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商标
豆豆7年前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原标题:从“咖啡伴侣”看“通用名称”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本文借“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据报道,2017年5月,雀巢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后谷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后谷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天猫商城等线上线下大量生产销售的标注“咖啡伴旅”字样的植脂末产品,侵犯其持有的“咖啡伴侣”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审中,面对雀巢公司的侵权指控,后谷公司辩称,雀巢公司据以主张商标权的“咖啡伴侣”属于植脂末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功能是和咖啡一起使用,用来改善咖啡品味和浓度等。


此外,后谷公司在植脂末等商品上使用的“咖啡伴旅”字样与雀巢公司持有的“咖啡伴侣”并不相同或近似。


“咖啡伴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笔者这里无意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而是有感而发,想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凡是影响大、使用多、覆盖面大的词汇就是“通用名称”


分析: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某一品牌影响大,覆盖面广,用户众多,则品牌必然有“通用化”的趋势。事实上,这种观点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一个品牌做的越成功,自然会影响很大,以致妇孺皆知。


不可否认,在品牌传播过程中,的确在消费末端存在很多群体只知品牌而不知产品来源厂商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品牌就由私有产权变成了“公共财产”。


“通用名称”最为重要的标志,就是相关品牌演化成为相关行业内多数企业用于商品之上的表达。


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标识虽然是热门词汇,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换言之,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提供者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则其标识仍然不能进入“通用名称”范畴。


例如,“微信”是近年来大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汇,似乎也可以算是非常流行的网络热词,但其并未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通称,消费者仍然知道在即时通讯领域其与腾讯公司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这是因为,类似于“微信”的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和服务是大量存在的,但并不统称为“微信”。不同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有着不同的名称,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科技公司的“陌陌”、中国移动的“飞信”、中国电信的“翼聊”、网易公司的“易信”、中国联通的“沃友”等,从而印证了“微信”在事实上并未成为一个“通用名称”。


又如,从表面上看,“新华字典”似乎在字典里也算一个“通用名称”,因为对很多人而言,除了听说过“康熙字典”,就没有见过还有其他什么样的字典。但是,在不久前一审判决的的“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及客观的市场格局,商品名称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因此,尽管“新华字典” 品牌影响大,覆盖面广,用户众多,但只要使用的主体保持唯一,就不能说明该词汇变成了营销领域一个人人可用的“通用词汇”。


因此,判断“咖啡伴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就要看相关行业内到底有多少企业实际把它用在了相关产品上。


认识误区二:“通用名称”的使用应该覆盖全国


在业内,很多人认为,“通用名称”的成立,应当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事实上,这种理解过于绝对,同样陷入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例如,在“兰贵人”商标案中,法院认定“兰贵人”为通用名称。虽然“兰贵人”只是主要存在于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五省的茶品,但其与生俱来的地方特色———发端于我国台湾、福建,得到沿海各省的广泛认可,持续时间已达八九年。虽然没有及于全国,但属于至少南方五省茶叶行业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称。


另一方面,对于使用范围过小的商品名称,则不宜认定为“通用名称”,否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例如,在“子弹头”案中,案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在河南省柘城县有一种形状象子弹头的辣椒,当地通称其为“子弹头”,在贵州省遵义地区亦有一种子弹头朝天椒,但是两者“品种有明显区别”。


众所周知,辣椒是我国一种常见的农业作物,在我国许多省份都有广泛的种植,然而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我国其他辣椒产区有将“子弹头”作为辣椒俗称的情形,因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子弹头”已经在国家或者本行业中成为广泛使用的商品名称,故二审法院最终并未认可其为“通用名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济大学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从「咖啡伴侣案」,谈业内对于「通用名称」的两个认识误区

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豆豆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690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9807.html,发布时间为2018-09-07 09:02:2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