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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小米公司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
IPRdaily消息:近日获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针对“一种提高特定P2P嵌入式终端下载效率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据悉,原告是“一种提高特定P2P嵌入式终端下载效率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10118807.0。原告诉称,被告小米之家上海第九分公司销售的由被告小米公司生产提供的路由器等嵌入式产品和软件服务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第一、二、三、九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侵权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案件详情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种提高特定P2P嵌入式终端下载效率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10118807.0。被告小米之家上海第九分公司销售的由被告小米公司生产提供的路由器等嵌入式产品和软件服务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第一、二、三、九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侵权并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涉案专利详情,来源incopat)
被告小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小米公司的制造行为与小米之家上海第九分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彼此独立的,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应分案审理。基于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原则,对于与小米公司有关的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小米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系原告以制造者小米公司与销售者小米之家上海第九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本案的销售地位于上海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第审民事案件,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小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附裁定书全文:
小米上市被诉专利侵权事件回顾
2018年5月4日酷派集团发布公告称,对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多项发明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目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请求法院裁定诉讼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诉讼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红米Note 4X、小米6、小米Max2、小米Note3和小米5X型号手机产品。
2018年6月1日消息称:酷派亦打算向印度法庭起诉小米,理由仍是专利侵权。
2018年6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袁弓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小米公司)侵犯3GPP标准必要专利一案。涉案专利为我国第ZL00800381.5号专利,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原专利权人为设立在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专利转让至本案原告袁弓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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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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