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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种马铃薯月饼及其制备方法」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中秋佳节,月饼成为应景美食。本文分享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月饼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祝知识产权圈的朋友们,中秋快乐!本专利最早被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之一为由作者君之在下厨房网站,于2011年06月09日公开的“广式五仁月饼”文章。
涉案专利:
201510102693.X、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月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
案由: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附:决定书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2693.X、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月饼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广式五仁月饼,作者:君之,下厨房网站,网址:www.xiachufang.com/recipe /21395/?ref=alading,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4222224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月饼,其由面皮和馅料组成,其中所述面皮由下述原料制成:面粉50-75重量份,马铃薯全粉25-50重量份,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以及水5-8重量份;其中,所述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以及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加入水5-8重量份混合搅打进行乳化制得乳化液;所述果葡糖浆为71%的果葡糖浆;
所述馅料包括以下原料:马铃薯全粉100重量份,白砂糖5-10重量份,瓜子仁1-5重量份,花生仁1-5重量份,芝麻1-3重量份,核桃仁1-3重量份,松仁0.5-1重量份,植物油5-15重量份,玫瑰酒3-10重量份以及水15-25重量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月饼,其特征在于,所述面皮由下述原料制成:面粉60-70重量份,马铃薯全粉20-30重量份,果葡糖浆60-70重量份,植物油20-30重量份,单甘脂0.5-1重量份,碳酸氢钠0.2-0.3重量份以及水5-6重量份;
所述馅料包括以下原料:马铃薯全粉100重量份,白砂糖8-10重量份,瓜子仁2-4重量份,花生仁2-4重量份,芝麻2-3重量份,核桃仁2-3重量份,松仁0.8-1重量份,植物油0-15重量份,玫瑰酒5-10重量份以及水15-20重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月饼,其特征在于,所述馅料还包括:葡萄干、枸杞、蓝莓粉、火腿丁、腊肉丁、咸蛋黄、油炸马铃薯粒、豆沙、油炸干椒段以及膨化豌豆粒中的一种或几种。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面团制作:称取面粉50-75重量份和马铃薯全粉25-50重量份混合均匀成为混合粉;称取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以及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加入水5-8重量份混合搅打进行乳化制得乳化液;在所述混合粉中加入所述乳化液进行搅拌并揉面,制成面团;
步骤二、馅料制作:称取瓜子仁1-5重量份,花生仁1-5重量份,芝麻1-3重量份,核桃仁1-3重量份以及松仁0.5-1重量份,于130-180℃温度下烤制出香,粗略压碎;然后加入铃薯全粉100重量份,白砂糖5-10重量份、植物油5-15重量份、玫瑰酒3-10重量份以及水15-20重量份,搅拌均匀揉捏成团;
步骤三、制皮:将面团分切、擀制成圆形饼皮,其厚度为2-5mm;
步骤四、包馅成型:取定量所述馅料,平铺于饼皮上,将饼皮包裹馅料并捏合饼皮,置于模具中压实成型,制成饼坯;其中面皮和馅料的重量比为1:1-4;
步骤五、烤制:将所述步骤四制备的饼坯入烤箱烤制,烤制温度150-200℃,时间15-30min;
步骤六、冷却:烤制结束后,月饼迅速取出进行冷却,月饼温度降至25℃以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所述圆形饼皮的重量为10-25g。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所述乳化液的制备具体包括:先将植物油10-40重量份与单甘脂0.1-1重量份混合溶解得混合液一;然后将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溶解与水中,加入50-80重量份果葡糖浆得混合液二;最后将混合液一和混合液二混合置于乳化机中,升温、搅拌进行乳化;其中乳化温度:65-80℃,乳化时间:5-10min,乳化机转速:1000-2000rpm。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四中的所述饼坯的重量为50-200g。