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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汪源 中国政法大学
原标题:疑似专利海盗讹诈中国企业!妄图高额赔偿金
近日,国内企业扎堆发布新机,外形优美、性能优良。为消费者带来不少选择。但是,在这场新产品批量登场的热闹局面背后,却不乏蹭热度者的身影。先是OONO公司指控国内某手机厂商的全面屏设计侵权,之后又有相关机构,起诉某国际知名电子产品企业侵犯其专利。通过资料梳理,笔者发现,上述两家公司系同一班人马。从9月底至今,在中美两地频繁“叫板”知名企业。其实,这属于专利海盗的常规套路,即大量收购专利形成专利池,待相应企业投入大量资产并进行批量生产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后,再伺机出击,以诉讼的方式谋取利益。迫使被诉企业在“两害取其轻”的思维下,被迫与专利海盗达成和解,支付所谓赔偿金。所以,国内企业扎堆发布手机,全面屏热度最大时,就遭“专利不良人”盯上的原因所在。
国内各大企业发新机,携大批自主知识产权来袭
近期,国内各大企业相继发布年度旗舰产品。如华为的Mate20系列,小米的MIX3系列。双方企业你追我赶,相互竞争之举,客观上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国产良心手机的机会。作为一个法律学人,笔者在研习知识产权之余,对近年来国货旗舰手机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运用情况尤为关注,故以近期发布的小米MIX3为例,笔者决定对该系列机型的自主专利研发与运用情况,一探究竟。
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进行系统检索发现,本次产品共涉及四项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和三项设计专利。比如全面屏外观专利,在2016年9月30日就已经申请,授权公告号是 CN 304122844S,申请号 201630475888.4。
申请号为“CN201730027880”的刘海屏外观设计专利,在2017年1月就已申请。而相关系列产品,于今年五月底才首次发布。从专利申请时间可知,小米至少3年前,就开始为该款机型进行相关专利布局。
早在MIX3发布前夕,小米联合创始人林斌日前在微博写:"有人问小米为什么不做升降摄像头,其实我们在2015年就申请了升降摄像头的技术专利,而且还做了工程机,虽然升降镜头技术也不错,但无法达到小米MIX3的功能定义要求,所以我们选择了滑盖全面屏。"
此处应当划重点的是——“还做了工程机”。
事实上,根据“书面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和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是申请专利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只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即可。
换言之,专利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方案。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专利在获得授权后,都没有变成实物出现在世人面前。即便做出实物,为了节约成本,国际各大企业很多时候也只会将获得专利的那一部分进行生产试验。
在笔者看来,小米为了测试摄像头,做出整台工程机的行为可谓十分良心。惊喜之余,笔者不得不由衷感叹,近年来,以小米、华为为代表的民族企业,正以重视科技研发与重视发明专利的切身行动,打破了国人以往对民族企业“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刻板印象。
某疑似专利海盗公司趁热博眼球
非常具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当国内各大科技厂商忙于发布新品之时。深圳某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开发文宣称:“滑盖全面屏技术,为美国oono公司首先发明并实际运用”。
在该文中,oono公司宣称其于2017年10月10日,在上海的“全面屏战略发布会”上公开了名为“Systemsand Methods for Achieving True Full Screen Display in Handheld Terminals”(在手持终端上实现真正全屏的现实体统和方法)的技术工程制品,且将该工程制品称为:“上海滑块”,并宣称该技术方案已在美国申请专利并向世界知识产权举申请PCT(专利合作条约)。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笔者以该专利英文名称在美国专利局网站进行检索,但据查询结果可知,美国对该技术方案尚未授予专利。
换言之,如oono公司所言为实,则“上海模块”技术方案目前在美仍处于专利审核阶段。在美国,专利被分为发明与外观设计两类,一般情况下,美国发明专利审核周期为2-3年左右,外观设计专利审核周期为1年左右。
但近年来,由于美国实施专利期限调整制度(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的概率增加,导致美国专利审查时间出现了较大幅度延长,这也将随之导致该技术方案得到授权的时间大幅度延长。 PTA:指的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因专利局或者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专利申请期限不必要的缩短,在最终确定专利期限时相应对该段时间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我们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对“上海模块”是否具有专利权这一事实进行肯定性回答。
