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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案信息|大量注册“美中宜和”等医疗机构知名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背景资料
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美中宜和医疗集团。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专注为中外家庭提供专业的妇科、产科和儿科医疗服务。2013年5月24日,《北京晨报》刊登了《美中宜和万名宝宝诞生》一文,报道称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是北京第一家分娩量过万的高端私立妇儿医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起涉“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Amcare及图”商标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事实
涉案的两枚诉争商标分别为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第12695502“Amcare及图”商标,均由北京维世达德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世达德谊医院)于2013年6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均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其中,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6类的“保险信息;债务托收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保险经纪;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咨询服务项目上。第12695502“Amca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国家分类第36类“保险经纪;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债务托收代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项目上。
(12695580) 诉争商标
(12695502)诉争商标
第4961205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由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于2005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4类医院服务项目上。第9932979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由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于2011年9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4类“保健;整形外科;理疗;疗养院;人工授精;试管受精;私人疗养院;心理专家;休养所;血库;牙科;药剂师提供的配药服务;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疗诊所;医药咨询;医院;远程医学服务;接生”服务项目上。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于2015年12月2日分别针对第12695580“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第12695502“Amcare及图”商标(简称两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作出被诉裁定:两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不服前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两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高度近似,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两诉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健康保险、担保、信托”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的“医院、保健”等服务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且相关服务之间并不具有较大关联性,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但经法院查明,维世达德谊医院近年来先后申请注册了80余枚商标,其中在第36类、第44类上注册的诸多商标与多个知名医疗机构、私立医院的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在呼叫或视觉上高度近似,如“和睦家”、“美华”、“美中宜和(amcare)”、“OASIS HEALTHCARE”、“DELTA HOSPITAL”等商标。维世达德谊医院作为一家经营范围包含“保险兼业代理、医院管理(不含诊疗)”的公司,显然应对医疗领域的知名机构、私立医院有所了解,其在第36类、第44类上大量注册与知名医疗机构、私立医院商号、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
因此,维世达德谊医院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法官提示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标注册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规模性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该规模性抢注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或者抢注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数量较大,构成没有实际使用可能的商标囤积行为;或者抢注多个不同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此类商标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刘义军 吴瑛曼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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