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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权保护制度即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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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加拿大版权保护制度即将进行调整

加拿大版权保护制度即将进行调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加拿大版权保护制度即将进行调整


根据美国、墨西哥与加拿大达成的一份协议(USMCA),加拿大将会对本国的版权保护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


根据近期签署的USMCA,加拿大已同意将本国的版权法律与美国的法律保持一致,并准备将创作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再延长20年。


保护期限


从此以后,版权的保护期限将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70年。目前,加拿大大多数的版权保护期限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的50年,而且这一规定已经延续了很久。


1998年,美国率先将版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寿命再加上死后的70年,而在此前美国也是采用的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了《松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这部法案是以一位名为松尼.波诺(Sonny Bono)的已故国会议员来命名的。这位议员在一次滑雪事故中不幸罹难。


实际上,欧盟各国以及英国最早设立了这种延长至作者去世后70年的保护期限,并将这种保护期适用到欧洲与英国的艺术家以及那些来自于非欧盟创作者的原创作品(当前,前提是这些作品在其诞生之地也受到了版权保护)。


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加拿大当前的版权以及人身权(moral rights)保护期限仍然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因此加拿大的创作者是无法在其他国家享受到这种长达70年的保护期限。换言之,虽然全世界各地区大部分的版权都能享受到额外20年的保护期,但是加拿大的版权却不能。


此外,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以前加拿大的版权制度从未考虑过要延长这种50年的保护期。因此,随着新USMCA的到来,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将会得到扭转,而此举也势必会让加拿大的创作者们受益。


具体的实施形式


显然,人们很想弄清楚这种延长的保护期限规定将会如何实施。举例而言,这种期限将如何适用于那些去世不满50年的创作者的遗传,以及上述遗传的保护期是否也会相应地延长20年。


不过即便如此,人们仍有如下困惑:对于那些超过50年保护期但是未达到70年保护期的作家遗产将作何处理?是否这些遗产的保护期限也将延长?或者这些规定仅仅将适用于在上述法律实施后去世的作家遗产?


当前的版权转让以及许可将作何调整


人们担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现有已经转让或者对外许可的版权将会作何处置,是否这些版权保护期也会自动延长20年。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于这些版权作品的创作者来讲无疑是个不利的消息,因为这将意味着其并没有获得延长保护期所对应的那部分费用,而且这是在原创者签订协议的时候完全没有预料到的事情。


此外,加拿大可能还会对涉及到版权的各项法律做出其他一系列的修订与变更。例如,根据《加拿大版权法》第14条的的规定,除非作为原创者的艺术家生前在遗嘱中明确交代了有关转让以及许可等工作的安排,否则的话这些作品的版权在其去世后50年的后半段将会视同为遗产(此处不包含集体作品)。因此,如果版权的保护期变为70年的话,上述25年的转换期限是否也会相应调整为35年?


加拿大皇家版权规定的去留问题


根据美国的《版权法》规定,联邦政府并不拥有政府文档的版权。这一点与加拿大的规定正好相反,因为加拿大的“皇家版权(crown copyright)”规定明确指出加拿大政府将拥有各类官方机构原创资料的版权,而相应的保护期为50年。因此,人们想知道上述规定是否将会彻底地删除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美国人密切关注加拿大《版权法》的修订工作,但是最终该项规定是否会废除仍需要有关各方继续保持关注。


人身权


上述20年的延长保护期还应该适用于人身权。这种权利对于艺术家以及其遗产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与上述艺术家以及相关作品的声誉是息息相关的。


在加拿大,虽然人身权来自于版权,但是其却是一种独立于版权而存在的权利。具体来讲,即使创作者对外出售了自己的版权,但是这些艺术家以及其作品仍将拥有人身权,除非其明确放弃了上述权利。


“作者”所拥有的上述权利如下:有权对相关作品著作权提出明确的主张;有权阻止出现各种歪曲、损害或者(以其它方式)修改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会对作者的荣誉和名声造成损害)。同时,上述作品“声誉”的权利也需要得到保护,即作者有权阻止他人借助将上述作品与某种产品、服务、诉讼或者机构联系到一起(此举会对作者的名誉或者声誉造成损害)而对原创作者的声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截止到目前,根据加拿大的规定,歪曲、损害或者修改绘画、雕塑或者雕刻作品的举动会被视为侵犯了上述人身权。不过,这里也有一部分不算作侵犯人身权的例外情形,诸如对作品的位置进行更改,对公开作品的物理方式进行更改,对作品的物理架构进行更改或者出于保护作品的善意而采取了一些必要措施等。上述这些行为均不属于歪曲、损害或者(以其它方式)修改作品的行为,并因此而不会被视为侵犯了人身权。此外,作者既有权以原创作者的身份与相关作品进行捆绑,同时也能够选择保持匿名身份。


虽然作者无法转让这种权利,但是其却可以选择放弃一部分或者全部人身权。


根据加拿大的规定,这种人身权是可以继续传承到作家的遗产作品或者其遗嘱受益人身上的。因此,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点与美国的法律截然不同。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人身权在创作者去世时就会立即失效。


显然,这也为人们留下了一些悬念,即加拿大是否会作出改变来与美国法律保持一致,以及是否加拿大会在将版权保护期提高到70年的同时选择让作者在去世时自动丧失人身权。


捐赠问题


根据《加拿大文化财产法》的规定,人们是无法对外捐赠版权的。由于加拿大文化财产出口审查委员会并没有获得处理艺术家捐赠知识产权一事的授权,因此人们只能根据普通的慈善捐赠条例来进行捐献。根据《文化财产进出口法案》的规定,艺术家是无法因为捐赠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获得任何税收优惠的。而且这部法案只能适用于艺术家的实体财产。


本次调整会带来何种后果


鉴于加拿大或许会在未来对本国的版权以及人身权保护期限进行调整,人们应该重新审视下当前的版权转让以及许可工作(无论是独占还是非独占性的协议),毕竟版权保护期极有可能会延长至70年。而且,由于加拿大《版权法》第14条也有可能随着保护期的延长进行调整,因此人们可能会在指定“人类”的艺术作品遗嘱执行人(或者企业组织)时面临一定的选择难题。


维护遗产作品权利的初衷


加拿大法律界在起草这部《版权法》时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确保艺术家能够把握住其作品所带来的每一个机遇,而且他人在使用其原创作品时也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保护期的延长实际上是为艺术家的遗产作品带来更多的收益。而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某位艺术家去世后,如果所有人都很认可这名作家的作品价值,那么这些作品仍会获得相应的收益,并以此来补贴艺术家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显然,多延长出来的20年保护期也是为了达成上述目标。


弥补缺少追续权的遗憾


实际上,加拿大并没有为所谓的“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制定出任何法律。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与欧洲各国一直都有涉及到“追续权(droit de suite)”的法规。根据这些法规,即便艺术家公开拍卖了自己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该作品的价值在持续攀升,这名原创艺术家仍可从中获得属于自己的一份收益。因此,加拿大此次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20年的做法将会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这种缺失。


总而言之,人们应该继续关注加拿大联邦政府所作的修订是否会与USMCA的规定保持一致,以及加拿大是否会与美国就此事进行磋商。当然,针对美国是否会提出否决票,双方是否会进行磋商以及最终是否会按照美国的意思进行更改等问题,只有时间才能给出答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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