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拓荒者知识产权
原标题:IT企业知识产权“掘金”会带来怎样的“蝴蝶效应”?
01 一位高级软件工程师对于IT知识产权的疑惑
一款软件的生命周期,大致需要经过6个阶段: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软件设计、程序编码、软件测试、运行维护。瀑布模型、增量模型、迭代模型等都是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量级、企业软件开发力度、产品需求等因素做加减法。目前大多数IT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集中在软件测试后、产品上市前,软件著作权是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唯一途径。这样的现状导致IT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一且不稳定,容易在发展中面临非常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作为IT工作者,如何与知识产权建立连接,我们也存在着很大的疑惑。
02 IT行业知识产权的“矿源”及识别
IT行业知识产权的“矿源”究竟在哪里?这还要回归IT行业和企业的产品本身去挖掘。对IT行业来看,基础算法和代码上的革新很难突破且投资巨大,大多数企业无法做到,因此IT企业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方面,更多的是应用方法层面上的细化和创新。
我们认为“发现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发现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矿源“之一。举个例子,某投影仪设计了一个首次上电自动对焦程序,具体是让设备通电后调焦组件连续更改焦距,并提供一个停止按键,当检测到用户触摸按键时,调焦组件锁定当前焦距。在大多数IT技术人员的眼中,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代码不超过二十行,哪能与“高大上”的“发明专利”发生联系。
但是,回到产品和市场本身来看,该投影仪所面对的市场用户为“没有专业技能”的大众用户,对大众用户而言,这种傻瓜式的操作,大大提升了操作体验,降低了操作门槛,这也是他们判断一个产品”好“与”不好“的标准之一。其商业价值体现在了用户会觉得这个产品“人性化”、“值得购买”以及“值得推介”。是一个毫无疑问的“有价值”的“想法”。而“有价值”的“想法”恰恰就是专利的本来含义。
在IT行业中,对一个产品产出提出的有益建议,都可能是专利,比如:
1、产品经理发现的新的客户需求;
2、产品经理发现了产品的问题;
3、项目总监/老板对产品的总设想/指导思想;
4、测试人员测试中发现的产品不合理的设计;
5、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及建议;
6、项目讨论会上大家的每一个意见及建议,包括在产品实施中被淘汰的建议方案;
7、软件工程师在编写软件过程中,为了“偷懒”设计的工具/引擎等;
8、软件工程师的软件结构性设计,如使软件层次清晰、易于解读、兼容性强、扩展性强等;
9、软件与硬件结合解决问题的系统,以及改进的想法(即使未实施);
10、其他,等等……
换个角度说,涉及软件的专利包括两个层面:
第一,解决问题的业务层面,比如手机上设计一款软件,与手机的指纹识别器配合使用,识别是左手操作还是右手操作,进而发出指令来调整应用程序(如确定微信中常用按钮的放左边还是右边)。这类问题,只要提出了需求,软件就能实现,在软件编写层面算不上创新,但是问题本身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毫无疑问是有价值的,完全属于申请专利的客体。
第二,技术层面,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提升软件兼容性的设计、软件界面及功能组合的设计等等。这类设计提高了软件本身的性能,或者使用户用起来更顺手、效果更好等。以及软件中关联功能的关联设计,如华为mate 10手机当前系统在佩戴耳机的情况下调高音量到一定程度,系统会中止音量增加并发出提醒信号,以提醒操作者继续调高音量并长期使用可能会损伤听力;连接蓝牙的情况下,在手机上操作接听电话会提醒是否切换为手机接听模式等。
03 IT知识产权的质量把控及与代理人的对接
IT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控制,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代理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代理机构因素。代理人能够准确把握产品或者方法的创新点,找准竞争对手,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意图,权利要求才能够明确。让代理人走出去和企业深度沟通,结合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发展,做出具有全面性、前瞻性和专业性的智慧财产保护方案。
IT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因素。IT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结合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进行综合布局。企业从战略层面出发,首先决定哪些是需通过公开换保护的——即通过专利、商标、版权的综合布局保护,其布局应当贯穿于争整个项目的研发阶段,如软件项目在可行性分析时加入知识产权风险检索、在需求分析阶段进行创意想法保护、在程序编码阶段进行版权保护、软件测试和运行维护阶段进行可能涉及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产品上市后的风险管控等等,总之,知识产权布局应当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标准,进入到企业战略管理层面。
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如保密协议、物理隔离等等。
04 IT企业知识产权维权
最近“小米上市 酷派维权”的新闻让很多人都为之一震。十九大提出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惩罚性的赔偿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者的警示灯。
IT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策略中明确案由是关键。准确的区分并找到知识产权纠纷的缘由是高效解决纠纷的第一步;其次是管辖权,管辖权决定案件的审核地和由谁审;最后是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直接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获得利益的价值,因此原告需要提供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以及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由被告举证其未侵权的证据,如未能提供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需对使用与权利人同样的信息(或制造同样产品的技术)的合法来源进行举证。以下展示部分PPT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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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拓荒者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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