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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索赔1500万涉三星5款手机
8月3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诉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庭审现场
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诉称,其于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处于有效期内。
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认为Galaxy S6、Galaxy Note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五款无线终端设备采用的相关技术落入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上述无线终端设备,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www.samsung.com.cn)展示了上述无线终端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诉请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辩称,上述五款无线终端设备未落入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而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因此,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专利权获利的证据,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一致,并认为其没有制造行为,原告华为终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无线终端设备,其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被告惠州三星公司,而原告华为终端公司自身生产的手机也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当日,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由于案情复杂,证据事实较多,法庭将另定时间再次开庭。
附: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在Android系统的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 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目前以Android系统设备为代表,手持触摸屏终端设备越来越普遍的为用户提供大空间的Home界面,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习惯在当前屏幕有空间的前提下,将自己常用的喜欢的程序、widget、控件、文件夹等图标放在设备的Home界面上,相当于电脑桌面上的快捷方式,在手持设备功能日益强大的今天,大大方便了用户寻找某一个应用程序。在实现本发明实施例的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存在如下技术问题:如果当前屏幕无空间放置则无法添加,需要用户手动腾出放置空间,不方便用户的操作;另外现有技术要求在Home界面上添加图标时,必须保证当前屏幕有足够空间才可被添加,如果空间不足,则用户之前选择要添加的图标的一系列操作都将无效,需要重来一次,不够人性化和智能化。鉴于此,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在 Android 系统的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
来源:南方网
记者:刘灏 通讯员:肖晟程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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