另一方面,即便该“上海滑块”技术方案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也无法直接对国内全面屏手机厂商,在中国的销售行为造成影响。因为根据专利地域性原则,在美国获得授权的专利,无法当然直接在中国获得授权。
所谓的“PCT(专利合作条约)”,并不代表该企业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这项合作条约,只是在申请程序上进行了简便,即技术方案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后,无需申请人亲自到中国申请专利,由世界知识产权局帮助其代为提交。只是承担了“国际邮递员”的功能,是否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还要经过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再次实质审查。
也就是说,oono公司这项技术方案,还没有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不应妄加指责国内企业侵权。
何况,oono公司在美国专利权是否能得到授权未卜,在中国是否能获得专利授权更是前路茫茫。用一个尚未产生之物,暗喻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面屏侵权,在笔者看来实在是无稽之谈,充其量博君一笑罢了。
再遇专利“不良人”?
从网上目前公开资料可知,此次在网上发布声明的oono公司与上月末在美对小米自拍杆产品提出诉讼的Deraltech公司存在微妙关联。
Deraltech上月在美提起诉讼专利中,部分是从杨金荣和Ramzi Khalil Maalouf等人处收购的专利或获得的授权,而OONO公司则是由杨金荣和Ramzi二人共同设立。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韩国三星电子公司即将面临一场诉讼,事关其手机“超级省电模式”涉嫌专利侵权事宜。这是美国David L.Hecht律师,代表专利权发明人Jinrong Yang和Ramzi Khalil Maalouf起诉的。
所以,起诉小米自拍杆侵权、指控小米全面屏侵权、向三星手机超级省电模式发起诉讼,均是同一班人马。
短短一个月内,“专利不良人”多次向多家知名企业发难,在具体个案事件的背后,专利海盗的行为模式与组织机构本质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思考。
专利海盗的组织本质,是不从事具体专利产品的生产制造。他们从个人、企业或高校收购大量专利,形成专利池,收购目的在于希望从被诉方处取得高额的和解金。
由于各国专利法通常以”产品销售额”为侵权赔偿计算基数,而专利海盗不进行实际产品生产销售。故而他们可以有恃无恐的对其他公司提起诉讼,并不担心被告提起反诉,或成为被诉对象。
专利海盗是行为套路是,前期大量收购或委托研发低质量专利,待相应企业投入大量资产并进行批量生产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后,再伺机出击,以诉讼的方式谋取利益。
因为在专利诉讼中,一旦被判决侵权,被诉方将面临以销售数额为计算基数的高额的赔偿金,且相关被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将被同时禁止。此时,专利海盗将乘机提出和解,确定一个远低于法院判处赔偿金数额的和解金。被诉企业在“两害取其轻”的思维下,被迫与专利海盗达成和解,支付所谓赔偿金,以息事宁人。
至此,大家也应当明白,国内企业扎堆发布手机,全面屏热度最大时,就遭“专利不良人”盯上的原因所在。
无论从性能与价格定位,或科技与设计美感出发,小米MIX3以及华为Mate20都将成为2018-2019年的热卖机型。此时,专利海盗从专利侵权层面对其进行发难,是希望小米也运用“两害取其轻”的思维,被迫接受和解,并支付赔偿金。
而今天的小米、华为等中国企业,在专利研发的道路上早已迅速成长。以小米为例,截止2018年4月,小米集团已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万六千多件,其中已有近四千多件专利获得批准。在海外,小米集团也累计向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九千余件,其中已有三千五百件获得批准,得到授权。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与专利阵营,绝对不容小觑。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浇灌属于自己的“专利之树”,体现的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能力,更是这家企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责任与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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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源 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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