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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茅台集团为夺“国酒”商标起诉商评委 31家酒企牵涉其中
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国酒”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除起诉商评委外,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国酒”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除起诉商评委外,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未被核准。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品上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初步核准。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注册。
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茅台集团在本次起诉书中提出,“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国酒茅台”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并没有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酒企的利益。
对于茅台“国酒”注册一事,引起了整个白酒行业的强烈反对,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汾酒表示,依然坚持2012年8月6日首次递交的商标异议书的理由和立场不变,汾酒将继续密切关注该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并且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来源:中国网财经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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