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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怀瑾辞世六年 巨额著作权纠纷案今日在沪二审落槌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苏州逝世,享年95岁。南怀瑾精通易经、国学和佛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在两岸影响巨大,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然而,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与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历经4年的诉讼,上海高院9月28日午对这起案件二审落槌宣判。
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身后的巨额著作权纠纷案备受关注。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历经4年的诉讼,上海高院9月28日午对这起案件二审落槌宣判。
事件回放
大师辞世风波起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苏州逝世,享年95岁。南怀瑾精通易经、国学和佛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极传播者,在两岸影响巨大,生前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然而,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与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据悉,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在大陆和台湾育有子女共6人,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南怀瑾逝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于2014年4月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根据声明书记载,南怀瑾在台湾的子女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5月,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其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记者同时了解到,南怀瑾先生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该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一审诉讼中,南小舜确认,2008年之前,南怀瑾的版权费均汇往谢锦烊保管的南怀瑾账户上,由谢锦烊负责支出。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妟向谢锦烊提出因做账需要,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并由郭姮妟负责支出。
南小舜与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确认,南怀瑾遇有开支时,会交代郭姮妟予以处理,如他曾在2009年8月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诉讼中各执一词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同时他指出,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没有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收取南怀瑾作品版权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复旦出版社则表示,该出版社从1989年起与南怀瑾有接触,1990年,老古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版权所有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2010、2012年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老古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南怀瑾曾于2001年出具《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原告所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老古公司收费,只是款项流转上的代收安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赠与”一说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捐赠书》落款部位“南怀瑾”署名字迹系硬笔(签字笔)黑色墨水直接书写而成,该署名字迹与南怀瑾签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但鉴定部门无法确定“南怀瑾”署名字迹的形成时间。
在老古公司提供的《委托书》中,记者看到,委托内容为:“兹委托郭姮妟为本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处理我所有的作品在大陆的全部著作权事项。代理权限:代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处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其他有关事务;代为非讼或诉讼处理著作权纠纷,包含代为协商、代为起诉、代为决定、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或调解、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以及代为处理其他一切有关本人所有作品在大陆的著作权之法律事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本委托人均予以认可。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在《许可使用证书》里,则清晰地记载着:第一,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公司。老古公司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第二,老古公司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怀瑾之作品权利年限同。第三,老古公司应支付之版税权利金悉数留作筹设上海老古文化事业及其营运之用。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老古公司在二审中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的本诉诉讼请求并支持老古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老古公司认为,第一,原审本诉中老古公司与复旦出版社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原审反诉系著作权归属争议,与复旦出版社并无关联,且只有确定涉案著作权归属后才能判定复旦出版社是否侵权,原审法院将应当先后处理的法律争议在一案中审理,有违法定程序。第二,《捐赠书》南怀瑾签名经鉴定属实,被上诉人主张《捐赠书》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原审判决否定《捐赠书》的真实性,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律。第三,南怀瑾知悉老古公司以权利人名义与复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且老古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姮妟曾在南怀瑾在场的相关会议上提出南怀瑾作品版权归属于老古公司,可证明南怀瑾确已将作品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但原审判决遗漏此事实。
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认为,第一,《捐赠书》上的南怀瑾签名经司法鉴定已确认真实性,根据《捐赠书》南怀瑾已将其所有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老古公司作为权利人有权与复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原审判决否定该《捐赠书》的真实性,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依据南怀瑾出具给郭姮妟并经公证的《委托书》,郭姮妟有权出具《许可使用证书》,该《许可使用证书》已对南怀瑾作品的许可使用权作出处分,原审判决将《许可使用证书》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转委托,属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复旦出版社与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合法有效且南怀瑾均知情,南怀瑾去世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南怀瑾去世后复旦出版社暂缓支付剩余版权费,系因当时客观上难以区分著作权归属,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认定复旦出版社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获悉,就在本案诉讼之前,南小舜还曾以被告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为由在浙江提起诉讼。2014年1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南小舜的诉讼请求。
历经4年,今天上午9时30分,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及复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在近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他们认真倾听了法官的宣读内容,最后平静地签收了判决书。
>>>>事件时间线
1980年:南怀瑾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
1994年:老古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
2001年1月:南怀瑾签署《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
2001年6月:郭姮妟签署《许可使用证书》
2003年9月:上海老古公司成立
2004年10月:老古公司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
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成为上海老古公司股东
2008年12月:复旦出版社的支付方式从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变更为向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
2009年8月:南怀瑾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2012年9月:南怀瑾逝世
2012年10月:李素美表示南怀瑾的版权版税属于南家子孙
2014年1月:浙江温州中院就南小舜诉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4月:南怀瑾在台湾养育的4位子女声明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继承权
2014年5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宋钏,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2014年10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小舜,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一审诉讼
2015年4月:老古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交《捐赠书》(《捐赠书》显示署期时间为2003年2月)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
2017年3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受理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上诉请求
2017年9月:南小舜去世,上海高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2018年9月28日: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东方网
记者:李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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