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岳晓萍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浅谈说明书撰写中关于公开充分要求的思考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其中,关于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的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规定,在审查指南中有相应的解释——关于清楚的解释是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关于完整的解释是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在阅读了一些相关文献后,笔者发现很多学者或代理人更注重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研究,而未花费很多笔墨在说明书的撰写上。鉴于上述情况,笔者以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问题为例,就说明书撰写中公开充分的要求略陈浅见,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笔者认为代理人在撰写说明书时,需要将自己看成是一名产品的设计人员,将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作为对应产品的设计过程。
也就是说,代理人需要清楚该产品为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需要哪些部件,以及各个部件的组合方式。例如,在一篇专利申请中,申请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相关技术中热水器的保温水箱容易滋生细菌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保温水箱中设置臭氧发生器。申请文件公开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臭氧发生器包括电源模块、臭氧产生模块和高分子保护壳,电源模块将市电转变成直流电供给臭氧产生模块使用,电源模块和臭氧产生模块密封在高分子保护壳内,高分子保护壳提供给电源模块和臭氧产生模块干燥的运行环境,臭氧分子可以通过高分子保护壳,水分子不能通过高分子保护壳”。然而,并未具体公开臭氧发生器如何进行电连接,其电源线如何在保温水箱中走线的问题。
在接下来收到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也就该问题提出疑问——本申请中并没有公开臭氧发生器如何进行电连接,其电源线如何在水箱中走线如何对连接处进行绝缘以防止在水箱中漏电的问题。由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缺少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答复上述审查意见时,虽然可以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进行意见陈述,主张电源模块位于高分子保护壳内,由于高分子保护壳具有阻止保温水箱中的水进入的特性,可以保证电源模块所处的环境是干燥环境,从而,不会出现电源线在水中走线的情况,也就不需要采取绝缘措施以防止水箱漏电的问题,但是,由于在撰写说明书时未明确记载臭氧发生器的电线如何由保温水箱内部延伸至保温水箱外以连接市电电源,审查员也可以选择不采纳上述推论内容,导致该新申请由于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其次,笔者认为代理人在撰写说明书时,还需要将自己看成是一名产品的测试人员,将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作为对应产品的测试过程。
也就是说,代理人需要清楚该产品在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各个部件的工作方式。例如,在一篇专利申请中,申请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供给热水的同时,去除掉自来水中的残留氯成分的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保温水箱上设置除氯层的技术手段。其中,除氯层包括护架和滤芯(包括活性炭和亚硫酸钙)。另外,在保温水箱上设有更换窗,该更换窗的位置与除氯层的位置相对应,可以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用户打开更换窗,将滤芯从护架中抽出以更换新的滤芯。”然而,申请文件却未具体公开更换窗的密封结构,以保证方便维护滤芯的同时防止流体泄露。
在接下来收到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也就该问题提出疑问——本申请没有公开如何通过更换窗对滤芯进行维护,此外,本申请也没有公开更换窗的密封结构,如何方便维护滤芯的同时防止流体的泄露。由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技术手段,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答复上述审查意见时,由于说明书中确实未记载更换窗的结构,并且删除更换窗相关的记载也不影响解决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更换窗,由于除氯层的滤芯包括活性炭和亚硫酸钙,通过亚硫酸钙与残留的氯成分进行化学反应、以及活性炭的吸附特性,可以实现去除掉自来水中的残留氯成分的效果。因此,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删除了关于更换窗的记载。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修改方式虽然可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但是以删除附加技术特征为代价,牺牲了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若该申请是发明申请,若申请了提前公开,由于初审后合格即公开的程序,导致该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但是得不到保护,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申请文件作为一种集法律性与技术性为一身的文件,在撰写时不仅需要注意合理布局权利要求,以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还需要兼顾说明书撰写应充分公开以使本领域技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要求。由于申请文件在提交后,其修改不能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若撰写的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则即便权利要求布局的再好,该申请文件的撰写也存在先天缺陷,且该先天缺陷不容易通过后期修改来克服,严重影响申请文件走向授权。上述文章由两个案例简述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对申请文件授权前景的影响,纯属个人的一点点浅见,如有不当之处,还请业内资深人士海涵、指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岳晓萍 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IP生态新格局!「G40亚太知识产权领袖闭门峰会」震撼来袭!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