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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供稿:李扬知产
原标题:速评:十六问上海破获囤积数百“专利”再借诉讼之名敲诈勒索拟上市公司案
近日,一起“上海破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囤数百“专利”再借诉讼之名勒索”新闻消息受到知识产权圈的热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对此消息作了简单点评。本文将做分享,以供读者朋友们参考交流。
1、NPE难道不是专利权市场化的结果难道对只会埋头钻研但不善于市场经营管理而出售自己专利的理工男的进一步创新没有激励作用吗?
2、付出相应对价合法购买了他人专利的继受权利人难道不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使用费或者损害赔偿直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吗?
3、如果侵权行为人认为权利人要求的使用费或者损害赔偿过高难道不可以置之不理而坐等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吗?
4、如果侵权行为人认为自己不侵害专利权难道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吗?
5、在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不符合IPO标准却利用公权力剥夺权利人的人身自由进而达到不支付一分钱知识产权使用费或者损害赔偿但依旧可以尽快上市的目的难道不违反公平和诚信原则吗?
6、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创新创造不就是应该在坚持保护知识产权优先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再兼顾公平的价值目标吗?
7、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反过来说难道不就是要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难道不就是必须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让侵权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像李克强总理愤而所说的要罚得侵权行为人倾家荡产吗?
8、有什么理由在“专利流氓”“专利蟑螂”等充满道德侮辱之能事的词汇遮掩下确保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成为上市公司而牺牲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减杀创新创造的激励为其让路?
9、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的“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战略中“运用”难道不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吗?
10、侵权行为人利用公权力的保护伞化身为赤裸裸的黄世仁而正当主张权利的知识产权人沦为尊严丧尽的杨白劳难道不是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指示和讲话精神背道而驰不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莫大讽刺吗?
11、TRIPS协议不是开明宗义地宣称知识产权是私权吗?
12、明明可以通过或者说只能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的私人之间的纠纷硬生生被整成了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难道不是极为危险的信号吗?
13、公权力如此来势汹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如此来势汹汹整体创新创造水平严重不足而刚刚兴起不久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难道不会面临酷雪寒冰的局面吗?
14、公权力如此来势汹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如此来势汹汹以后还有敢代理NPE起诉侵害知识产权的拟上市公司?
15、既然继受权利人通过诉讼或者向证监会举报拟IPO侵害知识产权要求高额赔偿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嫌疑那么明知受让人将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权而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原专利权人或者代理继受权利人NPE对拟IPO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的代理人将来是否会作为敲诈勒索的共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想到这一点本人不寒而栗)
16、此等报道一出来居然获得诸多鼓掌而不是对NPE现象对公权力介入知识产权纠纷对IPO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等的理性反思本身难道不是一件值得深刻反思的事件吗?
附:新闻报道
上海破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囤数百“专利”再借诉讼之名勒索
近年来,拟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在上市冲刺阶段收到国内外同行、竞争对手关于主营业务产品之专利权诉讼、仲裁事项时有发生,不少IPO企业倒在“专利”门前。如今,这竟成了不法分子敲诈勒索的手段。
7月21日,记者从上海警方了解到,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破获一起以影响企业上市为要挟、非法索取巨额钱财的敲诈勒索案件。目前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警方透露,这是上海破获的首例在企业IPO过程中,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
上市前连续被敲诈160万
上海警方介绍,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亮、孙强二人获悉A公司正处于筹划股票首次发行的消息后,合谋利用李、孙二人控制的甲公司,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向证监会恶意举报。与此同时,李亮和孙强又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为要挟,逼迫A公司与其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A公司为确保上市,接受了李亮、孙强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授权许可使用。
不过,A公司的噩梦却未结束。上海警方称,2017年7月底,李亮为达到进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虚构了其此前已将甲公司名下另一专利独家许可给乙公司(法人系高晨,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李亮)使用的事实,再次伙同孙强、高晨隐瞒上述真相,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名举报,披露乙公司已经向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事,同时由李亮与A公司面谈。A公司又被迫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80万元。
根据警方调查,李亮等人手中储备了六七百项专利,待合适的拟上市企业出现后,再借专利诉讼之名敲诈勒索。警方称,其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和“和解费”,而其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
“犯罪分子虽然以专利侵权为名起诉,但在法院终审中从来没有胜诉过。”承办此案的民警单斌向记者解释,该犯罪团伙诉讼目的不在胜诉,只为在目标企业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关键环节,以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对该企业进行敲诈。
专利侵权与否是一道“命门”
专利侵权诉讼直接对企业上市产生影响。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涉及专利诉讼,企业上市的计划可能被终止,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周期又很长,通常至少需要一年半载。犯罪分子知道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间节点耗不起,上市时间推迟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利用这种心理和规则来敲诈勒索。”单斌说,也有个别企业与李亮等人坚持打官司直到胜诉,但打乱了上市计划。
单斌称,与正常专利纠纷案件不同,李亮等人的目的并不是争夺专利权,而是敲诈勒索。“他们的特点是一边打官司,一边对企业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企业交出财物,这符合敲诈勒索的罪行特征。”
多家企业遭遇相似情形
据上海警方调查,除了A公司在上市前受到李亮等人敲诈勒索以外,全国还有多家企业曾遭受过这一犯罪团伙的敲诈。
2015年至2016年,李亮同时以十多项专利侵权的名义对B公司发起诉讼,B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考虑到李亮起诉关联的专利过多,应诉成本过高,被迫与李亮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和解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
2015年至2017年,李亮又在C公司融资阶段时,以多项专利侵权的名义发起20多起诉讼,并向多家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投诉,致使该司产品下架。C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基于担心诉讼影响融资的原因,被迫与李亮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和解费用22.5万元人民币。
2017年10月,李亮又在D公司深圳股市主板上市前以三项专利侵权(其中一项专利在起诉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名义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向证监会举报该司侵犯专利权。D公司在明知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基于担心诉讼影响上市的原因,与其签订和解协议,被迫支付28.8万元。
上海警方表示,目前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继续高度关注此类扰乱资本市场发审秩序的行为,警方提示广大拟上市及上市公司,如遇此类敲诈勒索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文中犯罪嫌疑人李亮、孙强、高晨等人均为化名)(来源:澎湃新闻,记者:李佳蔚 实习生 王宇澄 陈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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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供稿:李扬知产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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