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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恩斯 知识产权法博士,深圳德高行知识产权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1】
原标题:大疆遭“337调查”的专利视角分析(一)
近日,全球无人机产业龙头企业深圳大疆公司在美遭遇“337”调查,大疆是否还能守住美国市场,重在产品是否被认定侵犯专利权。本文以涉案专利为视角,进行专利分析。
9月4日,根据商务部预警提示信息栏显示,占据全球民用无人机市场2/3以上的中国民企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遭到美国“337调查”,如果调查结果不利于,大疆公司将可能失去美国市场,而美国市场目前贡献着大疆公司大部分的营业收入。
本文将对此次大疆遭“337调查”的涉及专利进行全面的解析。下面笔者将从专利视角对本案进行梳理。
一、美国ITC受理申请
(资料来源:美国ITC官网截图;网址:https://usitc.gov/3335.htm)
二、商务部预警
(资料来源:商务部官方网站截图)
三、涉及侵权专利
根据美国ITC官网和中国商务部预警信息,不能明确得知晓道通及其美国关联公司认为大疆的哪些专利涉嫌侵权。但根据2018年4月25日道通(注:为阅读方便,本文不再区分“道通公司”以及其在美子公司Autel Robotics,而统称为“道通”或“道通公司”)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大疆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是US7979174号专利(以下简称174专利)和9260184号专利(以下简称184专利)。以上两项专利分别是2017年10月和12月道通从国外企业购买而得。另外,由于Autel Robotics在美国独立研发的授权专利只有五件,其中只有US10044013号专利(以下简称013专利)一项与无人机有关,为分析全面,特将013专利列位第三个分析对象。
以下将开始逐项分析在这三项专利中,大疆是否属于侵权。判断一种商品或服务在美是否属于专利侵权有具有高度专业性,但最关键环节是权利要求的逐项比对。对比的主要内容是权利要求的文义是否完整体现在大疆的无人机产品上;又或者权利要求的特征是否在实质方法、实质功能、实质结果上全部等同(缺一则一般不构成侵权)于大疆的无人机产品。
注:以上属于判断专利侵权的核心方法,但既不是全部考量要件,也不是绝对有效要件,具体侵权认定还需要依照不同的法律管辖、根据不同的权利主张等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四、174专利
174专利名为“自动汽车(载具)速度的自动规划和调节”,话不多说,请看图:
(图片来源:174专利的专利授权书截图,图片内容是汽车和公路)
(一)174专利的权利要求是什么
(7979174号专利的权利要求)
(二)具体来说,174专利主张的独权包括三项
1.自动车辆(载具)
(1)一个或多个用于影响车辆运动数据的传感器;
(2)一种至少能部分基于传感器数据来计算期望速度的速度规划器;速度规划器还配备了输出与期望速度相关联速度命令的功能。
(3)一种能够基于速度规划器的计算速度运行速度命令的控制系统;
(4)一个或多个根据自动控制系统来自主调节车辆速度的致动器;
2.一种调节自主车辆速度的方法
(1)接收来自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关于车辆运动条件的信号;
(2)至少部分完成基于及输入信号来计算期望速度,并将速度信号输送到控制系统的功能;
(3)控制系统将输入的计算速度信号来调节制动器,以实现自主调节车辆速度的功能;
(4)输出的速度信号包括所需的与速度相关的命令。
3.一种程序产品
(1)在处理器上可以读取介质包含的程序指令,该指令可以交由编程处理器执行,指令可以操作编程处理器;
(2)可以将接受到的与车辆运动条件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优先级的指令按照时间来计算自动车辆的期待速度,并将这一速度信号输送到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将将速度信号配置到致动器以调节自主车辆的速度。
(三)174专利分析
1.第一步先对174专利的整体情况进行梳理
该专利是一项用于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的专利,独权(主权、主要权利要求)包括三方面,设备、方法、程序,其中方法和程序的功能和效果与设备一致,服务于(从属于)设备。也就是说,第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是整个174专利权利要求体系(3项独权、14项从权)的核心。
2.第二步判断174专利的前言与使用环境(preamble)
Autonomous vehicle=自动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这是一项用于汽车的专利技术,应用场景是“汽车”。