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将烤制后的月饼进行包装,具体包括:将步骤六制备的月饼冷却至温度20℃以下,表面喷洒60-70%食用酒精,进行充气包装,包装气体为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用酒精用量为0.1-0.5g/枚。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六中的冷却步骤在冷却室中进行,冷却室的温度低于15℃,冷却室为十万级洁净室。”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面皮使用单甘脂和碳酸氢钠等作为添加剂且对其进行乳化,2)面皮和馅料中使用了马铃薯全粉,3)馅料中使用松仁和玫瑰酒,4)各组分含量略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月饼的营养、口感和性状。针对区别特征1),单甘脂是本领域常用来改善月饼面皮的回软、回油性能,而碳酸氢钠和枧水也都是月饼常用的膨松剂,二者经常互换使用;根据原料的溶解性质分别进行混合以及对水油混合的溶液进行乳化以取得更好的均匀度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乳化的参数也是经有限的调整即可获得的。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在黑土豆冰皮月饼的饼皮里加入了黑土豆粉、在馅料里加入了黑土豆蓉,其目的与本申请一致均是提高月饼营养。针对区别特征3),松仁是五仁月饼常用的配料之一,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玫瑰糖和酒,在此基础上不难想到使用玫瑰酒来代替上述两种成分以增加月饼的花香和醇香的口感。针对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似成分和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口感和生产的需要进行有限的调整,以获得适宜的参数,取得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月饼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10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常规调整即可获得,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07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其中所作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4中,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月饼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月饼其由面皮和馅料组成,其中所述面皮由下述原料制成:面粉50-75重量份,马铃薯全粉25-50重量份,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以及水5-8重量份;其中,所述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以及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加入水5-8重量份混合搅打进行乳化制得乳化液;所述果葡糖浆为71%的果葡糖浆;
所述馅料包括以下原料:马铃薯全粉100重量份,白砂糖5-10重量份,瓜子仁1-5重量份,花生仁1-5重量份,芝麻1-3重量份,核桃仁1-3重量份,松仁0.5-1重量份,植物油5-15重量份,玫瑰酒3-10重量份以及水15-25重量份。
所述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面团制作:称取面粉50-75重量份和马铃薯全粉25-50重量份混合均匀成为混合粉;称取果葡糖浆50-80重量份,植物油10-40重量份,单甘脂0.1-1重量份以及碳酸氢钠0.1-0.3重量份加入水5-8重量份混合搅打进行乳化制得乳化液;在所述混合粉中加入所述乳化液进行搅拌并揉面,制成面团;
步骤二、馅料制作:称取瓜子仁1-5重量份,花生仁1-5重量份,芝麻1-3重量份,核桃仁1-3重量份以及松仁0.5-1重量份,于130-180℃温度下烤制出香,粗略压碎;然后加入铃薯全粉100重量份,白砂糖5-10重量份、植物油5-15重量份、玫瑰酒3-10重量份以及水15-20重量份,搅拌均匀揉捏成团;
步骤三、制皮:将面团分切、擀制成圆形饼皮,其厚度为2-5mm;
步骤四、包馅成型:取定量所述馅料,平铺于饼皮上,将饼皮包裹馅料并捏合饼皮,置于模具中压实成型,制成饼坯;其中面皮和馅料的重量比为1:1-4;
步骤五、烤制:将所述步骤四制备的饼坯入烤箱烤制,烤制温度150-200℃, 时间15-30min;
