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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莹丽 兰台所知产团队律师
原标题:奥运标志建筑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奥运场馆作为一种建筑物,可以通过著作权,外观设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多重手段进行保护,任何国家,城市在举办奥运会前,应及时做好奥运场馆本身的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工作,在知识产权确权上打好基础,同时,更应该有规划的拓展和其有关外延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随着2018年平昌冬奥会闭幕,2022年北京冬奥会在万众瞩目中进入倒计时。奥运项目精彩纷呈,奥运健儿身姿矫健,然而多年后仍为人所津津乐道的,却是奥运场馆及标志性建筑。
国内外著名奥运地标建筑不胜枚举,如国内熟知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鸟巢”、“水立方”;又如1896年雅典帕那辛纳克体育场,1972年慕尼黑奥林匹克体育场,1976年蒙特利尔奥林匹克体育中心,2000年悉尼ANZ体育场等等。
据悉2022年北京冬奥会将建成“冰丝带”——国家速滑馆,该场馆呈扁平椭圆状“马鞍型”造型,在冬日的冰雪和阳光中远看如缕缕冰丝带环绕而成可谓美轮美奂。
琳琅满目的奥运场馆带给民众的不仅仅是运动的场所,更是一场艺术盛宴。伴随着奥运会带来的巨大商机,不少商家利用“奥运场馆”的知名度及商业影响力,未经允许通过模仿、复制、变造、转用等形形色色的方式牟取私利,更有甚者,建造了各类山寨版奥运场馆博人眼球。此类搭奥运场馆便车的行为虽然可快速获得消费者认知,但却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了非奥运赞助商营销类纠纷外,奥运标志建筑物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极为常见。由于奥运场馆本身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存在权利重叠现象,笔者将从著作权,外观设计及商业标识性权益三方面进行论述。
基于著作权对奥运标识建筑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纳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包括其外观和内部的设计、装饰、装潢,但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称之为建筑作品,根据著作权对构成作品的三性的要求,建筑作品除应具备作品的基本特征如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外, 还应具备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视觉美感性。如果建筑物没独特的设计成分或者说没有审美价值,它就不能成为建筑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
具体到奥运场馆,无论从其外形设计的特有的视觉美感,亦或是其内部空间的特有设计,都凝结了设计师的智慧创作,设计师也往往凭借奥运场馆的设而享誉全球,每一个奥运场馆设计都是独一无二的,享有极高的独创性。
但是对建筑物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筑物作品自身的表现形式,而应该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当相关使用者将建筑物作品的设计转用到其他产品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等行为时,依然构成著作权侵权,如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或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在国家体育场诉熊猫烟花集团、浏阳熊猫烟花、北京熊猫烟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几个被告烟花公司将奥运场馆鸟巢的设计转用在烟花的包装装潢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使用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2]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第十款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行为。故此,很多商家借着“合理使用”的幌子肆无忌惮地抄袭,复制奥运场馆的造型。但是,首先,《著作权法》的该项规定明确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定在“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方式内,而不包括这四种方式之外的其他使用方式,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基于商业目的将建筑作品应用于产品上,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基于外观设计对奥运标识建筑的保护
首先要明确的是,固定建筑物本身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吗?
根据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有人认为,建筑物不是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作工业产品来保护。但是是否为工业品的判断应当基于是否可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尤其在3D打印、人工智能机械化日益普及的今天,很多人为的建造操作完全可以由机器替代,只要大环境合适,进行批量生产也完全可以实现。而现实专利申请实务中,大量的建筑物造型已经通过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只要奥运场馆设计不完全取决于地理环境,比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完全可以通过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其次,如果是简单模仿建筑物造型的其他产品,当产品的外观专利与奥运场馆相同或近似时,是否能够得到授权呢?