3.第三步判断174专利的描述语言(transition)
“An autonomous vehicle comprising”,属于开放式语句,穷举了该权利要去具体包含的内容。
4.第四步进行全面覆盖原则测试(All Elements Rule Test)
全面覆盖原则测试(All Elements Rule Test),可以理解疑似侵权产品(服务)是不是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前所述,174专利包含四项权利特征:
(1)一个或多个用于影响车辆运动数据的传感器;
(2)一种至少能部分基于传感器数据来计算期望速度的速度规划器;速度规划器还配备了输出与期望速度相关联速度命令的功能。
(3)一种能够基于速度规划器的计算速度运行速度命令的控制系统;
(4)一个或多个根据自动控制系统来自主调节车辆速度的致动器;
下面应该回答的是,大疆的无人机产品是否包括了这四项特征,如果全部包括,也即每个特征元件的原理、功能、对整体结果的作用都完全或高度一致,按照美国专利法则应认定为侵权。如果有一项不符合,则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算是过了专利侵权审查的第一大关。
5.下边会发生什么
(1)道通的专利权侵权分析报告
在道通提请ITC进行337调查时,证明大疆产品侵犯174专利权的举证责任属于道通公司(原告),属于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情形。对产品侵犯专利权进行举证,形式是对被告的产品提出专利权侵权分析报告,实际工作是原告对大疆无人机进行反向工程(俗称:拆开看看怎么回事;专业定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活动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如果证明的结果是大疆应用了该专利,比如大疆的无人机也有用来计算期望速度的速度规划器,速度规划器也有输出期望速度和关联速度命令的功能,速度规划的计算速度也被用于运行速度命令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也用来调节致动器(缓口气,继续念)且!且,其中的原理完全或高度一致,那就很可能涉及侵权了。少一个都不行!这,是个慢功夫、细活儿。
(2)大疆的不侵权分析报告
当道通完成了专利权侵权分析报告后,大疆要对道通证明的情况进行反向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专利权。如前所述,只要在不满足174专利权利要求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即足以完成对道通公司第一轮指控的反驳。
(3)道通公司的进一步举证
大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后,侵权分析将进入第二阶段——等同原则测试。对大疆证明的自己产品所应用的速度自动规划和调节技术与174专利有任何一处不同,道通公司对这一不同之处进行进一步举证:
-证明这一不同之处的原理、特征、效果全部与174专利一致
-举证这一不同是次要的
-举证大疆所使用的不同技术实际上还是174专利的内容
-存在其他不合法的专利规避行为
(4)大疆公司的进一步举证
针对道通公司的进一步举证,大疆进行进一步未侵权举证,证明内容仍然是大疆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174存在实质不同。
小结
仅从174专利的情况来看,大疆涉嫌侵权的可能性很低。毕竟大疆相关专利布局比较充分且174专利的应用场景与大疆无人机的产品使用环境差异相对明显。另外根据无人机领域技术专家表示“作为原始申请人,Honeywell(174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对174也不是很重视。举例说明,Honeywell主动放弃了174在欧洲的申请。174专利全球同族只有两个——美国一个、以色列一个。Honeywell 在中国,日本,韩国都没有对174专利的技术申请保护。除了道通,没有任何其他的公司向Honeywell要求购买174或者专利许可,可见174专利的行业价值是否有道通声称的那么高,在业内是存在争议的”。
但是184专利描述的是无人机旋翼如何通过旋转保持机体稳定的技术,这就与无人机直接相关了。大疆会涉嫌184专利么?专利使用环境判断之外,最核心的主体判断应该如何进行?且听下回分解。
注解:
【1】,主要从事专利预警、专利咨询、专利分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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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恩斯 知识产权法博士,深圳德高行知识产权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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