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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古代如何处罚制售假药行为
自古以来,历代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让我们来看一下,古代是如何处罚制售假药的。
周朝时由于生产方式比较低下,食品大都是通过采摘、捕捞获得的,看似大都来自自然,但是在采摘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问题,由于对原材料的药性不了解,常常出现食品中毒和用药中毒事件,所以周代对农产品和药品的关注度非常高,也对此作出了系列的规定。《礼记》中就指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严格禁止未熟的农副产品流入市场,防止食品中毒,另外周代还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为的就是保护生态环境。
秦朝一直以酷刑出名,针对制售假药的恶犯当然更不会心慈手软了。举凡庸医害人,若查证属实,依据犯罪程度以“五刑”惩治,即“墨”、“劓”、“刖”、“宫”、“辟”。虽然看上去刑罚过于严重,但是对于保护百姓的人身安全也不失为良策。
唐代法律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非常重视,其中唐朝颁布的相关法令规定:销售假药、假食品致人生病者,判处徒刑一年。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和涉事人员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只要因为食品安全闹出了命案,涉事官员和制假造假者基本上都得被判死刑。其中《唐律疏议》规定更详细:“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宋朝之时,虽然不再苛求严刑峻法,但却苛求降低犯罪率,因此制售假药或假酒或将受污染的食物销售给他人者,多数以不同数目的杖刑来惩治,并被取缔“营业执照”,永不能再申请。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专门设置了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两个官方机构各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大印。药品生产打上官方标签,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假药生产。
此外,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严厉惩处。宋朝为了打击商业上的造假及不信用行为,还建立了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协助政府打击有毒食品、药品。
而在历史上处罚手段最狠的,莫过于明朝洪武年间了。朱元璋发现贪官就杀,更别说官员不作为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了。朱元璋曾经亲自发明了很多严刑酷法,很多官员每天早上上朝都战战兢兢,生怕出现什么问题,性命不保,而洪武年间的吏治也为之一振,假药事件自然少之又少,在药品食品上老百姓也多了一层保障。
清朝对假药事件处罚也很严厉,如果敢用假药并出现了伤亡事件,官府将会以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罪来处理,曾有案例记载,某药店一学徒在老板不在时,给买主拿错了药,虽后来想去追回药,但为时已晚,买主因误服药而死,虽是无心之过失,但最后这一学徒以过失杀人罪被处死,药店也被责令关闭。
从以上几个朝代的做法可以看出,古人对待假药案是严惩不贷的,这是因为古代生存环境差、生产技术有限,再加上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劳动力非常宝贵,一旦出现大规模的中毒事件,损失将是巨大的,所以古人对假药案定罪处罚是很重的。从记载来看,规模大、受害广的假药案很少,这当然归功于古人的“严刑酷法”。
建国后,我国刑法经过几次修正,逐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惩罚力度。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药对人类的危害分为两种,一种是药品含有害成分,直接致伤、致死;另一种是间接危害,虽然不含有害成分,但也不含有效成分,从而延误疾病治疗时机,造成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前者的危害显而易见,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后者则具有隐蔽性和难界定性,现行法律难于制裁。然而,这种危害又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对生命和健康存在极大的潜在威胁。因此,我们必须要坚决遏制制售假药现象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许磊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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