步骤六、冷却:烤制结束后,月饼迅速取出进行冷却,月饼温度降至25℃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为降低月饼的热量和工业加工难度,本申请采用特定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并限定了面皮中各原料的配比,而对比文件1用于提供传统五仁月饼的手工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加入黑土豆粉是为了提高冰皮月饼的营养价值、丰富口感,并且其加入量远低于本申请中马铃薯全粉的含量。2)本申请增加了马铃薯全粉的含量,并相应加大了果葡糖浆的比例,但是增加马铃薯全粉和果葡糖浆在面团中的含量会导致面团筋力减弱,影响面团韧性和延伸性,增加工业制作难度。因此,本申请利用乳化液进行面皮的制备。并且,通过将果葡糖浆的浓度降低为71%,提高了面团延伸性和韧性,便于工业制作。而对比文件1和2均不存在上述面团筋力下降的问题,既未公开相应的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3)增加马铃薯全粉的比例会导致面皮粘性下降,为增加面皮和馅料的粘合力,避免烤制过程中面皮和馅料分开,本申请在馅料中添加量一定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对比文件2黑土豆冰皮月饼的制作方法完全不同于本申请,其选择黑土豆蓉作为馅料是为了增加营养,并不存在烤制加温导致的面皮馅料分开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07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6年12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引用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果蔬加工技术》,于新等编著,第411-412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1年03月;
证据2:《焙烤食品加工工艺与配方》,蔺毅峰等编著,第233-23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12月。
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原料及其配比上存在不同,并且工艺步骤和操作参数也存在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月饼的营养和口感。对于原料上的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月饼皮和馅料中加入马铃薯原料以改善营养和口感的启示。对于马铃薯原料的添加形式,本领域知晓马铃薯全粉是常见的月饼皮馅原料,在月饼浆皮馅中使用马铃薯全粉能够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表面丰满光润,馅心不干燥,不走油(参见证据1第412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月饼皮和馅中加入马铃薯全粉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本领域知晓糖浆面团适合制作浆皮包馅类糕点,糖浆浓度是决定面团软硬度和工艺性能的重要因素,糖浆的浓度与面粉的筋力成正比,面粉中面筋蛋白质含量高,筋力大,糖浆浓度应增大(参见证据2第233-235页)。月饼制作中常见的糖浆浓度为75%,马铃薯全粉蛋白含量低于面粉,筋力低于面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因此,基于本领域的上述认知,在使用马铃薯全粉的浆皮面团中使用与面团筋力相适应的糖浆浓度(如,71%糖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单甘脂、碳酸氢钠等原料的使用和替换,是基于本领域常识容易想到的。对于各原料的配比,在现有技术公开的马铃薯全粉与面粉配比的基础上常规调整即可获得。同时基于马铃薯全粉增加食品黏度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提高马铃薯全粉在馅料中的比例能够赋予馅料更好的黏度,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对于制备工艺和参数的不同,基于本领域的常识和常规操作,简单调整即可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常规调整即可获得,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通知书进一步指出:1)马铃薯全粉与面粉配合使用制作食品是本领域的常识,与本申请马铃薯全粉和面粉配比接近的使用量也为本领域熟知,如证据1公开了以50-70%马铃薯全粉和50-30%面粉制成糕点。从本领域已知的马铃薯全粉、面粉配合比例出发进行调整获得相应的月饼浆皮面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2)对于糖浆浓度,本领域知晓糖浆浓度和面粉筋力成正比,而马铃薯全粉的筋力小于面粉,因此降低糖浆浓度以适应包含马铃薯全粉和面粉的混合粉的筋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3)本领域知晓马铃薯全粉营养丰富、富含膳食纤维、脂肪含量低、热量低,并且通常月饼馅料在整个月饼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从提供营养的角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月饼馅料中增大马铃薯全粉的比例以改善月饼的营养价值,同时马铃薯全粉具有增加食品黏度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提高马铃薯全粉在馅料中的比例能够赋予馅料更好的黏度,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7项),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广式五仁月饼的做法,其饼皮用料包括中筋面粉、奶粉、转化糖浆、枧水和花生油,五仁馅用料包括核桃仁、葵花籽仁、腰果、西瓜子仁、白芝麻、糖冬瓜、桔饼、玫瑰糖、细砂糖、高度白酒、精炼植物油、熟糯米粉和肥糖肉。