是潜在的卖方时(大多数情况是这样),卖方发出买入报价给潜在的买方(经常是虚拟的)。
站在收到报价的买方的角度,公平的报价或合理的价值是:
(未来收入) + (选择权价值) - (最低回报) - (利润) [方程式 2]
同样,评估师将评估这个价值(按方程式2)。
再一次说明,“利润”是一个价值。在这个背景下,利润是卖家为了让报价足够诱人,由卖家让渡出来的价值。利润价值同样取决于卖家的各种考虑。按方程式2评估与方程式1不同。在方程式1中,价值可通过已有可用数据来确定。而方程式2却要求放眼未来,评估未来收入、选择权价值。因此,方程式2中的价值需要被预测,而预测必须以一个假定的项目为前提。所以,按方程式2评估需要确定潜在买家的项目。
由此也可看出,卖方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由方程式1确定(方程式中“利润”为0)。买方能接受的最高报价由方程式2确定(方程式中“利润”为0)。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肯定不会是最具吸引力的,无论站在哪个角度。
一旦理解了上述评估原理,执行评估并不需要,也不应需要运用到复杂的数学公式。
90%的评估可通过Excel类型的简单电子表格执行。然而,评估需要严谨,经常需要计算大量数据。评估方法应是大众熟悉的,经过实验的以及可核实的。一个好的评估不应只提供一个单一价值,而应提供能覆盖多种可能性的一套价值。要做到这一点,可使用基于Monte Carlo方法的计算机软件,但这并不是必须的。评估最难部分在于预测未来收入价值以及选择权价值。
选择权是由知识产权专有性衍生而来的可能性。根本上说,存在两种选择权可供考虑:放弃选择权与延期选择权。选择权将作为潜在买方项目的一部分进行评估(如果相关)。
简单地说,放弃选择权赋予潜在买家一种可能性:当买家项目并未取得预想的成功,他可以终止项目,尝试将购买的知识产权再卖出,从而回收部分投资。同理,当项目没如愿成果,延期选择权赋予另一种可能性,即买家可以暂停项目一段时间,等到条件更有利时恢复项目。
评估的基本方法有计算现值PV的方法,计算净现值NPV的方法以及计算内部收益率IRR的方法。这些基本方法在互联网许多网页上都有介绍。计算选择权价值可借助Black-Sholes模型,或者用一个更简单的方法,即二项网络方法。这些方法虽然稍加复杂,但也在互联网上能找到相关说明。
当我们考量未来,未来收入的预测应当重视不稳定性及风险。这是评估中最棘手的部分,不巧这会给评估价值带来巨大影响。这些价值的确定一般需要评估师根据其研究和经验作出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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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an Christophe HAMMAN IPSIDE专利代理人
译者:宋昕哲 法国知识产权博士 IPSIDE研究员
供稿:欧洲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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