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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北稻诉苏稻一审获赔3000万(判决书全文)
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2元,合计30,000,000元。
近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守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合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判决结果的文字标识、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榴香村”的文字标识和相关“稻香村”扇形标识等涉案侵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停止将“稻香村”崩形标识虚假宣传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杖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四、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9,872,388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7,612元,合计30,000,000元;
五、驳回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全文
发布:百度网盘、知识产权界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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