具体制作步骤包括:将干果放入烤箱,160度烤5-8分钟,干果冷却后,将核桃仁、腰果切成小碎块;桔饼和糖冬瓜切成小丁备用;干果、桔饼、糖冬瓜放入大碗混合均匀,倒入细砂糖、玫瑰糖、白酒、植物油和水,搅拌均匀,加入糯米粉揉成团,即成五仁馅;将转化糖浆倒入碗中,加入枧水和花生油搅拌均匀,筛入面粉和奶粉,用手揉成面团后静置醒发;静置好后,将饼皮和五仁馅按3:7或2:8比例(落入权利要求1面皮和馅料的重量比1:1-4的范围内)分好;取一块饼皮面团,压扁,发上五仁馅,包裹收口,把包好的面团放入模具压成月饼形状,放入预热好的烤箱烤5分钟,待花纹定型后,取出刷蛋黄水,再放入烤箱烤15分钟左右,冷却后密封保存,其中烤焙温度200度(参见对比文件1第1-4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原料存在不同,面皮中添加马铃薯全粉,使用单甘脂和碳酸氢钠作为添加剂,未使用枧水、奶粉,使用果葡糖浆替代转化糖浆,且糖浆浓度不同;馅料中加入马铃薯全粉,未使用糯米粉,馅料中还加入花生仁、松仁和玫瑰酒,未使用腰果、糖冬瓜、桔饼、肥糖肉、玫瑰糖和高度白酒;并且,各原料的配比不同;2)工艺步骤和操作参数存在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月饼的营养和口感。
对于原料上的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黑土豆冰皮月饼,其在饼皮里加入了黑土豆粉、在馅料里加入了黑土豆蓉,从而使月饼具有营养成分高、保健功效多样、不甜腻等特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16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月饼皮和馅中加入马铃薯原料以改善其营养和口感的启示。对于马铃薯原料的添加形式,除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黑土豆粉和黑土豆蓉外,本领域知晓马铃薯全粉也是月饼皮馅的常见原料,在月饼浆皮馅中使用马铃薯全粉能够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表面丰满光润,馅心不干燥,不走油(参见证据1第412页)。因此,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改善月饼营养和口感的需要,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月饼皮和馅中分别加入马铃薯全粉。在馅料中,马铃薯全粉与糯米粉的作用相似,均可增加馅料黏度,因此在馅料中加入马铃薯全粉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作用相似的糯米粉。而枧水和碳酸氢钠是广式月饼中常见的疏松剂,二者经常互换使用。单甘脂是一种常见的乳化剂,能够在焙烤食品中改善面团特性,改善柔软度。因此,出于改善月饼口感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浆皮中添加单甘脂和碳酸氢钠,并省略可与碳酸氢钠互换的枧水。对于广式月饼,为减轻月饼表面的着色,本领域通常是在浆皮面团中不加入奶粉。此外,转化糖浆和果葡糖浆是本领域常见的糖浆种类,其主要成分均是葡萄糖和果糖,两者的相互替换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并且,本领域知晓糖浆面团适合制作浆皮包馅类糕点,如提浆月饼、广式月饼,并且糖浆浓度是决定面团软硬度和工艺性能的重要因素,糖浆的浓度与面粉的筋力成正比,面粉中面筋蛋白质含量高,筋力大的,糖浆浓度应增大(参见证据2第233-235页)。月饼制作中常见的糖浆浓度为75%,马铃薯全粉蛋白含量低于面粉,筋力低于面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内容。因此,基于本领域的上述认知,在使用马铃薯全粉的浆皮面团中使用与面团筋力相适应的糖浆浓度(如,71%糖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至于馅料中的其它配料,花生仁和松仁是五仁月饼常用的配料,基于提供不同口味的考虑,以花生仁、松仁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腰果、糖冬瓜、桔饼、肥糖肉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玫瑰糖和高度白酒,在此基础上,以玫瑰酒来代替上述两种成分以提供玫瑰花香和醇香的口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各原料的配比,本领域知晓在包含马铃薯全粉的食品中马铃薯全粉可以以多种比例和面粉组合,如5-15%马铃薯全粉与小麦粉、2%活性面筋、0.5%α-单甘酯配合制成面包,50-70%马铃薯全粉和50-30%面粉制成糕点(参见证据1第411-412页)。在现有技术公开的马铃薯全粉与面粉配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外观、口感等方面的需求,在各原料的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试验手段优化得到月饼浆皮的原料配比。至于馅料,本领域知晓马铃薯全粉营养丰富、富含膳食纤维、脂肪含量低、热量低,能够增加食品黏度,并且对于月饼而言,其馅料通常在整个月饼中占有较大比重,因此从提供营养的角度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月饼馅料中提高马铃薯全粉的比例以改善月饼的营养价值,同时基于马铃薯全粉增加食品黏度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到提高马铃薯全粉在馅料中的比例能够赋予馅料更好的黏度,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而馅料中的五仁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口味、营养需要做出调整。