《专利法》第23条规定对外观专利授权要求与现有设计具有明显差别,《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外观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之一为转用,而其中一种转用情况便是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仅仅只是单纯地模仿奥运场馆的造型设计,比如上述案件中将烟花的整体包装设计为“鸟巢”造型,法院认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外形呈椭圆形,中部镂空,且在整体造型、长宽比例、钢架结构、色调线条搭配、火炬等方面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全面地体现出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所采用的钢架交织围绕碗状结构的独创性特征,构成了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高度模仿。”[2],如果以此烟花包装设计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就属于对著名建筑物造型的一种转用,亦即对著名建筑物的单纯模仿,不应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即使被授权后,也可被申请无效而撤销。
再有,当商家设计了某种组装产品,当产品未组装完成时,与奥运场馆的造型设计差别极大;但当产品组装完成时,却是奥运场馆的造型时,对于这种组装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能够得到授权呢?
在张佩丽基于其特有的拼接模型玩具外观设计产生的系列侵权纠纷中,张佩丽享有不同的拼接模型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这些拼接模型玩具由不同数量的片材组件构成,各片材并非可以直接进行拼插组合成拼接状态,而是按凹凸纹线分离成为拼装状态的组件部件,经拼装后成为拼接状态——各种著名建筑物形态,比如圣瓦西里大教堂、大本钟、铁塔等。在被诉侵权人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被诉侵权人在无效和侵权阶段均认为该外观设计是对现有设计著名建筑物造型的抄袭模仿和简单复制,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涉及立体拼装玩具产品,包含多个片材,各个片材上嵌合的组成部件的数量、形状、布局以及拼装后的建筑物模型外观,对于产品视觉效果均有显著影响。虽然涉案专利在拼装状态的外观与原有的著名建筑物存在相似性,但其在组装前的状态显然不是对原有的著名建筑物的模仿,因此属于新设计。
笔者认为,当组装产品在未组装成型前,与奥运场馆造型差别较大的,可以产生新的权利,但也需要考虑奥运场馆的著作权是否依然有效,上述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外观设计仿造的著名建筑物著作权均已过保护期,但当奥运场馆的著作权依然在有效期内,根据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申请外观设计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种外观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授权;当奥运场馆著作权已经过期时,利用奥运场馆造型设计的组装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其组装设计具有较高的创作性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基于商业标识性权益对奥运标识建筑的保护
虽然“奥运场馆”不属于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的范围 ,不能享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但是基于其较高的识别度,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性,依然具有非常高的商业性标识权益。
基于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无论是奥运场馆造型的独特性,还是其造型与名称的知名度都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有极高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所以奥运场馆的二维平面视图,或者是其名称都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甚至可以以其立体造型申请三维标志。现实中,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也确实将“鸟巢”的造型在多种服务商品种类上进行了立体商标申请,并获得了相应的授权。
同时,从中国目前体育场馆赞助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看 ,奥运场馆作为著名建筑物,很多企业愿意与其发生某种联系,或者赞助、或者冠名 ,或者在其内作一些广告宣传等 ,达到增加知名度 ,提高美誉度的效果,这使得奥运场馆的形象还具有商业标示性的权益。
但很多商家却“投机取巧”,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大肆使用奥运场馆的形象。2007年,包括北京某知名汽车公司在内的10家公司就因在平面或影视广告中非法使用“鸟巢”形象,被被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3]如果企业利用与鸟巢发生某种联系甚至让消费者误认企业与鸟巢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 ,从而使企业的广告和产品获得巨大的影响力,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奥运场馆赞助商的利益和奥运场馆的商业价值,将承担民事甚至行政的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奥运场馆作为一种建筑物,可以通过著作权,外观设计,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多重手段进行保护,任何国家,城市在举办奥运会前,应及时做好奥运场馆本身的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工作,在知识产权确权上打好基础,同时,更应该有规划的拓展和其有关外延产品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2022年的冬奥会即将到来,各商家也莫要借机“占”奥运场馆的便宜,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注释
[1]李永明、王君兰,《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学报》第38卷第1期。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
[3]《安利广告使用鸟巢形象可能将遭起诉》,《三联竞争力》,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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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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