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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美食烹饪到商标审查 —— 一名商标独任审查员的工作有感
古话说,民以食为天,中国百姓自古以来就对美食情有独钟,一道菜品质量上乘,色香味形俱佳,火候和调味大有讲究。商标审查工作同烹饪技法异曲同工,从表面看,操作程序大致略同,但其中经验和方法却变化无穷。笔者结合多年商标审查工作实践,以美食烹制为例,讲述一名独任商标审查员眼中的商标审查工作。
一、商标实质审查形式要件复核程序的重要性——食材的准备
当审查员获取到一件待审商标时,处理基础环节十分关键。首先要核对商标名称、汉字分卡、 拼音分卡等基础信息是否正确无误。这就如同厨师开始做菜前必须准备新鲜和特定的食材,比如要做鲜香酸爽的松鼠桂鱼,必须要挑选新鲜的桂鱼。刚开始从事审查工作的笔者曾经因为没有认真审核基础信息而受到过严厉批评,当时心想:面对繁重的审查任务,偶尔出现一点瑕疵,又不影响审查结论何至于如此苛刻?但审查前辈告诉笔者,审查时微不足道的瑕疵,都可能影响到申请人商标确权、驳回复审等问题,也会影响后续审查员的检索。的确,在每一个基础环节多停留一会儿核对信息,看似加重了商标审查环节的压力,却实实在在的保障了申请人的切实利益。
二、商标实质审查步骤的重要性——烹饪的步骤
一道美味的菜肴,烹饪步骤至关重要,细节把握的不对会直接影响菜肴的质量和口味。比如做鱼要去鳞和内脏,洗净后涂抹料酒再切花刀,严格按照步骤进行操作,每个环节缺一不可。商标审查也有同样的规范步骤,比如英文加图形、数字、字头商标的审查,按照操作规程一共有20多个小步骤,看起来繁琐,其实非常必要。审查员往往更关注待审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商标审查结论。但多年的审查经验告诉笔者,立足于基础,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步骤执行,才能有效避免疏漏。
由于众多因素的制约,英文商标审查具有特殊的难度。笔者曾检索过一个7个字母的英文组合商标,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下来要检索三百多件近 似商标,而这三百多件需要审查员逐一比对,耗时四十多分钟。笔者曾不止一次想“能不能偷个懒检索部分相同呢?”答案是否定的。英文商标审查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对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的分卡要求非常严苛。比如“FREMELS”这个商标在先有fremels knitted sweater(仅立整体分卡)、framels(结尾多空格)这样的近似件,如果不按照审查步骤全面执行就会发生审查失误。随着审查协作中心审查质量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审查员不按操作规范执行导致的审查失误会给予记错处罚。因此,审查员要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良影响程度的把控——咸淡的把握
话说众口难调,千人千味,但无论多么精致的菜肴,食品卫生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对商标不良影响的审查把控就如同对食品安全的严格要求,永远是不可突破的底线。
比如第23218651号 商标指定 使用在第10类“避孕套;性爱娃娃等”商品上,Going down在牛津高阶双语词典里译作“落下、下降”。单就本身词义而言只是正常的普通词汇。但在网络世界中,却因其谐音而被指代为“够淫荡”的隐晦写法。此时该词汇指定使用在第10类成人用品上,这种谐音就带有强烈的隐喻和低俗意味。虽然商标申请有类别限制,但商标和菜肴的相似之处也在于,他们对受众对象几乎没什么限制。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一个原因。因此,商标审查时在这方面的把控需十分谨慎。
各种美味的食物一个人享用未免太可惜,逢年过节招呼亲友落座,分享品评也是人生一大乐事。既然宴请了宾客,当然希望大家都能满意而归,其中的喜好、忌讳也就多了,比如客人是吃斋的,大鱼大肉往人碗里送怕是不妥,做主人的在这些方面需要多费些心思。商标审查也不例外,比如第15647979号 “”商标申请在第33类酒水饮料上。少林寺是世界著名的佛教寺院,是汉传佛教的禅宗祖庭,在中国佛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佛教有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显然,“少林寺”申请在第33类酒水饮料商品上,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可见商标申请同样需要综合考虑商标和商品间的禁忌因素。
四、商标的近似判断——烧菜的火候
若是问来华的外国客人最期待什么,他们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Chinese food”。中国菜最博大精深之处就在于流传下来的菜谱是一样的,但不同的厨师却能呈现出不同的味道。中外美食最大的不同也在于此,外国的菜谱上肉需要多少克、盐需要多少克,烹炸时间几分几秒都写得清清楚楚。中国菜谱一般写得是“盐适量,糖少许”顿时显得高深莫测。这最终的胜负也就取决于不同厨师对菜肴的掌握和经验。
随着中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商标审查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每个商标的相同近似都要从音、形、意几个方面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机械的操作,如“天大电工TIAN DA electrotechnics”和“田达TIAN DA”两件商标。虽然“天大电工TIAN DA electrotechnics” 按照审查标准需要立“TIAN DA”英文和拼音分卡,“田达TIAN DA”需要立“TIAN DA”的 拼音分卡。两者部分属性看起来是一样的,但 “TIAN DA”实际上与汉字有对应的拼音关系,和纯英文的“TIAN DA”审查标准是不同的,不属于近似商标。
审查员在审查工作中会借助电子化的检索系统,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近似商标都能依靠电子流程来检索。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商标“金洎(ji)”,其和“金泊(po)”商标虽然读音完全不同,按照标准的审查流程是无法被检索出的。但明显是字形近似且容易令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是申请人主观上故意模仿他人商标而为。在审查这个商标案件时,笔者也颇为心惊,因为笔者并没有第一时间判断出这点,而是同事点醒了笔者,“呃?看起来像是金泊”,这时笔者才如梦初醒。“洎”这个字并不算常用常见字,如果待审件是“金泊”,笔者又能不能想到“金洎”呢?可见电子系统也好,个人的经验也罢,终究 都是有极限的,想要攻克一个个疑难商标的审查难题,需要多跟同事们交流经验,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丰富知识储备。
有时候,笔者问自己,你为什么热爱商标事业?也许是在一个一个商标的审查工作中,笔者才真正体悟到,这种不断的挑战,在差距中提高自己,将自身的价值回报给申请人,这就是商标审查工作的真正意义和乐趣所在吧!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邬笛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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