对于制备工艺和参数的不同,首先,对于由马铃薯全粉和面粉制成的面团而言,先将两份原料混合均匀形成混合粉,然后再与其它原料混合,属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次,本领域知晓在浆皮面团的调制中,可先将糖浆、油脂、化学疏松剂搅拌成乳白色悬浮状液体,再加入面粉搅拌均匀(参见证据2第234页)。基于本领域的上述常识,在浆皮面团中进一步添加乳化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将其与糖浆等原料混合制成乳化液,然后再与面粉混合。再者,将全部果仁粗略压碎,还是仅将其中的一部分切碎或粉碎,以及作为馅料的各原料分步混匀,或是一次性混合均匀,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马铃薯月饼的制备方法,避免由于加入马铃薯而造成的月饼饼皮的粘性和成型性降低的问题,以及避免在工业加工的烤制过程中饼皮和馅料的分离。而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烤制过程中月饼成型以及馅料和饼皮分离的问题。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知糖浆浓度和面团筋性成正比,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现有技术公开的文献中获知该选用何种浓度的果葡糖浆,或者说选择降低多少浓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该理论常识中或为提高马铃薯月饼的饼皮粘性,提高成型率,而选择71%的果葡糖浆,并选择本申请所限定重量份的果脯糖浆、植物油、单甘脂和碳酸氢钠加入到水中混合搅打进行乳化制得乳化液进行和面制备饼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月饼不涉及烤制过程,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月饼皮和馅中加入马铃薯原料以改善其营养和口感的启示。并且,本领域知晓马铃薯全粉是月饼皮馅的常见原料,在月饼浆皮馅中使用马铃薯全粉能够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表面丰满光润,馅心不干燥,不走油(参见证据1第412页),以及马铃薯全粉有增加食品黏度的特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提高马铃薯全粉在馅料中的比例以赋予馅料更好的黏度,使月饼结构紧密着实,避免加工过程中的皮馅分离。对于糖浆浓度,本领域知晓糖浆浓度和面粉筋力成正比,马铃薯全粉的筋力小于面粉,月饼制作中常见的糖浆浓度为75%,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75%的糖浆浓度为起点,基于筋力下降的程度而相应调低糖浆浓度,而71%的糖浆浓度并没有明显偏离本领域常见的糖浆浓度,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工艺参数以获得期望的性能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对于乳化液的组分及其作用,如上所述,枧水和碳酸氢钠是广式月饼中常见的疏松剂,二者经常互换使用。单甘脂是一种常见的乳化剂,能够在焙烤食品中改善面团特性,改善柔软度。因此,出于改善月饼口感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浆皮中添加单甘脂和碳酸氢钠,并省略可与碳酸氢钠互换的枧水。而上述组分对浆皮面团性能的改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组分的已知作用即可预见的,并且上述组分的用量也是在各原料的常规用量范围内通过常规实验手段优化即可获得的。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饼皮重量、饼坯重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皮15g(落入权利要求2的数值范围内)、馅60g(参见第3页步骤10)。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皮馅重量,可以确定饼坯重量在75g左右(落入权利要求4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乳化液的制备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是,对乳化液的制备而言,分别制备油相和水相,再将油相、水相混合制备乳化液,是本领域的惯常手段。并且,先将碳酸氢钠溶于水再加入糖浆以制备水相,以及在乳化机升温至预定温度(如65-80度),以预定转速(如1000-2000rpm)搅拌、乳化一段时间(如5-10分钟),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月饼的包装、冷却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将月饼冷却至20度以下,在月饼表面喷洒一定浓度的酒精、采用惰性气体进行充气包装,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将月饼在低温洁净室(如,室温低于15度的十万级洁净室)中冷却,也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4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来源:IPRdaily摘自专利复审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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