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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似乎给出了答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然而,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审理实务中一直有不同的声音。而对于由地名和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如何认定其整体有“其他含义”,是本条款适用的难点,也是不同审理部门的主要分歧所在。本文试根据两件商标驳回复审案,浅析这一问题。
案情简介
1.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驳回复审案
哈尔滨归一啤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驳回理由之一是,哈尔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驳回复审、一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继续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由驳回。但在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结论相反的判决。北京市高院认为,哈尔滨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中还包括汉字“归一”,“归一”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语,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识别为地名,可以发挥表明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驳回复审案
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660828号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商品上。商标局、商评委以金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为由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认为,申请商标除金门字样外,还包含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在整体上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金门高粱酒商标是高知名度商标,金门二字在酒类商品上已形成标识该商品来源于申请人金门酒厂的含义,使得申请商标进一步脱离了表示地名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均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两件商标有相似之处,都由地名和其他显著部分组合而成,法院最终均认为商标整体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同的是,在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指出申请商标还包含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却并未仅停留于此,而是作了进一步论述,指出金门二字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而不再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的论述更为重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才使得这一判决更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被作为地理位置的名称加以识别,往往具有指示产地的作用而缺乏显著性。此外,由于其为公共资源,如由单一主体作为商标加以垄断,势必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只有当商标中的地名脱离其地理名称的含义时,才能完全避免其在使用中产生问题。也正因如此,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认定,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一直较为严格。如印象丽江、达柏林、北京奔驰等商标驳回案中,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均认为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一般而言,含地名的商标被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有两种情形:
一是经过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其不再具有指示地理来源的作用。如银绵竹、宁夏红分别为白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也属于此种情形。
二是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字面含义。如在苏黎世家商标驳回复审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苏”“黎”为我国常见姓氏,“世家”亦为固有词语,可以理解为世代延续的人家,表达了一脉相承的含义,因此商标整体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当然,此种情形下“其他含义”的认定也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如对上海故事、巴黎春天等商标,在实践中仍有不同的观点。
从以上准予注册的商标案例也可以看出,含地名商标是否形成“其他含义”,应充分考虑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后是否脱离了地理名称的概念。这里要考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商标的市场使用、字面含义、地名本身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此,“其他含义”的取得,要么经过长期使用,要么经过文字设计与安排,而并非地名与其他要素的简单相加。
至于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一案,“哈尔滨”虽与其他显著部分组合,但哈尔滨作为全国知名的省会城市,其地名含义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即使附加其他构成要素,其整体仍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指定商品来自哈尔滨。对于此类商标,在核准注册时,还是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全面考虑其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带来的问题,如商标转让至其他地域后,可能产生的产地误认;一概地允许此类商标注册,可能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中地名的滥用现象等。
有关建议
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商标法》没有一概地禁止。什么样的地名商标可以获得注册?规则的抽象和商标的复杂多变,一直是困扰《商标法》适用的难题。法律的精神有待在千变万化的个案不断地加以阐释、明确,以求审理尺度、法律适用的统一。
回到地名商标注册的问题,笔者认为,商标的功能是用于标示商品来源,而地名往往用于指示商品产地,故不宜也无必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宜主动避让。此外,由于审理部门对地名条款的认识和适用尚未完全达成共识,此类商标的注册往往一波三折。为减少获准注册的不确定性,建议慎重选择含地名的商标。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黄丽 商标局异议三处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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