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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时效的思考与观察
2017年十月一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第九章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该如何适用,则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对此问题做了相应检索和研究,以供大家参考。
一、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梳理以及问题所在
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而言,其有专门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当前对于诉讼时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而言,是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第一句即“诉讼时效为三年”,还是适用其第二句“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此问题,2017年1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其第(三)点提到了《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即“《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本意见中“之前”、“之后”均包括本日)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该参考意见,一般应当按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规定为两年的,应当适用三年的规定。那么按此逻辑,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时效属于特别法规定,但是诉讼时效规定均与民法通则的两年规定一致,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然而该意见仅仅是参考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同时北京高院民一庭并不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该参考意见能否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值得质疑。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二、司法实践的观察
在法律和相关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态度则非常重要。为了了解司法实践的态度,笔者在知产宝上以关键词“诉讼时效”、“三年”、“裁判日期:2018”、“侵权”进行了检索(检索日期:2018年11月8日),经过一一甄别和筛选,得到了以下13份明确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裁判文书,具体如下表所示。
按案件类型对上表进行分类:商标案件5例,著作权案件8例,具体占比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目前明确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件中,以著作权案件居多,并且未检索到专利案件。
将上表案件按照地域分类,裁判法院所在地域主要有:四川、福建、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具体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裁判法院所在地域以北京和福建居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四川、福建、广东的均为商标案件,北京、浙江、江苏的均为著作权案件。
三、结论
综上论述,总结来看,值得大家考虑的有几点:
(1)目前仍未检索到专利案件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例,这也可能由于专利诉讼时效在《专利法(2008)》有规定,变动的难度较大,而商标和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均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变动难度较小;
(2)目前较为明确的是,在北京主张著作权案件三年诉讼时效问题不大,在福建主张商标侵权案件三年诉讼时效也存在可行性,其他案件类型或者地域仍然需要慎重考虑;
(3)如果要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诉讼时效,则必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即主张三年诉讼时效的前提是在2017年10月1日案件仍然在原有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4)对于持续侵权的情况,如果适用三年诉讼时效,那么损害赔偿到底该倒推两年计算还是倒推三年计算?能否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又同时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倒推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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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威 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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