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庭信息|京知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白光LED发光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2018年9月1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二亿光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日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首例案件。
LED(Light-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是一种将电能转化为光能的半导体电子元件。相对于传统白炽灯,LED具有工作电压低、发热少、亮度高、易于调光等多项优点。1962年出现了红光LED,但只能发出低光度的红光。随着科技和行业的发展,LED技术取得了重大突破。1993年,第三人日亚株式会社开发出蓝光LED,使得LED生产商能够生产三原色(红、绿、蓝)LED,为LED利用这种技术进行白光LED商业化生产奠定了基础。第三人日亚株式会社的研发人员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及早期研究蓝光LED的学者赤崎勇(Isamu Akasaki)、天野浩(Hiroshi Amano)三人共同被授予“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
在此基础上,第三人日亚株式会社尝试通过将蓝光LED芯片与可将该蓝光转换为波长更长颜色光的YGA:Ce无机荧光体混合,由此获得白光发光装置,即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97196762.8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本案第三人日亚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旨在提供一种发出白色光的装置的制造方法,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由混色发出白色光系的发光二极管中存在发光二极管有随着荧光体劣化而色调偏差,或荧光体发黑光的外部取出效率低下,耐候性差等。
针对涉案专利,原告二亿光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请求宣告无效。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告二亿光公司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作出维持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原告二亿光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1、被诉决定违反请求原则,没有对证据2.4-2.7、证据2.1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评述。
2、被诉决定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认定错误,涉案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通过混色的方法形成白光,没有清楚记载以何种比例调整发光装置可以得到白光;被诉决定在评价说明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存在双重标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被诉决定关于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证据2.4-2.7、证据2.14中的任一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1-2.3中任一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日亚株式会社陈述意见称
1、被告并未违反请求原则,被诉决定对于原告主张的无效理由已进行充分评述。
2、被诉决定关于公开充分的认定正确。涉案专利公开了关键特征YAG荧光体,说明书详细记载了光致发光荧光体吸收和发出光的波长,公开了如何调整被激发之后发出光的波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调整黄光和蓝光的比例,将不同比例的黄光和蓝光混合而成获得白色系列的光。
3、被诉决定关于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涉案专利与证据2.1-2.3任一相比,其区别特征均为:选择所述光致发光荧光体与氮化物系化合物组成的蓝光LED配合形成发光装置。证据2.4-2.7、证据2.14并未给出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亦非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找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被诉决定是否违反请求原则;
2、被诉决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涉案专利是否违反《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证据2.4-2.7、证据2.14是否给出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涉案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田芬 审监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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